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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EAEU 041/2017 关于化学产品的安全性
根据欧亚联盟经济委员会2017年3月3日19号理事会的决定
TR EAEU 41/2017“关于化学产品的安全性”
本技术法规是根据 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52条制定的,并考虑到全球化学品危害分类和标签协调制度 (GHS) (2011)在确定方面: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物质和混合物,以及由于其物理和化学特性而产生的危害;信息系统的要素,包括标签和安全数据表的要求。
制定本技术法规是为了在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内建立对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
的统一要求,以确保其在欧亚联盟关税区内自由流通。
一、范围
1、制定本技术法规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财产、环境、动植物生命健康,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 本技术法规对在欧亚联盟关税区内流通、使用和实施的化学产品制定了统一要求,以及评估其符合性的规则和证书、识别规则、术语、标记及其应用规则的要求。
欧亚联盟的技术法规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化学产品,规定了对化学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加工)过程的要求。
3、本技术法规的适用于欧亚联盟关税区内所有放行流通的化学产品,但符合附录1清单的产品除外。
对于受欧亚联盟其他技术法规监管的某些类型的化学产品,应该符合本技术法规和适用于有关分类、警告标签要求的部分化学产品的安全数据表和其他技术法规没有规定规定的要求。
二、基本概念
三、 化工产品标识规则
四、 欧盟市场化工产品流通规则
五、化工产品分类要求
六、 化学品安全要求
28. 处理化学产品的安全性应确保:
a) 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化学产品进口商对本技术法规要求的遵守;
b) 消费者(购买者)为预期目的使用化学产品;
c) 评估化学产品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d) 化学产品的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进口商和消费者(购买者)在处理化学产品时实施的预防措施;
e) 用较低危险等级的化学品或未归类为危险的化学品(如果可能)替换危险化学品;
f) 向消费者告知化学产品对人类生命和健康、财产、环境、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危险特性,以及在其关税区内安全处理的措施联盟,包括在到期日或不适合使用的情况下;
g) 告知消费者化学产品的安全处置和中和方法。七、 化工产品标签要求
七、化工产品标签要求
29. 化学产品标签应包括以下信息:
a) 鉴定时确定的化学产品名称(化学产品名称可增列商品名称);
b) 化学产品的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人)、进口商的名称、地点(法人实体的地址),包括国家和电话号码;
c) 被归类为危险的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名称,其含量超过国际和地区(州际)标准清单中所列标准中规定的浓度值,在没有这些标准的情况下,国家(州)标准,因此,在自愿的基础上,确保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d) 储存条件和制造商的保修义务(保质期等);
e) 指定制造化学品所依据的文件(如果有);
f) 有关化学产品危险特性的信息包括警告标签。
30.在欧亚联盟流通的化学产品的标识必须使用俄语,如果成员国立法有相关要求,则使用所在欧亚联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出售化工产品。
31. 产品标签必须清晰易读、抗机械应力、抗化学品、气候因素的影响,并且必须保存到完全使用和处置化学产品的那一刻。
32. 化学产品的标签可能包含附加信息。
33. 化工产品的标签直接贴在产品包装上或贴在包装上。化学产品标签中包含的其他信息,预防标签元素应加以区分,并且必须符合 GOST 31340-2013要求。
34.如果包装上没有足够的空间进行标记,化工产品应该附有另外标签或插页,其中完整包含本技术法规第29条规定的信息。
八、预防性标签要求
35. 警告标志以危险标志、危险符号、信号词的形式应用,并包含根据 GOST 31340-2013标准要求进行预防危险的措施的描述。
九、安全数据表要求
十、确保化工产品符合技术法规要求
44. 化学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是通过满足其要求来确保的。
45. 化学产品的测试方法在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清单中中规定,如果没国家标准的,应该满足本技术法规要求以及实施化学产品合格评定所必需的抽样规则。
十一、新化学品的通知
十二、化学产品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评定(认证)
国家注册证通知
国家注册证( 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Свидетельство 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регистрации(СГР) 国家注册证(SGR))
51. 在化学产品的国家注册证书( 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时,申请人可以是根据成员国在其领土上的立法注册的法人实体,也可以是作为个体企业家的个人,制造商(由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的产品进行。
52. 化学产品的通报国家注册证书( 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由授权卫生部机构进行。
53. 如果化学产品信息包含在联盟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登记册中,并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则进行化学产品国家注册证书( 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
a) 化学产品的成分不包括禁止和(或)限制使用的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列入联盟的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登记册;
b) 化学产品含有受限化学品和混合物,其信息已列入欧盟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登记册,其浓度低于附录 4 规定的限值。
54. 颁发化学产品国家注册证书( 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的,申请人向授权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a) 以附件 5 规定的格式申请化学产品申报国家注册;
b) 根据本技术法规第 36-43 条制定的安全数据表;
c) 在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的研究或测试,或包含从官方信息来源获得的信息的文件。列入欧盟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登记册的化学产品,以及可以使用计算方法分类的化学产品,不提交研究(测试)报告。
55. 化学产品国家注册证书( 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申报可以电子方式进行。
56、为按照本技术法规第55条进行化学产品申报国家注册证书( 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申请人以电子形式向授权机构提交本技术法规第54条规定的文件。
57. 考虑申请人提交的电子和纸质文件,作出化学产品申报国家注册证书( 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或驳回决定,为化学产品分配单独注册号,颁发化学产品申报国家注册证书由授权机构在收到本技术第 54 段规定的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附录 6 形式的化学产品以及以电子形式加贴注册标志。
58、化学产品国家注册证书( 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和电子版注册证的有效期不限。
59. 允许进行的国家注册证书( 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涉及:
a) 新化学产品;
b) 含有限制化学品和混合物的化学产品,其信息已列入欧盟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登记册,其浓度超过本技术法规附录 4 中规定的最大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