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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认证烟草制品EAC认证,TR CU 035/2014 烟草制品技术法规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31 | 1790 次浏览: | 分享到:
俄罗斯认证,TR CU 035/2014 烟草制品技术法规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在海关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缔约方)境内流通的烟草制品,以及打算在免税商店出售的烟草产品,但在海关联盟境内生产的出口到第三国的烟草制品除外。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实验室、烟草制品制造商和进口商进口或出口的样品,根据国际实验室间比较测试标准进行测试样品,以及由组织者和国际展览、博览会的参与者进口和出口的样品和展品。此类烟草样品的数量不应超过3公斤,每个样品不得超过10,000件烟草制品

TR CU 035/2014 烟草制品技术法规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的决定批准



TR CU 035/2014“烟草制品技术法规”
前言
 本技术法规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技术法规的共同原则协定和烟草控制卫生组织世界框架公约制定的条款制定的。
 
制定技术法规的目的是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以及在海关联盟成员国领土上建立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烟草产品统一要求。


一、范围

1.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在海关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缔约方)境内流通的烟草制品,以及打算在免税商店出售的烟草产品,但在海关联盟境内生产的出口到第三国的烟草制品除外。

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实验室、烟草制品制造商和进口商进口或出口的样品,根据国际实验室间比较测试标准进行测试样品,以及由组织者和国际展览、博览会的参与者进口和出口的样品和展品。此类烟草样品的数量不应超过3公斤,每个样品不得超过10,000件烟草制品。
 
2. 本技术法规规定:
对烟草制品的要求;
识别烟草制品的规则;
确认烟草制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规则。

二、定义


三、烟草制品的识别


5. 烟草制品的识别,以便将其纳入本技术法规的范围: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卖方);
海关联盟成员国和欧亚联盟(以下简称成员国)的机构,负责对本技术法规要求的遵守情况实施国家控制(监督);
其他利益相关方
6. 烟草制品的识别是通过其名称和本技术法规中确立的特征来进行的。
表征烟草产品的标志是:成分组成(烟叶和烟草植物其他部分的存在)、其特征和使用烟草产品的方法。
7. 进行烟草制品鉴定:
a) 按类型名称 - 通过比较印刷在消费品包装(插页)和(随附文件(贸易合同协议原件(经公证副本)中的信息中所包含的烟草制品类型名称) 、运输文件或烟草产品合格声明),以及根据本技术法规对烟草产品类型的定义;
b) 通过视觉方法——通过将烟草产品的外观与根据本技术法规对此类烟草产品的定义中规定的特征进行比较。
8. 通过识别结果,将可识别产品分配或不分配给烟草制品。
 
四、烟草制品在成员国市场上的流通规则
 
9. 如果烟草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适用于它的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则烟草产品在允许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流通。
 
10. 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以及适用的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的烟草产品,通过合格评定程序后,在海关联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必须在产品流通单据上加贴产品流通EAC标志。


五、烟草制品要求


11、在烟草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本附件规定的物质作为配料。

12. 一根香烟(有无过滤嘴)的烟气中焦油和尼古丁的含量不能超过10mg/sig和1.0 毫克/支。
 
13、一根过滤嘴香烟的烟气中一氧化碳的含量不得超过10mg/sig。

14. 卷烟(带或不带过滤嘴)烟气中焦油和尼古丁含量和过滤嘴卷烟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测定方法、取样规则及焦油、尼古丁和烟气含量数据准确性的测定一氧化碳是在本技术法规第32段所指的标准中确定的。
 
15. 销售烟草制品时不得使用置于烟草制品消费品包装内、贴在或附在包装上的插页,但无法为消费者提供信息的消费品包装除外,如以及按件销售雪茄和小雪茄时。


六、提交有关烟草制品及其排放物质的成分报告的规则


七、烟草制品消费者信息内容要求


八、确保烟草制品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九、烟草制品的合格评定(认证
33.烟草制品的符合性评估以国家控制(监督)的形式和符合性认证的形式进行。
34. 在成员国市场上流通之前,烟草产品须根据以下计划之一以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形式进行符合性认证:
a) 对于香烟——方案 3D、4D 和 6D;
b) 对于其他类型的烟草制品 - 1D和 2D。


EAC符合性声明认证方案模式

认证方案

Description  描述



1D


用于批量生产。 该方案要求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样品的型式检验由制造商进行。

2D

用于单次交付。 该方案要求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样品的型式检验由制造商进行。

3D

用于批量生产。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欧亚联盟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4D

用于单个产品单次交付。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6D

用于批量生产。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需要体系审核。

 

十、国家对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控制(监督)
 
43. 国家根据各成员国的立法对烟草制品技术法规要求的遵守情况进行控制(监督)* 43)。
 
十一、 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市场上烟草产品EAC标志和标签


十二.保障条款

TR CU 035/2014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烟草制品技术法规”附录
 
不允许用作烟草制品生产成分的物质清单
1. 物质:
木耳酸(Acidumagaricinicum);
桦木焦油(OleumBetulaeempyreumaticum);
苦杏仁油(Oleum Amygdalarumamarum)与游离或相关的氢氰酸;
黄樟油(Oleum Sassafratis);
杜松焦油(Oleum Juniperempyreumaticum);
樟脑油(Oleumcamphoratum);
樟;
香豆素;
红花;
 
2. 海关联盟成员国和共同经济空间的国际条约禁止流通的物质。
 
3. 芳香和调味物质由:
苦甜的茄属植物 (Stipites Dulcamarae) 的木质茎;
樟木(Lignum Camphorae);
千足虫(Rhizoma Poiypodii)的根茎;
Herba Pulegii (Herba Pulegii)
栎木(Lignum Quassiae);
肥皂树皮(Cortex Quillaja);
艾菊草药(Herba Tanaceti);
芸香药草(Herba Rutae);
黄樟的茎、叶、树皮(叶柄、大叶、黄樟);
甜三叶草(Millilotus officinalis);
零陵香豆(Semen Toncae);
香 liatrix (Liatris odoratissima);
伍德拉夫(Asperula odor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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