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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灯具防爆电机防爆电器EAC认证:TR CU 012/2011 爆炸性环境中工作设备的安全性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4 | 3236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12/2011规定了爆炸性环境下设备运行的要求,确保爆炸性环境下设备的安全使用。

TR CU 012/2011 爆炸性环境中工作设备的安全性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10月18日825号的决定批准


前言
 
1.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12/2011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共同协定制定的。
 

2.TR CU 012/201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在欧亚联盟统一关税区内对防爆设备制定了统一要求,强制实施和执行,以确保在欧亚联盟区域内特定设备的自由流通。
 

3. 如果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和欧亚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在爆炸性环境中运行的设备的要求,那么它必须符合海关联盟的这些技术法规和适用于它们的 欧亚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12/2011规定了爆炸性环境下设备运行的要求,确保爆炸性环境下设备的安全使用。
 
2.TR CU 012/201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财产,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 TR CU 012/201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防爆元件和非电气设备。

识别防爆设备和防爆部件特征的是依照制造商技术文件中规定,用于设备和防爆部件的防爆标志。
 
4、TR CU 012/2011海关联盟技术规定不适用于:

- 医疗产品;
- 在运行过程中仅由于存在爆炸性物质和不稳定化合物而产生爆炸危险的设备;
- 由于不可预见的可燃气体泄漏而形成爆炸性环境的家用和非工业设备;
- 个人防护设备;
- 海船、内河和混合航行船舶、海上和内陆水域作业的移动式海上平台和钻井平台、其他浮动设施以及在其上使用的机器和设备;
- 用于通过航空、陆地、铁路或水路运输乘客和货物的公共交通工具;
- 核武器,位于爆炸区的核防御综合体组织的研究设施,但其中包含的设备除外。


第 2 条 定义


第3条 市场流通规则

1. 爆炸环境作业设备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流通,前提是该设备已通过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规定的必要合格评定(认证)程序,以及其他技术规范。包括满足所有适用于本设备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和欧亚经济共同体的技术规定。

 
2、在爆炸性环境中运行的设备,未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的,不得在产品打上EAC产品流通标志,不得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流通。


第4条 爆炸安全要求
 

1. 在爆炸性环境中运行的设备(以下简称防爆设备)必须满足与爆炸风险相关的安全功能和操作所需的要求:

防止因设备释放易燃物质而形成爆炸性环境;
考虑到每个爆炸引发源的性质,防止点燃爆炸性环境;
根据设备的应用领域按照附录1的划分保护级别和类型。

2. 必须确保设备在正常操作模式下的爆炸安全,并在制造商技术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内,同时考虑到设备的使用条件。
 
3.爆炸性环境运行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方式,必须使其在用于预定目的时,满足安装、操作使用、运输、维护和修理时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 设备在整个预期使用寿命期间运行时必须保证爆炸安全;
2) 设备必须在实际或预测的环境条件下运行;
3)设备必须在不断变化的环境条件和外部影响(湿度、振动、污染、雷击和开关过电压等)的情况下保持爆炸安全,同时考虑到制造商制定的操作条件的限制。

设备部件必须针对适当的机械和热效应进行设计,并且必须能够承受现有或预期的腐蚀性物质的影响;

4) 如果设备包含可能成为火源的部件,则必须在关闭状态下打开或仅包含本质安全电路,或具有防止人员接触的警告标签;
 
5) 如果外壳中存在电荷存储设备(电容器)和加热元件可能是点火源,则外壳必须以足够的时间延迟打开,以使内置电容器放电至安全剩余值能量或将加热元件的温度降低到低于设备上指示的最高表面温度或温度等级;

如果在保护气体吹扫设备防爆过程中,断开电源后,计划继续保护气体吹扫,直到内置电容器放电或加热元件的温度下降到上述值,制造商必须在设备的开口部位贴上警告告示。
 
6)防爆等级为“特防爆”(“非常高”)和“防爆”(“高”)和其部件的表面温度必须低于其自燃温度。在指示的紧急模式和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周围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粉尘层在操作期间的自燃温度(在制造商技术文件中应规定偏差范围)。

