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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 “用作燃料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要求” (TR EAEU 036/2016)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4-06-03 | 49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 “用作燃料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要求” (TR EAEU 036/2016),本技术条例适用于在联盟领土上投入流通和流通中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并作为燃料供家庭和 工业消费,以及作为汽车燃料供汽车运输使用(以下简称--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 符合本技术条例要求以及适用于它们的联盟其他技术条例要求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经过合格评定程序后,应在联盟市场上贴上产品流通的统一EAC标记。未标有在联盟市场上流通的统一产品EAC标志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不得在联盟领土上流通。
EAC认证即俄罗斯联邦海关联盟CU-TR认证,是海关联盟成员国制定的保证产品安全的统一标准和要求,为了简化联盟国间认证程序确定统一的一种认证在联盟多国通用。统一标志为EAC,也叫EAC认证。EA认证适用于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等俄罗斯联邦国家,在2013年2月15日之后,属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管制清单上的产品(目前已经有五十多部法规),都必须办理EAC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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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 “用作燃料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要求” (TR EAEU 036/2016)
本技术条例根据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52条制定。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在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 “联盟”)境内应用和执行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强制性安全要求,以及与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相关的要求,以及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标签要求,以确保其在联盟境内的自由流动。
如果联盟对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通过了其他规定要求的技术条例,则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也应遵守其所适用的联盟所有技术条例的要求。
I. 适用范围
1. 本技术条例适用于在联盟领土上投入流通和流通中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并作为燃料供家庭和 工业消费,以及作为汽车燃料供汽车运输使用(以下简称--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

2. 2. 制定本技术法规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财产、环境、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或)健康,防止误导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消费者对其用途、安全性和能源效率的行为,以及节约资源。
II. 基本概念
3. 在本技术条例中,应使用以下概念:
“将液化石油烃气体投入流通”--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以无偿或有偿方式,为在联盟境内分销为目的,交付或进口液化石油烃气体(包括从制造商仓库发货或不经仓库发货);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鉴定”--确定提交强制确认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特性与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随附文件中标明的特性是否一致;
“制造商”--法人实体或注册为个体企业的个人(包括外国制造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生产或制造和销售,并负责使其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适用于他们的欧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
“进口商”--作为欧盟成员国居民,与非欧盟成员国居民签订外贸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无偿或有偿进口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欧盟境内分销,并负责使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以及他们应遵守的欧盟其他技术法规要求的法人实体或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个人;以及
“批量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batch of liquefied hydrocarbon gases)--具有相同用途和等级(如有)、质量指标一致并附有质量护照的任何数量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
“质量护照”--包含制造商信息和通过实验室测试获得的标准化质量指标实际值的文件;
“消费者”--法人实体、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或购买和使用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完全是为了满足自身需要的个人;
“销售商”--法人实体或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他们是欧盟成员国的居民,向消费者销售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并负责使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他们应遵守的欧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
“变现 ”是指一方将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所有权有偿转让给另一方;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转化为液态的碳氢化合物混合物(丙烷、丙烯、丁烷、丁烯和丁二烯,并含有甲烷、乙烷、乙烯和/或戊烷和戊烯);
“制造商授权人 ”是指根据欧盟成员国立法规定的程序在其境内注册的法人实体或作为个体企业家的自然人,根据与制造商签订的合同,在合格评定和液化烃气体在欧盟境内投入流通期间代表制造商采取行动,并负责液化烃气体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ta.“利用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 ”是指旨在防止使用不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行动,以及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应遵守的其他联盟技术法规。
III.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欧亚联盟EAEU市场上的流通规则
4.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符合本技术条例的要求及联盟其他技术条例的要求的情况下,应在联盟境内流通。
5.  符合本技术条例要求以及适用于它们的联盟其他技术条例要求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经过合格评定程序后,应在联盟市场上贴上产品流通的统一EAC标记。
6.  未标有在联盟市场上流通的统一EAC产品标志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不得在欧亚联盟领土上流通。
7.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储存、运输和销售阶段应遵守本技术条例的要求,以及适用于它们的欧亚联盟其他技术条例的要求。
8. 在联盟领土上流通的每批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应附有质量护照,其中包括以下信息:
a) 制造商名称、所在地(法人地址)、生产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营业地地址(如果地址不同)--适用于法人及其生产产品的分支机构,或姓氏、名字和父名(如果有)、居住地--适用于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b) 制造商商标(如有);
c) 制造商授权人(进口商)的姓名、所在地(法人实体地址)或卖方(向欧盟境内进口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时)的姓名、所在地(法人实体地址)--适用于法人实体,或姓氏、名字和父名(如有)、居住地--适用于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d)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名称、品牌(如有)和常规名称(如有);
e) 生产液化碳氢气体所依据的文件的名称和编号;
f) 本技术法规以及适用于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欧盟其他技术法规规定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物理、化学和操作特性的标准值,生产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所依据的文件,以及实验室测试的实际结果;
g) 关于是否含有臭味剂的信息;
h) 批量编号
i) 生产日期
j) 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的统一EAC标记;
k) 保质期
m) 护照编号和签发日期;
n) 护照签发人的姓名和签名。
9. 质量护照应使用俄文,如果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立法有相关要求,则应使用在其境内销售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成员国的国语。
10. 在销售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时,卖方有义务应买方要求提供一份质量护照副本和一份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符合本技术条例要求的EAC符合性声明副本。
IV. 对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及其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的要求,以及对其标签的要求
11.  在欧盟境内投入和流通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其物理、化学和操作指标应符合附件的要求。
12.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在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危险因素(风险)是火灾和爆炸危险、对人类或动物有机体的负面影响以及环境污染风险。
13. 运输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时,随货文件应包含以下信息:
a) 危险货物类别;
b) 紧急措施代码
c) 危险标志
d) 关于火灾和爆炸危险的信息
e) 对生物体的危险信息;
f) 消除污染的方法和手段;
g) 灭火剂。
14. 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安全,须遵守本技术条例规定的要求,以及适用于它们的欧盟其他技术条例的要求。
15.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铁路、公路、海运和内陆水运的运输、储存和销售均应按照成员国的立法进行。
16. 运输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容器须贴有适当标签,内含本《技术条例》第 13 段规定的信息。
17.  在欧盟境内流通的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标签,除制造商名称和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名称以及注册商标中的其他文字外,须用俄文标注,如成员国立法有相应要求,须用在其境内销售液化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成员国的国语标注。在内容和文字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允许额外使用外文。
18. 运输标签应按照成员国现行的铁路、公路、海运和内陆水道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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