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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俄语区域产品认证专家
18) 制造商在个人眼部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注明其使用(目的)的光学等级、防护性能和条件;
19) 关于个人防护装备(面罩):
配备控制系统的防护面罩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确保其调整在操作过程中不会自发地受到干扰;
防护面罩的调整应在不将产品从头部取下的情况下进行,而头部的附件不应移动;
防护面罩的滤光片应散装着色,除主要光学效应(过滤)外,不应具有导致视觉感知恶化的附加光学效应。滤光片的附加光学效果不应超过本款第十七款规定的数值;
面罩的质量不得超过0.65公斤;
设计用于防止高速粒子的面罩必须具有0.84 J(低能冲击5.9 J(中能冲击)或14.9 J(高能冲击)动能的抗震性,具体取决于目的;
防护面罩的光学部件(观察保护和防护眼镜、屏幕)不应具有会损害视觉感知的光学效果。这些部件的光学效果不应超过本款第十七款规定的数值;
强度增加的面罩必须能承受公称直径为22 毫米、最小质量为43 克、平均速度为5.1 米/秒且能量不超过小于0.6 J;
20) 制造商在人员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指明防护性能和操作条件,并注明提供防护的有害和危险因素的暴露清单和级别;
21)关于防止高处坠落的个人防护装备:
在防坠落系统中,当使用安全带时,坠落瞬间传递给人员的力不应超过 6 kN;
使用约束安全带时,传递给人的力不应超过4 kN;
安全和约束系统的组件和连接元件必须承受至少15 kN 的静载荷,由合成材料制成的吊索必须至少承受22 kN;
具有带钢丝吊索或集成减震器的可伸缩装置的保护系统组件,以及升降装置和救援装置,个人救援装置除外,必须承受至少12 kN 的静载荷;
防止从高处坠落的个人防护设备的设计必须避免在工作期间对背部造成伤害,包括在不舒服的位置、人员从个人防护设备上掉下来,以及个人防护设备的连接元件自动断开;
防止从高处坠落的个人防护设备必须承受重达100 kg 的负载从等于4 m、2 m 和1 m 的高度和约束皮带(不带皮带的安全带)-从等于的高度坠落时发生的动态载荷吊索的两个最大长度;
防止从高处坠落的个人防护装备的紧固件必须排除自发打开的可能性并位于前面;
吊索的最大长度,包括端部连接的长度,考虑到减震器,应不超过2m;
登山扣的设计应排除意外开启,并排除使用时夹伤和手部伤害;
连接元件的材料必须耐腐蚀,金属部件不得与人体直接接触,手除外;
为个人救援设备 (ISU) 制定了额外的安全要求:
人救援设备必须确保任何用户的有效和安全使用,无论建筑物(结构)的建筑复杂程度如何,随时准备使用;
人救援设备应排除旋转和用户在下降过程中自由落体的可能性,以及下降的突然停止;
人救援设备中的下降速度应自动提供且不超过2 m/s;
人救援设备应能够确定使用事实,以防止重复使用,并排除发射后对用户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人救援设备组件必须能够耐受高温、生物效应并在这些影响之后保持其有效性;
22) 制造商在防止从高处坠落的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指明带吊索的安全系统的总长度,包括减震器、端部连接和连接元件以及使用的气候条件,对于人救援设备额外指示最大下降高度;
23) 关于听觉器官的个人防护装备:
将耳机压在耳朵周围的头部的力应至少为8 N 且不超过14 N;
耳机密封垫压力不超过4500Pa
耳机的部件在接触热物体后不应燃烧或冒烟;
用于食品和制药行业的抗噪衬垫必须具有可检测的金属成分;
耳机与头盔结合使用时,头带当量的按压力不应超过14N,如果有调节该压力的装置,应将规定参数设置为不超过14N;
耳机与头盔结合使用时,头带等效压紧力的平均值应不小8N;
耳机与头盔结合的减震器压力不应超过4500Pa,如果耳机与头盔结合的耳机有调节头带等效压紧力的装置,则最大压紧力应设置为不大于14N;
