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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合格评定 "法实施措施的决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15年10月14日第292号决议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4-03-25 | 40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条例规定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合格评定结果的认可程序,这些结果由外国合格评定机构签发,包括测量仪器(MI)、试验仪器(SIS)、物质和材料成分与特性标准物质(以下简称标准物质/SO)的合格证书、合格声明、试验报告和计量控制结果(型式批准试验、验证、计量证明和校准结果),以及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合格评定结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 2022年3月11日第114号法令对第 1 款进行了修改。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15年10月14日第292号决议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决定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合格评定 "法实施措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落实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合格评定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决定


1. 批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合格评定法》:
见上一版本。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决定从2019年4月24日第349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立法数据库,25.04.2019,第09/19/349/3007中排除第1点第二段)。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合格评定结果认可程序规定》,根据附录2。


乌兹别克斯坦标准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确保:
在对2014年4月5日之前获得乌兹别克斯坦认证(GOST-UZ)的合格评定机构和计量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控制的 结果做出乌兹别克斯坦认证证书确认决定时,自做出确认决定之日起注册新的乌兹别克斯坦认证证书;
在两个月内制定并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登记关于申请参与合格评定领域人员的专家认证程序的规定;
在一个月内根据本决议制定部门规范性法案。


3. 根据附录 3 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某些决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4.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罗祖库洛夫负责监督本决议的执行。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什-米尔济约耶夫
г. 塔什干、
14 October 2015、
№ 292
见上一版。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19年4月24日第349号令,附件1已失效--国家立法数据库,2019年4月25日,第09/19/349/3007号)。


附件 2
内阁2015年10月14日第292号决议附件 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承认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进行的合格评定结果的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本条例规定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合格评定结果的认可程序,这些结果由外国合格评定机构签发,包括测量仪器(MI)、试验仪器(SIS)、物质和材料成分与特性标准物质(以下简称标准物质/SO)的合格证书、合格声明、试验报告和计量控制结果(型式批准试验、验证、计量证明和校准结果),以及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合格评定结果。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 2022年3月11日第114号法令对第 1 款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2. 本条例适用于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产品、测量仪器、测试仪器和有证标准物质, 以及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计量控制分布范围内可以应用的测量技术。
2022年3月1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14号内阁令对第2款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3. 承认合格证书、合格声明、检测报告和计量控制结果的目的是为进口商创造有利条件,发展企 业精神,消除贸易技术壁垒。
4. 乌兹别克斯坦合格证书、乌兹别克斯坦符合性声明和测试报告的认可由 "Uzstandart "机构按规定顺序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 "认证机构")执行。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 2022 年 3 月 11 日第 114 号命令对第 4 款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5. 对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进行的计量检测结果的认可,由 "Uzstandart "机构按规定顺序认可的 国家计量服务机构(以下简称 "授权机构")通过审查提交的文件进行。
2022 年 3 月 11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14号内阁令对第5款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6. 在下列情况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颁发的合格证书、符合性声明和检测报告应得到承认:
有相互承认合格证书、符合性声明和检测报告的国际协议;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确定的技术设备及其部件清单,且该清单由本条例附件1所列国家生产;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没有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对进口产品进行认证检测时。
7. 只有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计量器具登记册》中注册登记的计量器具、测试仪器和标准物质(包括技术设备中的计量器具、测试仪器和标准物质),才可承认其乌兹别克斯坦合格证书和符合性声明。
2022年3月1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14号内阁令对第 7 款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第 II 章. 承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颁发的合格证书、符合性声明和试验报告的程序


8.  合格证书和符合性声明的承认应根据本条例附录 2 的规定进行。
9.  对符合性声明的承认应按照立法规定的顺序,针对可通过符合性声明进行符合性评估的产品类别进行。
10.  对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颁发的合格证书和符合性声明的承认,申请人(个人或法人实体--进口商、制造商、供应商或其代表)应按本条例附件第3和第4规定的格式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
11. 11. 合格证书或符合性声明的认可申请应附于申请书之后:
认可文件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证书副本可由证书原件持有人、制造商官方代表或 颁发证书的机构盖章认证);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17年12月20日第1001号法令第11点第2段--国家法律数据库, 2017年12月23日,第10/17/1001/0447号)
产品技术法规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副本(如果该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国际标准和/或国家标准类别,或在国家规范性文件基金中没有);
由授权机构颁发的附有计量器具类型说明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副本(如果获证产品是计量器具或获证产品包含计量器具);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22年3月11日第114号法令对第11点第4段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卫生流行病学、兽医学、植物检疫结论或生态学专业知识的复印件,如果规范性文件包含乌兹别 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对合格证书或符合性声明中指定产品有效的卫生流行病学、兽医学、植物检疫或生态学要 求(如果被认可的文件中没有这些专业知识的信息);
带有抵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标志的运输单据复印件(托运单、发票、 发票)。
12. 在申请认可乌兹别克斯坦符合性声明时,还应附上文件,证明组织-制造商具备生产质量稳定产品的条件:
在工厂或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的最新协议副本,以及符合检测周期的证明;
原材料、材料和部件的检测报告;
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13. 乌兹别克斯坦认证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易腐烂产品为 个工作日)审议申请,分析所提交文件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并通过标志、参数、指标对产品进行鉴定,这些标志、参数、指标的总和足以确认产品符合运输文件、规格和标签。
14. 如果确认文件中有关于进行卫生流行病学、兽医学、植物检疫结论或生态学专门知识的信息,则不需要进行额外的卫生流行病学、兽医学、植物检疫试验和生态学专门知识。
15. 在认可合格证书或合格声明时,如果认可文件所依据的符合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乌兹别 克斯坦共和国的类似要求不完全一致,认证机构可根据对所提交文件的分析结果,确定是否有 必要进行额外测试。

16. 根据文件分析和产品鉴定的结果,乌兹别克斯坦认证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承认合格证书或合格声明、是否有必要进行额外测试做出决定,或给出拒绝承认的理由。
17. 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颁发的合格证或符合性声明的承认,应重新颁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合格证(GOST-UZ),并将其列入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认证产品注册登记系统。
18. 如果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签发的用于批量生产的乌兹别克斯坦合格证书或乌兹别克斯坦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已过,且产品在其有效期内发布,则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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