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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EAC和SGR认证:EAC认证-TR CU 009/2011香水和化妆品的安全性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3 | 2170 次浏览: | 分享到:
TR CU 009/201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境内流通的消费品包装香料和化妆品,TR CU 009/2011本技术法规对产品及相关生产过程提出了要求,以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财产、环境保护,并防止在其目的和安全方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 安装在生产区域的照明系统必须确保能够定位所有碎片粉尘并防止它们进入产品,并且不得成为产品污染的来源;

- 生产场所不应有人员更衣室,用于存放人员的个人和生产(特殊)服装;

- 生产区不应有厕所,厕所门不应直接进入生产设施;

- 生产设施的布局应确保工艺流程的一致性和流动性,必要时不包括原材料、散装和成品、污染和清洁库存的逆流或交叉流,以防止产品污染;

- 生产设施的配备必须能够防止动物(包括啮齿动物和昆虫)进入;

- 生产设施的配备方式应排除无法去除污垢、冷凝物、霉菌和其他类似产品污染源的区域;

- 地面的建造应排除生产区积水;

- 地面、墙壁和门的表面必须由防水、可水洗和无毒且可消毒的材料制成;

- 天花板(如果没有天花板 - 屋顶的内表面)和位于生产场所上方的结构必须防止任何颗粒或冷凝物进入产品;

- 开启的窗户必须配备防虫纱网;

- 生产设施中的污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和建造方式必须能够消除产品污染的风险。
 
7.3.2.除洗涤剂和消毒剂外,不得在生产场所存放任何未用于生产香水和化妆品的物质和材料。清洁剂和消毒剂可以存放在生产设施的特别指定区域。
 
7.4.对香水和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技术设备和仓库的要求
 
7.4.1.用于生产香水和化妆品的技术设备和仓库必须:
 
- 使它们能够得到消毒和消毒;

- 由不是产品污染源的材料制成。

7.4.2.技术设备,如果需要达到本技术法规的目标,必须配备适当的控制装置。

7.5.对从事香水和化妆品生产的工人的要求

7.5.1.通过直接接触原材料、散装和成品、与原材料产品接触的材料和设备从事香水和化妆品生产的工人必须注意个人卫生,穿着清洁的特殊工业服装和鞋类,以达到是必要的,以免成为产品污染的来源。
 
7.5.2.禁止从事香水和化妆品生产的员工将非执行公务使用的物品带入生产场所,这些物品可能会成为产品污染源、烟雾和食物的来源。

8. 香水和化妆品消费品包装要求
 
8.1.消费品包装必须确保香水和化妆品在产品保质期内的安全性。
 
9. 香料和化妆品标签要求
 
9.1.香水和化妆品的标签是通过在产品包装容器标签、标签上以铭文、数字、颜色和图形的形式为消费者使用信息来进行的,同时考虑到附录2、3、4 、5中规定的标签要求,如果产品的成分和安全注意事项的信息被放置或贴在每个生产单元上和二次包装的标签上,则应使用打开书本的手形图形标志告诉消费者包装(附录 11)。允许提供指示应用该信息的位置的信息,而不是图形标志(例如:“有关成分/成分和注意事项,请参阅...”)。

9.2.香水和化妆品的标签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香水和化妆品的名称、型号(如果有);

- 香水和化妆品的用途,如果这与产品名称不符;

- 供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必须在标签中有适当的信息;

- 制造商的名称和位置(法定地址,包括国家/地区);

- 香水和化妆品的原产国(如果产品的生产国与制造商的法定地址不一致);

- 如果制造商在海关联盟成员国领土上不能接受索赔,则制造商授权接受消费者(制造商或进口商的授权代表)索赔的组织的名称和位置(法定地址);

- 消费品包装中产品的标称数量(体积,重量,数量件)。对于固体香皂,包装一块的标称重量。标称体积小于5毫升(ml)或标称重量小于5克(g),以及产品样品,允许不标注标称数量;

- 颜色和色调(用于装饰化妆品和着色剂);

- 对于含氟化合物的口腔卫生产品,以氟摩尔质量计的氟化物质量分数(%,或 mg/kg,或 ppm);