只有在制造商采取额外措施保护指定设备的情况下,才允许在操作期间高于周围爆炸性环境的自燃温度(在制造商技术文件中规定的偏差范围内)。

应考虑外部热源和化学反应引起的温升;
 
7)具有“增加的防爆可靠性”防爆等级的设备的表面温度不应高于正常运行时的最高表面温度。

此类设备的设计不应有能够产生火花、点燃周围爆炸性环境的部件;

8) I组设备必须防尘,防止煤尘着火的危险;
 
9) 在 III 组设备中,包括电缆密封套和连接件,灰尘(考虑到其颗粒的大小)不得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或在设备内部形成危险的堆积物;
 
10) 可排放易燃气体或粉尘的设备必须有密闭结构。设备中的开口或泄漏必须设计成使产生的气体或粉尘不会在设备外部形成爆炸性环境。应设计和配备进出物料的开口,以限制可燃物料在填充或排放过程中逸出;
 
11) 用于物体和有灰尘沉积的区域的设备必须设计成在其表面的灰尘不会被点燃。应通过清洁表面来限制灰尘沉积,清洁频率在操作手册(说明书)中有所规定。设备部件的表面温度必须低于粉尘层的自燃温度。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供措施来限制设备部件的表面温度,以防止产生危险的热量,具体取决于沉降灰尘层的厚度;

12) 应规定安全手动关闭包含在自动过程中的设备,以防违反制造商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既定操作模式;
 
13) 在设备紧急关闭的情况下,累积的能量必须在位于可打开的盖子上的警告牌上指示的时间内消散到安全值;
 
14) 设备必须配备合适的输入设备,如果设备要与其他设备结合使用那它们的连接必须是安全的;
 
15)如果设备具有控制爆炸性环境的检测或警告装置,制造商的技术文件中必须规定其放置的场所和条件;

16) 设备不得含有能够释放易燃物质的材料,从而形成爆炸性环境;

17) 在制造商技术文件规定的操作条件范围内,必须排除所用材料与构成潜在爆炸性环境的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的可能性,从而对防爆产生不利影响;
 
18) 设备中不应含有在环境温度和运行条件的影响下其特性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与其他材料结合降低设备防爆等级的材料;

19) 安装在设备中或用于更换设备和保护系统部件的防爆元件在按照制造商的操作手册(说明书)。安装时必须按照确保爆炸安全的要求安全运行;

20) 可能受到外部影响的设备应配备额外的防护设备。设备必须在不违反其防爆保护的情况下承受外部影响;

21) 如果设备位于属于防爆类型的外壳或密闭容器中,则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才能打开该外壳或容器;
 
22) 为防止设备危险过载,必须规定使用测量、调节和监控装置(最大开关、温度限制器、差压开关、流量计、延时开关、超速指示器和类似类型设备)。

4. 防爆设备的设计应针对以下潜在火源提供保护:
 
1) 火花(电和摩擦)、火焰、加热表面的高温、电磁、超声波、光和电离辐射;

2) 静电(可引起危险放电的静电荷);

3) 杂散电流和泄漏电流会导致危险的腐蚀、火花或表面过热,从而产生点燃的可能性;

4) 旋转或异物侵入时相互接触的材料和部件之间可能发生摩擦或冲击而导致过热;

5) 压力补偿,由控制装置进行,可引起冲击波或压缩,导致点火。

6) 雷击;

7) 放热反应,包括粉尘层的自燃。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发生爆炸的所有风险因素,并且必须确定爆炸性环境的点火源。考虑到危险因素的评估,应选择确保设备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防爆类型的方法。
 
5、在紧急模式下提供防爆设备保护的装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保护装置的功能必须独立于操作所需的任何测量或控制装置。必须使用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技检测排除保护装置的故障;

2)紧急停机必须能直接激活相应的控制装置,无需中间软件指令;

3)保护装置的应急控制装置必须配备联锁再启动机构或其他装置。只有在重新启动联锁装置特殊复位后才能执行新的启动命令并恢复正常操作;

4) 所使用的控制装置和指示器的设计应确保与爆炸风险相关的最高操作安全水平;

5) 具有测量功能的装置在设计和制造时必须考虑爆炸性环境中的操作要求和使用条件,并满足保证测量均匀性的要求;

6) 应该可以检查读数的准确性和具有测量功能的设备的功能;

