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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如果社交网络所有者无法评估在对社交网络进行监控过程中或在对本条第 1 部分第 6 款规定的申诉进行审议后发现的信息与本条第 1 部分第 5 款规定的信息的符合程度,他应最迟在发现这些信息之日起 24 小时内: 1) 将这些信息发送给联邦行政部门:
1) 发送给在大众传媒、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权的联邦执行机构。在大众媒体、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应确定向上述机构发送信息的标准、该机构的组成以及发送信息的程序;
2) 在对大众媒体、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决定采取措施限制获取本联邦法规定的信息或拒绝采取此类措施之前,采取措施限制获取上述信息。
6.当收到社交网络所有者根据本条第 5 款发送的信息时,负责控制和监督大众媒体、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通信的联邦行政当局应在 24 小时内通过交互系统将其转发给国家授权机构,以便根据本联邦法第 15.1 条第 5 部分第 1 款、第 15.1-1 条第 1 款和第 15.3 条第 1 款进行审议和决策。
7. 在大众媒体、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对本条第 1 款第 5 部分规定的信息行使控制和监督权的联邦执行机构的审议程序,以及与授权国家机构的互动程序,应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8. 社交网络用户的信息受到社交网络所有者根据本条第 4 或第 5 部分采取的访问限制措施的限制,该用户有权就本条第 4 或第 5 部分规定的决定向社交网络所有者提出申诉。社交网络所有者有义务考虑该申诉,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天内向社交网络用户发出答复。如果不同意社交网络所有者的答复,用户有权向负责控制和监督大众媒体、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的联邦行政机关申请取消社交网络所有者根据本条第 4 或第 5 款采取的限制获取用户信息的措施。
9. 社交网络用户的信息受到社交网络所有者根据本条第 4 或第 5 部分采取的限制访问措施的制约,该用户在不同意所做决定的情况下,有权向负责大众媒体、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控制和监督的联邦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取消社交网络所有者根据本条第 4 或第 5 部分采取的限制访问用户信息的措施。
10.负责控制和监督大众媒体、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通信的联邦行政当局可根据本条第 8 或第 9 款所述申请或在监测社交网络的过程中,向社交网络所有者发出要求,取消社交网络所有者根据本条第 4 或第 5 款采取的限制获取用户信息的措施。本条第 8 款和第 9 款所述申诉的审理程序和条件以及向社交网络所有者发出要求的程序应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11. 在大众传媒、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应保存社交网络登记册。为确保建立社交网络登记册,在大众媒体、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应
1) 组织对信息资源的监督;
2) 批准确定信息资源每日用户数量的方法;
3) 有权要求社交网络所有者和其他人提供维护此类登记所需的信息。这些人有义务在收到在大众媒体、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权的联邦执行机构的要求之日起 10 天内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12.如果在互联网上发现信息资源,其用户打算和/或使用该信息资源通过其创建的个人网页以俄 罗斯联邦国语、俄罗斯联邦境内各共和国国语、俄罗斯联邦各民族的其他语言提供和/或传播信 息,并可在这些网页上传播旨在吸引俄罗斯联邦境内消费者注意力的广告,且在访问信息资源期 间允许访问这些网页,则该信息资源应被认定为社交网络,并列入社交网络登记册。
1) 将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认定为社交网络,并将其列入社交网络登记册;
2) 确定托管提供商或其他在互联网上为该社交网络提供住宿的人;
3) 用俄文和英文向主机提供商或本章第 2 款规定的人员发送电子版通知,说明需要提供能够确定社交网络所有者身份的数据;
4) 在相关信息系统中记录向主机提供商或本条第 2 款所述人员发送本条第 3 款所述通知的日期和时间。
13. 在收到本条第 12 点第 3 段规定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托管提供商或本条第 12 点第 2 段规定的人有义务提供能够识别社交网络所有者的数据。
14. 在收到本条第 3 款第 12 部分第 3 段规定的数据后,在大众媒体、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权的联邦执行机构应向社交网络所有者发出将其信息资源列入社交网络登记册的通知,并具体说明适用于这些信息资源的俄罗斯联邦法律要求。
15. 自信息资源列入社交网络登记册之日起两个月内,社交网络所有者应确保社交网络的使用规则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并确保其社交网络的用户熟悉上述规则。
16. 如果某社交网络在三个月内的访问量少于 50 万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互联网用户,则应根据该社交网络所有者的要求将其从社交网络登记册中除名,并通知该社交网络所有者。
如果社交网络的访问量在 6 个月内少于 50 万名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互联网用户,则可在其所有者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将其从社交网络登记册中删除。
17. 负责控制和监督大众媒体、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与社交网络所有者之间的互动程序应由上述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确定。
18. 18. 在大众传媒、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 关有权向社交网络所有者发出监控社交网络的指令,以确定哪些信息与有关社交网络所有者根 据《行政违法法典》第 17 条第 5 款的规定早先提出的要求或通知有义务采取措施删除的信 息混淆性相似。
2) 第17条第5部分补充如下
“5. 因社交网络所有者未遵守本联邦法第10.6条规定而导致其权利和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的个人,有权按照既定程序寻求司法保护,包括要求赔偿损失、赔偿精神损失、保护荣誉、尊严和商业信誉。
第二条
本联邦法自 2021年2月 1日起生效。
俄罗斯联邦总统 普京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2020 年 12 月 30 日
法规编号:530-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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