- 到期日期以下列方式之一表示:
“此日期前最佳);
“使用直到……”(日期);
“生产日期……”(日期)和“有效期……”(月、年);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日期);
“制造日期……”和“使用至……”(日期);
“有效期......从包装上注明的制造日期开始”(月、年)。
标记中的“制造日期……”字样可以替换为“制造……”一词。
 
在“生产日期”、“最佳使用日期”、“使用日期前”等字样后标明日期。当有效期应用于初级包装的底部、管子的接缝等处时,允许将短语“有效期查看……”应用于消费品包装。对于消费品包装尺寸较小或结构复杂(口红、眼线笔、眼影、睫毛膏等)的产品,允许标明有效期如下:“直到……(日期)”。日期包括月和年(mm.yyyy 或 mm.yy)或日、月和年(dd.mm.yyyy 或 dd.mm.yy)。可以在不使用分隔符或使用分隔符的情况下指定到期日期。可以使用连字符“-”、点“.”、斜线“/”等作为分隔符。允许使用文字-数字方式格式化日期,在这种情况下,月份用单词书写。如果产品有效期指定为“直到...(月,年)”,则有效期将在上个月的最后一天到期,如果“直到...(日,月,年)”,则到期日将在指定日期之前到期;
 
- 描述储存条件,以防这些条件与标准条件不同;

- 使用产品时的特殊预防措施,包括本技术法规附录2-5中的警告信息;

- 用于识别香水和化妆品批次的批号或特殊代码;

- 有关使用香水和化妆品的方法的信息,如果没有这些信息,可能会导致香水和化妆品的消费者误用;

- 符合本条第9.3条的成分清单。
 
对于带有推进剂的气雾剂产品,警告标签关于:
 
避免阳光直射和气缸加热;
儿童使用规则;
易燃性和在明火和白炽物体附近喷洒的危险(如有必要);
接触眼睛或刺激皮肤的危险(如有必要);
不可能将头向下喷洒在气雾剂容器中(对于含有二氧化碳或压缩空气作为推进剂的气雾剂容器中的产品)(如有必要);
禁止破坏气雾剂包装的完整性。

9.3.成分列表前面必须有标题“成分”。

如果信息是根据国际化妆品成分命名法 (INCI) 使用拉丁字母表示的,则标题“成分”可能会与指示成分列表位置的信息一起显示(例如: “成分/成分见...”)。

成分按配方中质量分数的递减顺序表示,而香料(芳香族)成分则表示为单一成分,但未公开其成分。如果组合物中含有附录2中规定的成分(N 67-92),并且其含量超过漂洗产品的0.01%、不可磨灭的产品的0.001%的浓度,则必须在组合物中注明。

对于带有推进剂的气雾罐产品,会标明推进剂成分。推进剂的组成可以在成分列表中或单独指出。

以纳米材料形式存在的成分必须在成分表中明确标明,如果是INCI成分,则在其名称后的括号中加上“纳米”字样。
 
浓度低于1%的成分可以在浓度高于1%的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列出。
 
着色剂可以根据颜色索引或可接受的名称以任何顺序列在其余成分之后。

成分清单可以以销售香水和化妆品的海关联盟成员国官方语言显示,也可以根据化妆品成分的国际命名法 (INCI) 使用字母拉丁字母。

对于以一系列不同色调生产的彩妆,该系列中使用的所有着色剂都可以使用术语“可能含有”或符号 (+/-) 列出。
 
用于传输给消费者的探头根据本条第9.2条进行标记。
 
用于展示产品特性且不打算转让给消费者的样品必须标有以下信息:

制造商技术文件中规定的产品名称、名称(如有)和用途(如有必要);
制造商名称(足以识别制造商)和商标;
颜色和色调(用于装饰性化妆品);
失效日期(根据本条第9.2条);
用于识别香水和化妆品批次的批号或特殊代码。
 

允许在消费者容器或位于探头附近的信息载体(标签、传单、小册子等)上显示此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在消费品包装上打开的书以手的形式应用图形标志(附录 11)。

9.4.本条第9.2段提供的信息必须是不可磨灭和清晰的。在产品的储存、运输、销售和保质期内的使用过程中,标签必须保留在消费品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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