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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EAC能效认证,TR EAEU 048/2019《关于能耗设备的能效要求》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2-01-06 | 2302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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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EAEU 048/2019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关于能耗设备的能效要求》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9年8月8日第114号决定
(于2021年1月29日修订)


有关更改文件的信息___________法规延迟到2025年12月31日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修改后的文件:

EEC理事会2021年1月29日6号的决定(欧亚经济联盟官方网站 www.eaeunion.org,02/18/2021)。


一、范围
   
1. 制定本技术法规是为了确保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框架内的能耗设备能源效率和资源节约,以及防止在能源效率方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本技术法规适用于按照附录1所列清单在欧亚联盟境内流通的耗能设备(以下简称设备)

3.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能耗设备的能效和标签要求,对在欧亚联盟境内的应用和实施具有约束力。

4. 如果欧亚联盟其他技术法规被采用,并为其制定了要求,则该能耗设备必须符合适用他们的所有欧亚联盟的技术法规。

二、基本概念

三、设备识别规则
    

6. 为了将能耗设备归类为技术法规的主体,本技术法规适用能耗设备的识别由申请人、欧亚联盟成员国的国家控制(监督)机构、成员国的合格评定机构以及相关方通过确定消耗设备的名称和特性是否符合附录2要求中确定的参数来进行评估 -  并在消耗设备附带的操作文件中指定并供消费者使用。


四、在欧亚联盟境内能耗设备的处置规则

7. 如果该能耗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适用于该设备的其他欧盟技术法规的要求,则该设将允许欧亚联盟境内流通,并且前提是它已经通过了根据本技术法规第 VII 节以及适用于它的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的合格评定程序。


8. 未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以及适用于其的其他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的设备,未标明EAC标志的,不得在欧亚联盟境内流通。


五、能耗设备能效要求及其标识和操作文件

9. 该能耗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方式应使其在用于预期目的时满足本技术法规相应附件中规定的能效要求。

10.能耗设备的标识必须包含设备的名称和(型号(类型、品牌、型号)、其主要参数、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如果有)、制造商的名称、设备的制造国和其他指定的信息并在随附的操作文件中注明。

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如果有)、设备的名称和型号(类型、品牌、型号)应标识于设备的包装上。

11、如果本技术规范第10条规定的信息不能适用于本设备上的,则仅在本设备所附的操作文件中注明。

12. 能耗设备的标记必须清晰易读,无需使用工具拆卸即可检查的地方,并贴在设备上,采用俄文。如果各成员国立法有相关要求,则在正在使用该设备的成员国的国家语言。计量单位、字母商标(如果有)、专有名词、定居点名称可以用其他语言。

13. 操作文件必须包含:
a) 本技术法规第10条规定的信息;
b) 有关设备用途的信息;
c) 设备安装的规则和条件、设备与网络的连接以及设备用于预期目的、启动、调节和调试所需的其他燃料和能源资源(如果符合规定的规则和条件是确保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所必需的);
d) 特性和参数,包括在本技术法规的相应附录中确定的特性和参数;
e)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他们联系的信息;
f) 设备制造的月份和年份和有关使用地点或确定方法的信息;
g) 标签和技术表(如果本技术法规的相应附录对其可用性提出了要求)。

14.技术表和能效标签的内容以及设备的能效等级在本技术法规的附件中规定。
标签的形式和设计规则必须符合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批准的要求(在本节中称为要求)。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或进口商根据要求确定设备的能效等级及其能效。
有关设备的能效等级和能效的信息由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进口商标识在标签上。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应确保标签的可用性,包括根据要求标记样品和操作文件。
供应商在销售点为样品设备贴上能效标签。能效标签应放置在显眼处,便于阅读,并按要求排版。
如果设备由卖方远程销售,则在签订购买和销售协议之前,会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能效指标的信息。
技术表和能效标签(如果本技术法规的相应附录规定了对设备可用性的要求)必须包括以下信息:
制造商名称和商标(如有)、型号名称;
有关设备能效等级的信息;
能效指标及其标称值;
由某些类型的设备的要求建立的其他信息。
技术表和能效标签的存在(如果本技术法规的相应附录规定了它们相关的要求)是能效设备在欧亚联盟境内流通的先决条件。
技术表和能效标签由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或进口商制定。

技术表应该使用俄语填写,如果成员国的立法有相应要求则采用使用设备实施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以及有关注册商标(如果有)或工业设计、型号名称的其他信息可以使用拉丁字母表示。


15. 操作文件应该用俄文编写的,并且在成员国立法中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应使用该设备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操作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字母商标(如果有)、专有名称、定居点名称可以用其他语言给出。
操作文件必须是纸质文件的形式的。它们可能附有电子媒体上的操作文件。除技术表和标签外,非家用设备的操作文件只能附在电子媒体上。
如果本技术法规第13条规定的信息量允许,则允许不制定操作文件,而将相关信息放在产品其包装上。


六、确保设备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16. 通过满足其要求确保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能耗设备的测试方法建立在国际和国家标准清单中规定,如果没有 测试方法的规则包括应用和满足本技术法规要求以及实施设备合格评定所需的抽样规则。


七、 合格评定(认证)

17. 能耗设备在欧亚联盟境内流通前,该设备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以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
18.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能耗设备的合格评定是按照本法规(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8年4月18日第44号决定批准的标准合格评定方案进行符合性确认)。
19. 在确能耗设备符合性时,申请人必须是欧亚联盟成员国境内依法注册为法人企业,可以是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销售商(进口商)。
20. 以EAC认证(EAC certificate)形式确认设备符合性是应该根据方案 1C、3C和 4C进行,以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形式进行 应该 根据方案 1D、2D、3D、4D 和 6D进行。某些类型能效设备的符合性确认形式按本技术法规附录1规定的进行。
申请人选择以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形式进行符合性确认的设备应该采用符合性声明方案。
根据申请人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本技术法规规定的方案进行EAC认证(EAC certificate)形式确认的设备的符合性。
21. 批量生产设备的EAC认证(EAC certificate)按1C方案进行;一批设备-按3C方案;单台设备-按4C方案。
EAC认证(EAC certificate)设备时,申请人是:
对于方案 1C-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
对于方案 3C 和 4C -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或卖方(进口商)。
22. 能耗设备的EAC认证(EAC certificate)由欧亚联盟各成员国的认证认可机构进行(以下简称认证机构)。

用于EAC认证的样品测试由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以下简称检测实验室(中心))。
制造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制造的能耗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并进行生产控制-工厂审核(方案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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