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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第533-FZ号联邦法 “关于修改《联邦通信法》” 2021年1月4日 国家杜马于2020年12月23日通过 联邦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5日批准
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т 30 декабря 2020 г. № 533-ФЗ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й в 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 связи? 4 января 2021 Принят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Думой 23 декабря 2020 года Одобрен Советом Федерации 25 декабря 2020 года
第 1 条
对 2003 年 7 月 7 日第 126-FZ 号 “通信 ”联邦法(《俄罗斯联邦立法集》,2003 年第 28 号第 2895 条; 2004 年第 35 号第 3607 条;2006 年第 6 号第 636 条;第 10 号第 1069 条;第 31 号第 3607 条)进行修改。1069; N 31, Art. 3431; 2007, N 7, Art. 835; 2010, N 7, Art. 705; N 27, Art. 3408; N 31, Art. 4190; 2011, N 7, Art. 901; N 27, Art. 3873; N 29, Art. 4291; N 45, Art. 6333; N 50, Art. 7351, 7366; 2012, N 31, Art. 4328; N 53, Art. 7578; 2013, N 19, Art. 2326; N 30, Art. 4062; N 43, Art. 5451; N 44, Art. 5643; N 48, Art. 6162; N 49, Art. 6339, 6347; N 52, Art. 6961; 2014, N 6, Art. 560; N 19, Art. 2302; N 30, Art. 4229, 4273; N 49, Art. 6928; 2015, N 29, Art. 4342, 4383; 2016, N 10, Art. 第 1316、1318 条;第 15 条,第 2066 条;第 26 条,第 3873 条;第 27 条,第 4213、4221 条;第 28 条,第 4558 条;第 31 条,第 4742、4794 条;第 50 条,第 7557 条;第 53 条,第 8453、8455 条;第 18 条,第 2214 条;第 23 条,第 2914 条;第 15 条,第 2233 条:
1)在第 2 条中
(a) 补充第 3.1-1 小段如下
“3.1-1)用户设备(终端设备)的标识符--可使用标识模块的用户设备(终端设备)的标识号;”;
b) 在第 3.1 小段中,“应建立 ”一词应改为 “使用”;
2) 第 44 条
a) 第 1 款修改如下
“1.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电信运营商应根据民事立法、本联邦法和电信服务提供规则签订的电信服务提供协议向电信服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除本条第 1.1 款第 5 段规定的情况外,通过信息和电信网络 “因特网 ”签订通信服务协议,应根据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或法人实体的意愿,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使用增强型合格电子签名;
使用增强型非合格电子签名,其验证密钥证书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在确保用于以电子形式提供国家和市政服务的信息系统的信息和技术互动的基础设施中创建和使用的,条件是自然人与此类基础设施的互动是使用根据规定程序经过合格性评估程序的手段组织的。
使用简单电子签名,其密钥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以电子形式申请国家和市政服务时使用简单电子签名的规则在本人出现时获得,条件是个人(包括个体企业家、法人授权代表)使用 2006 年 7 月 27 日第 1 号联邦法第 14.1 条第 18 部分规定的信息技术进行身份验证
b) 补充第 1.1 款如下内容:
“1.1 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人在签订提供移动无线电话服务的合同时,应使用:
拥有、经济管理、运营管理或租赁的房舍、房舍的一部分;
固定交易设施中的交易场所,以及位于其他固定设施中的用于交易活动的区域,或带有为一个或多个工作场所设计的交易大厅的交易设施。
除本条第 1.1 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况外,通过信息和电信网络 “因特网 ”订立有关提供通信服务的协议,应在自然人(包括个体企业家)或法人实体以下列方式之一表达意愿的情况下进行:
使用增强型合格电子签名;
使用增强型非合格电子签名,其验证密钥证书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在确保用于以电子形式提供国家和市政服务的信息系统的信息和技术互动的基础设施中创建和使用的,条件是自然人与此类基础设施的互动是使用根据规定程序经过合格性评估程序的手段组织的。
使用简单电子签名,其密钥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以电子形式申请国家和市政服务时使用简单电子签名的规则在本人出现时获得,条件是个人(包括个体企业家、法人授权代表)使用 2006 年 7 月 27 日第 1 号联邦法第 14.1 条第 18 部分规定的信息技术进行身份验证
b) 补充第 1.1 款如下内容:
“1.1 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人在签订提供移动无线电话服务的合同时,应使用:
拥有、经济管理、运营管理或租赁的房舍、房舍的一部分;
固定交易设施中的交易场所,以及位于其他固定设施中的用于交易活动的区域,或带有为一个或多个工作场所设计的交易大厅的交易设施。
禁止在非固定交易场所签订提供移动无线电话服务的协议,但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人签订的在专门为服务用户而配备的车辆上提供移动无线电话服务的协议(其要求由电信领域的联邦执行机构制定)或通过信息和电信提供移动无线电话服务的协议除外。
在使用内置识别模块的用户设备(终端设备)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程序更改识别模块上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识别用户和(或)用户的通信服务用户--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以及(或)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网络中的用户设备(终端设备)是必要的,通过信息和电信技术缔结通过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移动无线电话服务的协议。
移动无线电话通信服务提供给用户--个人或用户--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以及该用户的通信服务用户,该用户的可靠信息已按照通信服务提供规则提供给电信运营商,除非本联邦法另有规定。用户--法人实体或个体工商户有义务按照通信服务提供规则向电信运营商提供通信服务用户的信息。本款规定不适用于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为国家和市政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同制度的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关于某些类型的法人实体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律签订的提供移动无线电话服务的合同。
b) 对第 1.1 条补充如下
“1.1电信运营商或经其授权签订提供移动无线电话服务合同的人应使用
拥有、经济管理、运营管理或租赁的房舍、房舍的一部分;
固定交易设施中的交易场所,以及位于其他固定设施中的用于交易活动的区域,或带有为一个或多个工作场所设计的交易大厅的交易设施。
禁止在非固定交易场所签订提供移动无线电话服务的协议,但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人签订的在专门为服务用户而配备的车辆上提供移动无线电话服务的协议(其要求由电信领域的联邦执行机构制定)或通过信息和电信提供移动无线电话服务的协议除外。
在使用内置识别模块的用户设备(终端设备)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程序更改识别模块上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识别用户和(或)用户的通信服务用户--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以及(或)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网络中的用户设备(终端设备)是必要的,通过信息和电信技术缔结通过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移动无线电话服务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