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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尿裤童鞋童车婴儿服装EAC认证:婴儿用品EAC认证及CUTR认证-TR CU 007/2011 关于儿童和青少年产品的安全性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3 | 2244 次浏览: | 分享到:
TR CU 007/2011 关于儿童和青少年产品的安全性本技术法规涵盖的产品包括:育儿产品(奶嘴、奶嘴、餐具、卫生用品和牙刷和牙龈按摩器);儿童和青少年服装、纺织材料制品、皮革和毛皮、针织制品和纺织品;鞋类和皮革制品;婴儿车和自行车;出版书籍和杂志产品、学习用品。根据本技术法规的附录1要求的清单


毛皮织物的焊接温度——至少50°C;
发际干摩擦色牢度不低于4分,皮肤组织干摩擦色牢度不低于3分。

11. 供1岁以上儿童使用的服装和毛皮制品必须符合附录12的安全要求。
 
12、服装和毛皮制品中的纺织材料必须符合附件10的纺织材料生物和化学安全要求。


第6条 鞋类和皮具的安全要求


1.鞋类和皮具的安全性是通过所用材料干湿摩擦和汗水作用的颜色稳定性,以及释放的有害物质的浓度和一组物理机械性能(重量、鞋底的柔软性、紧固强度、鞋头和鞋跟的变形以及皮具把手连接点的爆裂载荷)。
 
2. 鞋子不允许内衬以下材料:
 
- 来自所有年龄和性别组的鞋中的人造革和合成革和复合革;
- 由人造革、和合成革和复合皮革制成,用于幼儿敞口鞋和幼儿鞋;
- 来自纺织材料,用于幼儿和小鞋类的化学纤维投资超过20%;
- 由人造毛皮和自行车制成,用于幼儿冬季鞋。
 
以下材料制成的鞋垫不得穿入鞋子:
 
- 学步鞋和幼儿鞋中的人造革、和合成革和复合皮革;
- 来自纺织材料,投资超过 20% 的化学纤维用于幼儿和鞋类。

 
学步鞋(内衬天然材料的夏、春秋鞋,沙滩鞋、泳池鞋除外),不得使用人造革、和合成革、和复合革作为鞋面材料......
 
3. 鞋内不允许:

3岁以下儿童的开放式鞋跟;
适用于3至7岁儿童的非固定鞋跟,但专为短期穿着而设计的鞋除外。

4. 皮革制鞋,以及皮革制鞋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游离甲醛含量 - 不超过 20 μg/g;
水洗铬(VI)含量不允许;
耐干摩擦色牢度——不低于4分;
耐湿摩擦色牢度——不低于3分;
汗渍色牢度——不低于3分。
 
5. 鞋子必须符合附录 13 的生物和机械安全要求。

鞋面静电场强度不应超过15kV/m。

6、皮革小百货产品必须符合附录14(表1、2)的生物和机械安全要求。
 
由皮革制成的皮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游离甲醛含量 - 不超过 20 μg/g;
皮革中的水洗铬(VI)含量-不允许的。
 
7. 学生公文包和书包的正面、侧面和顶部翻盖必须具有带有反光元件的部件和配件,并由对比色材料制成。小学适龄儿童的书包必须配备形状稳定的后背。

8. 背包、书包、学生背包、公文包材料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不得超过附件14(表3)化学品安全要求的标准。


9、鞋类和皮具材料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除背包、书包、学生背包、公文包外,不得超过:
 
对于毛皮—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12中化学安全要求的标准;
皮革—为鞋类、服装、帽子和皮革制品提供的标准;
对于纺织材料—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10中化学安全要求的标准;
对于化学和聚合物材料 - 符合附录15中化学安全要求的标准。
 
10. 1岁以下儿童鞋类以及家居、夏季和沙滩鞋、手套和连指手套、小皮具材料中有害物质排放量的测定,在水环境中进行,在水环境中进行。其他类型的鞋类和皮革制品的材料 - 在空气中测定。
 
在水环境中测试时的毒性指数应为70%至120%,在空气环境中为80%至120%,否则与皮肤接触的鞋内层和皮革制品的结构元件不应有对身体的局部皮肤刺激作用。


第7条 婴儿车、自行车的安全要求


1、婴儿车在水平和倾斜(10°角)平面上必须稳定,必须有制动和锁定系统。
 
婴儿车不应有与儿童接触的锋利边缘、结节和部件。不应有直径大于5mm且小于12mm的开孔、槽缝。打开的婴儿车必须有防止孩子从婴儿车上掉下来的装置(安全带、围栏和其他类似装置),婴儿车的后部必须形状稳定。

