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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CU 032/2013 关于在超压下运行的设备的安全性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2013年7月2日第41号 批准
TR CU 032/2013“关于在超压下运行的设备的安全性”
一、范围
1、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了压力设备在设计开发、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及设备标识要求,以保护人类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本技术规定适用于以下类型的压力设备:
a) 设计用于气体、在压力下液化气体和蒸汽的容器,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并具有以下特征: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05 MPa,容量大于0.001 m3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容量值超过0.0025 MPa m3的乘积;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20 MPa,容量超过 0.0001 m3至 0.001 m3(含)。
用于气体和第1组工作环境的压力容器类别见本技术规则附录1表 1;
b) 设计用于气体、加压液化气体和蒸汽的容器,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并具有以下特征: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05MPa,容量大于0.001m3,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容量值超过0.005MPa.m3的乘积;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 100 MPa,容量超过 0.0001 m3至 0.001 m3(含)。
用于气体和第2组工作环境的压力容器类别见本技术规则附录1表2;
c) 设计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的液体的压力容器,并具有以下特征: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05MPa,容量大于0.001m3,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容量值超过0.02MPa.m3的乘积;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 50MPa,容量超过 0.0001m3至 0.001m3(含)。
用于液体和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的容器类别见本技术规则附录1表3;
d) 设计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的液体的容器,并具有以下特征: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1MPa,容量大于0.01m3,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容量超过1MPa.m3的乘积;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 100 MPa,容量超过 0.0001m3至 0.01 m3(含)。
用于液体和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的容器类别见本技术规则附录1表4;
) 容量大于 0.002 m3 的锅炉,设计用于获取温度超过 110 oC 的热水或超过 0.05 MPa 的蒸汽,以及带有火加热的压力容器容量超过 0.002 m3的蒸汽、热水锅炉和带火加热的压力容器类别见本技术规程附录1表5
f)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 0.05 MPa,公称直径超过 25 mm的管道,用于气体和蒸汽,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
用于输送气体和蒸气并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的管道类别见本技术规范附录1表6;
g)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 0.05 MPa、公称直径大于 32 mm 以及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公称直径值的乘积超过100 MPa.mm 的管道,用于气体和蒸汽并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
第2组工作环境中用于输送气体和蒸汽的管道类别见本技术规范附录1表7;
h)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05 MPa、公称直径大于 25 mm 以及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公称直径值的乘积大于 200 MPa.mm 的管道,用于液体和使用第1组工作环境下。
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的液体用管道类别见本技术规范附录1表8;
i)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1 MPa、公称直径大于 200 mm 以及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公称直径值大于500 MPa .mm 的乘积的管道,用于液体和使用对于第2组的工作媒体。
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的液体输送管道类别见本技术规范附录1表9;
j) 压力设备元件(组装单元)及其压力配件;
l) 公称直径大于25 mm 的管件(用于工作介质为1组的设备),公称直径大于 32 mm的管件(用于工作介质为2组的气体的设备),管件公称直径大于 200 mm(用于液体管道和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的管道);
m) 指示压力安全装置;
n) 压力罐(医疗储罐除外);
o) 压力装置和安全装置。
3、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a) 用于运输天然气、石油和其他产品的主管道、内场和本地分配管道,但用于压力控制站或压缩机站的设备除外;
b) 气体分配网络和气体消耗网络;
c) 专门设计用于核能领域的设备,在放射性环境中工作的设备;
d) 在按照工艺过程或在自蔓延高温合成模式下燃烧过程中由内部爆炸产生的压力下运行的容器;
e) 专门设计用于海上和河流船舶以及其他漂浮设备和水下使用物体的设备;
f) 运输、车辆,铁路车辆的制动设备;
g) 专门设计用于飞机和其他飞机的容器;
h) 用于防御目的的设备;
i) 非独立容器的机器部件(泵或涡轮机壳、汽缸、液压机、内燃机、空气机和压缩机);
j) 单个医用压力罐;
k) 带有气溶胶分配器的设备;
l) 高压电气设备(开关设备、开关设备、变压器和旋转电机)的外壳;
m) 在超压下运行的电能传输系统(电力电缆产品和通信电缆)元件的外壳和外壳;
o) 由非金属柔性(弹性)外壳制造的设备;
o) 排气或进气噪音消音器;
p) 装碳酸饮料的容器或虹吸管。
二、基本概念
三、市场规则
5. 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并通过第2条规定的合格评定(认证)的压力设备,可以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流通。
6. 未经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压力设备,不得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打上EAC标志,不得放行和进入流通。
四、在设计开发、生产制造过程中确保设备的安全
7. 设计和制造方式必须确保压力设备按预期使用、操作和维护时满足安全要求。
8.为了确定压力设备的风险,应考虑以下主要危险类型的因素:
a) 存在未受保护的移动元件;
b) 振动;
c) 爆炸元件的存在;
d) 影响安全的设计参数、装配单元和安全装置的不可接受的偏差;
e) 火灾、自然和人为紧急情况;
f) 过热;
g) 超压(工作压力不超过允许值);
h) 与工作介质杂质沉积在设备元件内表面相关的损坏;
i) 设备元件的腐蚀或其他类型的表面磨损;
j) 安全装置和安全系统的故障;
k) 辅助设备的端接;
l) 燃料室燃烧过程中炉内火炬的熄灭;
m) 所有仪表、遥控和自动控制装置上的电压消失;
o) 液体工作介质的液位低于最低允许液位;
o) 将工作环境的水平提高到最高允许水平以上;
p) 通过锅炉的冷却剂流量降低到低于最小允许值;
c) 锅炉路径中冷却剂的压力降低到低于该值的最小允许水平;
r) 将设备出口处的冷却剂温度升高到制造商规定的极限值;
y) 直接动作的工作环境的液位指示器的故障。
9、对设计中识别出的危害类型,通过计算、实验、专家验证等方法或根据同类设备的运行数据进行风险评估。
10. 设备根据容量或公称通径,以及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按照本技术规范附1分为1类。2 类、3 类和4 类。
11、压力设备的安全是通过符合本技术规程附件2的安全要求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来保证的。
12.制造压力设备和装置时,制造商应确保其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参数和特性以及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13. 制造商对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压力设备进行型式测试。
14. 设备制造生产过程中与设计文件的偏差与设计者达成一致。
15. 如果消费者采取措施确保其安全,则压力设备应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必须是安全的,这这些要求应该在技术文件中有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