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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R 004/2011关于低压设备的安全性海关联盟技术条例
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
2011年8月16日第768号批准
海关联盟技术条例TR CU 004/2011关于低压设备的安全性(2011年12月9日修订)
带有变更的文件:2011年12月9日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N 884 решением Комиссии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т 9 декабря 2011 года N 884 (海关联盟委员会官方网站www.tsouz.ru,15.12.2011)。
本技术法规由2011年8月16日海关总署委员会决定通过。 решением Комиссии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т 16 августа 2011 года N 768.
2011年8月16日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N 768作出以下变动: решение Комиссии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т 16 августа 2011 года N 768
2011年12月9日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N 884; решением Комиссии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т 9 декабря 2011 года N 884;
2012年12月24日欧亚洲经委会第247号决定;решением Коллегии ЕЭК от 4 декабря 2012 года N 247;
2012年12月25日欧亚经委会理事会第292号决定;решением Коллегии ЕЭК от 25 декабря 2012 года N 292;
2010年10月25日欧亚经委会大会决定120号。решением Коллегии ЕЭК от 25 октября 2016 года N 120.
- 数据库制造商的注意事项。- Примечание изготовителя базы данны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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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11月18日“技术法规共同原则和规则协定”制定的。
2、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域内制定强制执行低压设备的要求,确保海关联盟单一关税区内的低压设备自由流通。
3、如果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规定,欧亚经济共同体(以下简称“欧亚经济共同体”)对低压设备采用低压设备的要求,则低压设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EAEU技术规定的要求,该协议的效果适用于此。
第1条、范围
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海关联盟关税区发放的低压设备。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涵盖的低压设备包括电气设备,其额定电压为交流电50V至1000V(含)的和直流电。75V至1500V(含)。
2、海关联盟技术规定不适用于:
用于在爆炸性环境中运行的电气设备;
医疗产品;
电梯和货梯(电动机除外)的电气设备;
电防设备;
用于牧场树篱的控制装置;
用于空气,水,陆地和地下运输的电气设备;
用于核电厂反应堆设备安全系统的电气设备。
3、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了低压设备的要求,以保护人身和健康,财产,以及防止误导消费者(用户)的目的和安全的行为。
第二条、定义
在海关联盟技术法规中使用以下术语及其定义:
制造商 - 作为个体企业家的法人或个人,自行开展低压设备的生产和(或)销售,并负责遵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的安全要求;
进口商-是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居民,已与海关联盟成员国非居民签订转让低压设备的外贸协议(合同),执行销售本设备,并负责遵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低压设备的额定电压 - 本设备和操作文件中制造商规定的低压设备的输入和(或)输出电压(电压范围);
市场上低压设备的流通 - 低端设备从制造商向消费者(用户)过渡到海关联盟关税领域,经过低压设备制造完成后,
预期用途 - 按照制造商对本设备和(或)操作文件规定的目的使用低压设备;
制造商授权人 - 根据海关联盟成员国按照既定程序登记的合法或自然人,该制造商由制造商根据与他签署协议,在确认合规性并将产品放置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地区时采取行动确定,并对产品不符合负责海关联盟技术规定要求;
电气设备 - 设计用于电能的生成,转换,传输,分配和使用的设备,包括直接使用,以及嵌入机器,机件,仪器,仪器和其他产品。
第三条、市场流通规则
1、在市场流通时可用本按照海关联盟CU技术法规,以及其他技术法规CU EEC,这是适用于它,并提供其已在目前的技术法规CU第七条通过符合确认1.低压设备,以及根据海关联盟其他技术规定,欧亚经济共同体的运作正在扩大。
2、低压设备符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的要求未经确认,不得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注产品流通标志,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3、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没有标有EAC流通标志的低压设备,不得在市场上发行。
第四条、安全要求
低压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必须按照预定目的使用,并符合安装,运行(使用),存储,运输(运输)和维护要求,确保:
要求防止直接或间接接触电流的防护等级;
没有不可接受的高温风险,可能导致危险的电弧放电或排放;
低压设备旋转和静止部件受到必要的防护等级;
由使用低压设备(包括由物理,化学或生物因素造成的)造成的非电气危害的必要防护等级;
绝缘保护的所需水平;
机械和开关耐磨性所需的水平;
在外部环境适当的气候条件下,对外部影响因素的抵抗力,包括非机械性质;
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影响引起的过载,紧急情况和失败造成的风险不可接受;
当连接和(或)安装时,没有不可接受的风险。
低压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不会在正常和紧急情况下发生火灾。
必须为消费者(用户)提供必要的信息级别,以便为预期目的安全使用低压设备。
第五条、标识和作业文件的要求
1.低压设备(型号,品牌,型号)的名称和/或名称,其主要参数和影响安全性的特性,制造商的标识(或)制造商所在国家的名称,应在低电压设备并附在其附带的操作文件中表明。
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的名称和/或其商标,低压设备(型号,品牌,型号)的名称和名称也应印在包装上。
2.如果本条第1款中的信息不能适用于低压设备,则只能在本设备附带的操作文件中注明。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的名称和/或其商标,产品名称和低压设备(型号,品牌,型号(如果有的话))应印在包装上。
3、低压设备的标签必须清晰易读,易于阅读,适用于易于使用的地方的低压设备,无需使用工具进行拆卸。
4、低压设备的运行文件应包括:本条第1款所列信息;
关于低压设备适应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