7) 具有测量功能的设备的潜在点火源的紧急阈值必须低于发生爆炸和爆炸性环境点燃的极限条件,同时考虑安全系数、操作条件和错误技术文件中建立的测量系统;

8) 其控制的防爆设备软件必须考虑与程序错误相关的风险。
 
6、防爆设备交付给消费者时,必须附有制造商的技术文件,其中必须包括:

1) 防爆设备的名称和型号(类型、品牌、型号)、影响安全的参数和特性、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

2) 使用其目的的信息;

3) 安装、装配、调试或调整的说明;

4) 设备使用说明和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措施(包括调试、按预定目的使用、维护、各类维修和技术调查、旨在降低有害生产因素强度和定位的防护设备 、运输和储存条件);

5) 使用寿命指标和分配的资源;

6) 严重故障、人员可能的错误、导致设备紧急模式的列表,以及防止这些错误的措施;

7) 极限状态参数;

8) 检测到该设备出现故障时应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9) 需要附加设备和附加元件(电缆密封套等)的信息;

10) 如果技术特性决定了其爆炸安全要求,应保证设备技术特性得到保存;

11) 包装、保护、运输和储存条件的要求、指定的储存期限、状态复检的预定期限的说明、更换具有过期保质期的单个元件、零件、组件;

12) 设备处置要求;

13) 储存、运输和处置的规则和条件;

14) 操作人员要求;

15) 制造商所在地、联系方式;

16) 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人员的姓名和地址,联系方式;

17) 生产日期。
 
必须提供纸质技术文档。也可能附有一套关于电子媒体的技术文档。

7. 设备必须标有:
 

1) 制造商名称或其注册商标;

2) 指定设备类型;

3) 序列号;

4) 合格证编号;

5)防爆标志。特殊防爆安全标志图片见附件2。

 
8. 制造商的标记和技术文件以俄语和国家语言(海关联盟成员)进行,如果国家立法有相关要求- 关税同盟的成员。

 
9. 标记必须贴在本设备或铭牌的表面,不需拆卸或使用工具即可检查,并在设备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保持完整。

 
10. 由制造商决定或根据供应合同(协议),设备标志可包括对其安全使用很重要的附加信息,包括:
 

1) 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

2) 允许长期工作电压;

3) 电流类型的常规名称(如果未标明额定频率);

4) 电击防护等级的常规标识;

5)外壳的防护等级;

6) 额定功耗或额定电流;

7) 重量;

8) 外形尺寸;

9) 生产日期。

 

第 5 条 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1. 通过直接满足其欧亚联盟国家安全要求,以及在没有这些要求的情况下 - 确保设备符合欧亚联盟的技术法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因此,在自愿基础上,应该确保遵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包含测试规则和方法的标准和所需的抽样规则,进行爆炸性环境中操作设备的符合性评估(认证)。

  2. 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清单由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


第6条 符合性认证


EAC认证方案模式

认证方案

Description 描述



1C

用于批量生产。 EAC证书的签发期限最长为5年。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样品测试并进行工厂制造现场审核。 EAC证书是在测试报告、技术文件审查和工厂审核结果的基础上颁发的。
年度监督审核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控制。

3C

用于批量或单次交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样品测试。

4C

用于单个单次交付。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样品实际测试。


授权代表

 

Bevollm?chtigter Vertreter

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制造商无权要求对压力设备和压力容器进行符合性评估,以符合以下要求关于压力设备的安全。

为了能够进行合格评定,外国制造商必须委托一个授权代表欧亚经济联盟的一个成员国。这代表外国制造商有兴趣与欧亚经济联盟的认证机构就产品的安全和质量以及遵守技术法规进行合作。





 


第7条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X标志


第8条 保障条款

  1. 海关联盟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限制、禁止不合格的防爆设备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进入流通,并从市场上撤出此类设备。不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参照* 8.1)

     


TR CU 012/201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关于爆炸性环境中工作设备的安全性”的附录 1
 
决定设备爆炸安全的指标分类


一、危险区域分类
1、危险区域分类是为了选择防爆设备,根据其防爆等级,保证该设备在相关爆炸区域的安全运行。
 
2. 根据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环境存在的频率和持续时间,爆炸区分为以下几类:
1) 对于爆炸性气体环境——0、1 和 2 级;
2) 用于爆炸性粉尘环境 - 20、21 和 22 级。