婴儿车的制动和锁定系统必须是婴儿车内的儿童无法接触到的,或者必须用两只手或使用特殊工具同时关闭和打开。

不允许从工作位置自发启动移动(折叠手柄)和可拆卸部件。

轮椅的纺织材料必须经久耐用,摩擦色牢度在标准灰阶上至少为3分。
 
婴儿车封闭式车身的外垫必须防水或有防水罩。
 
专为携带轮椅而设计的把手、带子、支架和其他装置必须承受30公斤的负载。安全带的强度,包括调节器和锁,必须至少为150 N。
 
用于制造轮椅的纺织材料必须符合附录10中的化学安全要求,化学和聚合材料—本技术法规附录15中的化学安全要求。在水环境中测试的毒性指数应为70%至120%,在空气环境中为80%至120%,否则应无局部皮肤刺激作用。

测定与皮肤接触的材料中所含有害物质的释放量是在水生环境中进行的,其余的 - 在空气中。
 

轮椅的设计应提供安装反射和信号元件的能力。

2、学龄前儿童自行车(车座高度435mm至635mm)、小学生及青少年公路自行车(车座高度调整至635mm及以上的自行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青少年装备自行车的重量不应超过50公斤,年轻学生的重量不应超过40公斤。
 
链条驱动的自行车必须配备制动系统。不允许将链条运行到链轮齿的顶部而使链条掉落。自行车必须配备一个安全装置,以覆盖与驱动链轮接触的链条的外表面。


骑车时可能与使用者身体接触的自行车零件的突出边缘不得锋利。长度超过8毫米的凸耳必须是圆形的。车架上管不应有突出物。
 
制动系统必须工作而不会卡住。

学龄前儿童带手刹的自行车,在刹车手柄上施加90N的力时,制动力必须至少为50N。
 
在带有脚刹的自行车中,施加在踏板上的力与制动力之比不应超过该比值,分别为2:1。

测试自行车制动系统时,必须使用制动系统,适用于负重为 70 公斤的青少年,适用于低龄学生 - 60 公斤。不允许完全阻塞车轮。解除施加在制动器上的力后,制动系统的所有元件必须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转向系统必须对自行车提供稳定可靠的控制。车把的末端必须配备能承受至少70 N拉力的把手或插头。自行车的结、零件和连接必须牢固。测试自行车的“车把-前叉”总成时,车把不应有明显的裂纹或损坏。

学龄前儿童自行车转向总成测试时,在施加30 Nm扭矩、500 N静载荷且方向盘相对应无移动时,每100 mm长度残余变形不应超过20 mm。当从方向盘两侧施加130 N的负载时,到杆上。
 
在对低龄学童自行车“车架-前叉”总成进行冲击试验时,对自行车节点施加130 N的力和至少 13.5 kg 的坠落质量时,残余变形不应超过40 mm。青少年 - 当对节点施加200 N的力和至少22.5 kg的下落质量时为40 mm。

在为初中儿童测试自行车转向组件的强度时,当施加至少50 Nm的扭矩时,不应损坏车把杆,当测试青少年自行车时 - 至少108 Nm。对初中生自行车进行测试时,对“杆-前叉”组件施加15Nm的扭矩时,测试轴的裂纹、断裂和位移不得超过4mm,青少年自行车-至少25牛米。

对学龄前儿童、初中儿童和青少年自行车进行测试时,在对鞍座施加垂直力时,不得分别使鞍座相对于鞍柱和鞍柱相对于鞍座移动,分别至少为 300 N、600 N 和 700 N 以及水平力,分别为 100 N、150 N 和 200 N。

学龄前儿童用22.5公斤的自行车从50毫米的高度坠落,30公斤的“车架-前叉”组件自由下落时,测试时应无可见裂纹,残余变形前叉尖端和车架之间的装配距离不应超过20毫米。

踏板连杆组件必须能承受动态载荷。动态试验时,踏板或连杆的螺纹不应有过热和可见裂纹。为初中儿童测试自行车时,在对踏板施加至少600 N的垂直力后,自行车驱动器必须保持可操作;当为青少年测试自行车时,至少1500 N。

对于学龄前儿童的自行车,当未装载的自行车从垂直位置倾斜20°时,踏板不应接触地面,对于低龄学生和青少年的自行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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