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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0日第384-FZ号联邦法 “建筑物和结构安全技术条例”(经修改和补充)
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т 30 декабря 2009 г. N 384-ФЗ "Технический регламент о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зданий и сооружений" (с изменениями и дополнениями)
第 1 章:总则(第 1 - 6 条)
第 1 条:通过本联邦法的目的
第 2 条. 基本概念
第 3 条 本联邦法的适用范围
第 4 条 建筑物和结构的识别
第 5 条 确保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以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关的设计(包括勘测)、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处置(拆除)过程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
第 6 条:标准化领域的文件,由于这些文件的应用,确保了本联邦法的要求得到遵守。
- 第 2 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一般安全要求,以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关的设计(包括勘测)、施工、安装、调 整、运行和处置(拆除)过程(第 7 - 14 条)
第 7 条:机械安全要求
第 8 条:消防安全要求
第 9 条 危险自然过程和现象以及(或)技术影响的安全要求
第 10 条 第 10 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健康安全居住条件和逗留条件的要求 第 11 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者的安全要求
第 11 条:对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者的安全要求
第 12 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对残疾人和其他行动不便群体的无障碍要求。
第 13 条 对建筑物和构筑物能源效率的要求
第 14 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对环境影响的安全等级要求
- 第 3 章:对工程勘察结果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以确保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第 15-33 条)
第 15 条 对工程勘察结果和设计文件的一般要求
第 16 条. 第 16 条. 确保建筑物或构筑物机械安全的要求
第 17 条 确保建筑物或构筑物机械安全的要求 第 17 条. 确保建筑物或构筑物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 18 条 确保建筑物或构筑物消防安全的要求 在危险的自然过程和现象以及技术影响情况下确保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的要求 第 19 条. 确保符合卫生和流行病学要求的要求
第 19 条 确保符合卫生和流行病学要求的规定
第 20 条 空气质量 确保空气质量的要求
第 21 条. 第 21 条. 确保饮用水和生活用水质量的要求
第 22 条 日照和防晒要求
第 23 条:照明要求
第 24 条 噪声防护要求 防噪音要求 第25条.
第 25 条: 防潮要求
第 26 条:防震要求 防震要求
第 27 条 电磁场效应防护要求 第 27 条. 电磁场效应防护要求
第 28 条:防止电离辐射的要求
第 29 条: 对房舍微气候的要求
第 30 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者的安全要求 对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者的安全要求 第 31 条.
第 31 条:确保建筑物和构筑物能源效率的要求
第 32 条 环境保护要求 确保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 33 条 防止误导收购人的行为 第 33 条. 防止误导购买者行为的要求
- 第 4 章:确保建造、重建、基本建设和当前维修过程中的建筑物和结构的安全(第 34 - 35 条)
第 34 条:对建筑材料和产品的要求 对建筑物和结构建造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和产品的要求
第 35 条. 第 35 条. 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施工要求,对施工尚未完成的物体的保护
- 第 5 章:确保运行过程中、运行终止期间和拆除过程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第 36-37 条
第 36 条 确保建筑物和构筑物安全的要求 确保运营过程中建筑物和构筑物安全的要求
第 37 条. 确保运行中、运行终止和拆除(拆卸)过程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的要求
- 第 6 章.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合格评定,以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有关的设计(包括勘测)、建造、安装、调整、运行和处置(拆除)过程(第 38 - 41 条)
第 38 条:关于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有关的设计(包括勘测)、建造、安装、调试、运行和使用(拆除)过程的合格评定的一般规定。
第 39 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强制性合格评定规则 对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有关的设计(包括勘测)、建造、安装、调整和使用(拆除)过程进行强制性合格评定的规则
第 40 条 强制性合格评定规则 建筑物和结构以及与建筑物和结构有关的操作过程的强制性合格评定规则
第 41 条 自愿符合性评估规则 建筑物和结构以及与建筑物和结构有关的设计(包括勘测)、建造、安装、调整、运行和处置(拆除)过程的自愿性符合性评估规则 第 7.
- 第 7 章. 最终条款(第 42 - 44 条)
第 42 条. 最终条款
第 43 条 最后条款 关于 “技术规范 ”联邦法的修正案
第44条. 本联邦法的生效
2009年12月30日第384-FZ号联邦法
“建筑与结构安全技术条例
修订和补充自
2013年7月2日,2023年12月25日。
俄罗斯国家杜马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通过
俄罗斯联邦委员会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批准
本联邦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但第43条除外,该条自本联邦法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规原文:https://base.garant.ru/1217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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