2、 设备分类分组
 
根据应用领域,设备分为以下几组:


1) I 组设备 - 用于矿井及其地表结构的地下作业的设备,对沼气和有害可燃粉尘。根据设计,I 组设备可以具有三个保护级别之一;
2) II 组设备——用于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危险的场所(矿井及其地表结构除外)的设备。根据设计,II 组设备可以具有三个保护级别之一。 II 类设备可细分为 IIA、IIB、IIC 子类,具体取决于其拟用于爆炸性混合物的类别;

3) III 组设备 - 用于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危险的场所(矿井及其地表结构除外)的设备。根据设计,它可以具有三个防爆级别之一。 III 类设备可根据其适用的爆炸性环境的特性细分为 IIIA、IIIB、IIIC 类。
 
三、设备按防爆等级分类
 
1. 设备根据成为火源的危险性及其在爆炸性环境中的使用条件,根据防爆等级进行分类:
 
1)“特别防爆”(“非常高”);

2)“防爆”(“高”);

3)“增加的防爆可靠性”(“增加”)。

2. 防爆级别“特别防爆”(“非常高”)适用于设计为按照制造商制定的运行参数运行的设备,即使在以下情况下也能提供所需的防爆级别不可能发生的故障,在存在爆炸性保护装置的情况下仍能正常工作,所需的防爆级别由第二个独立的保护装置提供,或者在两个保护装置失效的情况下提供所需的防爆级别彼此独立发生。

此防爆级别的设备旨在用于存在沼气和可燃粉尘(I 组设备)或现场和他们的部分(II 类和 III 类设备),其中由气体、蒸汽、雾尘或灰尘、纤维、挥发性物质等形式的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形成的爆炸性环境长期或经常存在。


3. “防爆”(“高”)防爆级别适用于设计为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操作参数运行并在正常运行中提供所需防爆级别和功能的设备,并具有公认的可能损坏。
 
当环境中的沼气浓度达到规定的浓度时,必须能够安全断开该保护级别的 I 组设备。

此防爆级别的设备旨在用于矿井及其地表结构的地下作业,其中可能存在沼气和(可燃粉尘(I 组设备)或现场和可能以气体、蒸汽、雾、灰尘、纤维或挥发性颗粒的形式出现爆炸性环境的部分(II 类和 III 类设备)。

4. 防护等级“增加的防爆可靠性”(“增加”)适用于设计为按照制造商规定的运行参数运行并确保仅在制造商规定的正常运行模式下运行的设备。

当环境中的沼气浓度达到规定的浓度时,可以安全断开该防爆级别的I组设备。

这种防爆级别的设备旨在用于矿山的地下工程及其地表结构(I 组设备)或设施和其部分(II 组和 III 组设备),其中,在正常操作下条件,存在沼气和可燃粉尘或由气体、蒸汽、雾或粉尘、纤维、挥发性物质等形式的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形成的爆炸性环境,如果存在爆炸性环境则只有短时间内。
 
4、设备防爆类型

  1. 根据设想防止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的特殊措施,设备可能具有一种类型或多种类型的防爆保护:

  2.  

  3. 1) 关于拟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运行的电气设备:

  4.  

  5. “D”——隔爆外壳;

  6. “E”——增加保护;

  7. “I”(“ia”、“ib”、“ic”)——本安(本安电路);

  8. "M" ("ma", "mb", "mc") - 用化合物密封;

  9. “NA”——无火花设备;

  10. “NC”是隔爆封闭式接触装置,或气密性密封装置,或非燃烧部件,或气密性密封装置;

  11. “NR”——气体通道受限的外壳;

  12. “NL”——包含能量有限的电路的设备;

  13. “NZ”——超压套管;

  14. “O”——壳的油填充;

  15. "P" ("px", "py", "pz") - 在超压下填充或吹扫外壳;

  16. “Q”——外壳的石英填充物;

  17. “S”——特殊防爆型;

  18. 2) 对于拟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

  19. "T" ("ta", "tb", "tc") - 护套保护;