听力器官个人防护装备的附件必须保证至少2500次拉伸循环,而按压力的降低不得超过初始值的15%;
抗噪耳塞的形状必须允许它们从外耳道或耳廓插入和移除,而不会对用户造成不适和伤害;
24) 制造商必须在听力器官个人防护设备的包装和操作文件中标明该个人防护设备的防护性能和使用条件(目的)。
4.4.针对化学因素的个人防护装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关于绝缘服(包括用于防止生物因素的那些)
强制向潜水服空间和呼吸区供气时,必须至少以150升/分钟的体积供气,而潜水服空间内的超压不应超过300帕,且呼吸区的空气温度不应高于+ 50°C,相对湿度超过30% 和 +60°С,相对湿度低于30%;
在呼吸区的强制供气系统突然(紧急)关闭的情况下,防护服的设计必须确保人员在至少60 升/分钟的体积空气流量下能够不受阻碍地自然呼吸;
在0.5·10 m/s 的恒定体积空气流速下,呼吸阻力在自给式绝缘服中不应超过200 Pa,在呼气时不应超过160 Pa,在绝缘软管服中呼气时不应超过80 Pa;
供应给绝缘软管套装的空气量必须至少为4.2 10 m/s (250 l/min),包括呼吸区至少2.5 10 m/s (150 l/min);
吸入空气中二氧化碳的体积含量不得超过2%,氧气不得低于18%;
强制送入防护服下方空间期间的空气温度应为+18°C 至+23°C,相对空气湿度为30% 至60%(带有自动强制供气系统的防护服除外);
穿绝缘服的视野面积减少不应超过不穿绝缘服的视野面积30%;
绝缘服的设计应保证接收和传输使用特殊装置传输的声音、视觉或信息的可能性,同时语音频率范围内的声音阻尼不应超过10分贝,语音感知的下降应不超过15% , 传输语音的可懂度不应低于单词的80%,对于需要更高质量交流的作品 - 至少94% 的单词;
气流在强制送风过程中产生的声级不应超过70分贝;
绝缘服的设计必须防止通过灌溉提供的水和溶液流入绝缘服下的空间至少10 分钟;
绝缘服的设计、它的质量及其在身体表面的分布不应限制使用者的行动能力和表现,妨碍他在个人防护设备的规定操作条件下工作、移动和疏散。在紧急情况下,绝缘软管套装的质量不应超过8.5公斤,自主11公斤;
绝缘服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必须保持其性能,以确保在适当类型的清洁后确保规定的保护系数,并且在运行期间其强度降低不得超过制造商声明值的25%;
对于打算在不利的小气候条件下运行的隔热服,必须提供使用提供隔热、排热或供热装置的可能性;
2) 制造商在绝缘服的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防护系数和达到它的条件、保护作用的最长时间以及影响因素的指示、连续使用的持续时间以及达到此目的的条件。达到的方法、方法和脱气频率(如果提供);
3) 关于呼吸系统的绝缘个人防护设备:
每个产品必须有一个适用于产品、包装和操作文件的识别号;
除头盔面罩和配备眼镜和面罩的呼吸器外,该类型呼吸系统的所有个人防护设备的视野范围限制不超过 30%;
呼吸系统的个人防护设备必须确保确定产品首次进入工作状态或打开的可能性
从呼吸系统的个人防护设备吸入的混合物的温度不应超过 60°С,用于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设备,保护作用时间长达 15 分钟和 55°С - 保护作用时间为超过15分钟;
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用品暴露在800°C温度的明火中5秒后,从火焰中取出后不应着火燃烧;
吸入的混合物中氧气的体积分数必须至少为 21%;在使用初期,允许氧气体积分数短期降低至 19% 的时间不超过 3 分钟;
呼吸系统的个人防护设备及其组成部件必须密封;
如果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设备设计中存在弹性部件,则在折叠状态下长时间存放期间不应粘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