  20. “I”(“ia”、“ib”)——本安(本安电路);

  21. "M" ("ma", "mb", "mc") - 用化合物密封;

  22. “P”——在超压下填充或吹扫外壳;

  23. “S”——特殊防爆型;

  24. 3) 对于拟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非电气设备:

  25. “C”——结构安全;

  26. “B”——点火源的控制;

  27. “K”——浸液保护;

  28. “D”——由隔爆外壳保护;

  29. “Fr”——由气体通过的外壳保护;

  30. “P”——高压保护;


4) 其他公认的防爆类型。

2. 设备防爆类型由以下为不同防爆等级的设备提供的特殊措施确定,以防止点燃周围的爆炸性环境:

1) 隔爆外壳“d”——周围爆炸性环境设备防爆类型,其中能够点燃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部件被封闭在能够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爆炸压力并防止爆炸扩散到内部的外壳中;

2) 外壳保护“t”——防爆类型,其中设备由外壳保护,提供防尘渗透和通过限制表面温度的方式;
 
3) 增加“e”型保护——一种防爆保护,其中采取额外措施防止可能超过允许温度,以及在正常或紧急操作模式下发生火花;
 
4) 本安(本安电路)“i”——基于将放电中的电能和电气设备的温度限制在低于因火花或热效应而导致点火的水平的防爆类型;
 
5) 用化合物“m”密封——一种防爆保护,其中能够因火花或加热而点燃爆炸性环境的设备部件被封闭在化合物中,以防止在操作或安装过程中点燃爆炸性环境;
 
6) 保护类型“n”——一种防爆类型,在电气设备的正常和规定的(紧急)操作模式下,采取附加保护措施以排除周围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点燃;

7)外壳“o”的油填充 - 一种防爆类型,其中设备或设备部件浸入保护液体中,排除了液体上方可能存在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点燃的可能性或外壳外;
 
8) 在超压“p”下填充或吹扫外壳 - 一种防爆类型,由于在超过压力的压力下存在保护气体,从而排除外部环境进入外壳或空间;
 
9) 外壳“q”的石英填充物——一种防爆型,其中能够点燃爆炸性环境的部件固定在一定位置并完全被填充物包围,以防止点燃外部周围爆炸性环境;
 
10) 特殊防护类型“s”——基于防护措施的防护类型,除了本条第 1-9 款规定的防护措施,但被认为足以确保在评估或测试期间的防爆;

11) 结构安全“c”——防爆类型,其中采取了额外的保护措施,以排除周围爆炸环境因加热表面、火花和设备运动部件产生的绝热压缩而点燃的可能性;

12) 点火源“b”的控制 - 一种防爆类型,用于在非电气设备中安装排除点火源形成的装置,并通过其内部内置传感器控制参数设备元件和触发自动保护装置或信号装置;

13) 浸液保护“k”——一种保护类型,当危险表面经常被保护液覆盖时,通过完全或部分浸入保护液中,潜在的点火源是安全的或与爆炸性环境隔离可能存在于液面以上或设备外壳外部的爆炸性环境不能被点燃。

14) 限制气体通过的外壳保护“fr” - 一种防爆保护,其中通过外壳将周围爆炸性环境进入外壳限制在可接受的低水平,在该水平下外壳内的爆炸性环境低于火焰传播的浓度下限。

五、设备按温度等级分类
 
根据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II 组设备细分为以下温度等级:

1) T1——450摄氏度;

2)T2——300摄氏度;

3) T3——200摄氏度;

4)T4——135摄氏度;

5) T5——100摄氏度;

6) T6 - 85 摄氏度。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12/2011“关于爆炸性环境中工作设备的安全性”的附录 2
 
特殊防爆标志



特殊防爆标志的图像是拉丁字母“E”和“x”两个程式化字母的组合,字母“x”的高度是字母“E”高度的5/9,刻有在图 1或对比背景图 2上的矩形中,高宽比为11/8。
 
Ex 代表防爆。

特殊防爆标志的尺寸由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制造商确定。矩形高度的基本尺寸必须至少为10毫米。特殊防爆安全标志的尺寸必须确保其元素的易读性以及它们在设备或防爆组件的一般彩色背景下用肉眼的易读性。






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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