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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卡车汽车OTTC认证:灯喇叭后视镜汽车配件CU-TR认证法规TR CU 018/2011汽车安全 -轮式机动车辆的安全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5 | 2936 次浏览: | 分享到:
OTTC认证,摩托车汽车汽车配件TR CU 018/2011汽车安全 -轮式机动车辆的安全受本技术法规管制的轮式车辆对象包括:用于公共道路的 L、M、N 和 O 类轮式车辆(以下简称车辆)以及底盘;影响车辆安全的车辆部件。


3) 附录5——关于投入流通车辆的尺寸和重量限制;
4) 附录6 - 关于投入流通的特殊和专用车辆;
5) 第11 - 14条和附录8 - 与运行中的车辆有关;
6) 附录9 - 与运行中的车辆设计变更有关。
 
在创新改装车辆的情况下,安全要求由国家技术监管授权机构(海关联盟成员)的决定确定,在该机构中进行合格评定。在将这些新要求引入技术法规之前,海关联盟其他成员国有权不承认在其领土内基于确认符合规定要求而颁发的车辆型式批准和底盘型式批准。

M类和N类车辆及其内燃机按照附录1分为环境等级。
每辆车都有一个单独的识别号。流通车辆(底盘)的标识要求由本技术法规附录7规定。
识别号内容的要求不适用于进口到海关联盟关税区的单一车辆,也不适用于本技术法规生效前批准的车辆。

禁止将M2、M3类右驾车辆投入流通。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禁止将属于其他类别的右舵车辆投入流通。

作为在役车辆的可更换(备件)部件释放到流通中的部件,当安装在车辆上时应确保不会降低与车辆和投入流通时的水平相关的安全水平。
车辆零部件类型要求清单见本技术法规附录10。
 
如果车辆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作为运行中车辆的可更换(备件)部件进入流通,应提供给这些车辆的组装生产要求被认为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

对已停止生产的车辆更换(备件)部件的要求保持在此类车辆生产结束时的有效水平。

如果本技术法规适用于为紧急救援需要和国家国防命令提供的车辆(底盘)及其部件,则其要求清单和合格评定表由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国家客户制定。
 
5、合格评定
 
1. 验证是否符合批准的车辆(底盘)类型要求

对投入流通的车辆类型要求的符合性验证以型式认可的形式(OTTC)进行。为进行合格评定而将车辆细分为类型和改装是根据本技术法规的附录11进行。
在以下情况下,将对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制造的底盘类型的要求的满足情况进行验证:
1) 将自行式底盘投入流通和将底盘以自身动力沿公共道路移动至进一步完工的地点;
2) 底盘制造商和整车制造商之间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对满足本技术法规个别要求的责任进行后续分配。如果未提供这种责任分配,则满足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责任由整车制造商承担。
 
无论后续使用的目的如何,都会对进口到关税同盟共同关税区的底盘类型的要求进行验证。
 
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国家规定了检查国家国防命令下供应的车辆(底盘)类型要求的满足情况的具体细节。

对车辆(底盘)类型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由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
必要的测试由测试实验室进行,其检测实验室能力需要符合 ISO 17025 标准的要求,包括在海关联盟统一注册的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

如果车辆(底盘)是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制造的,那么申请人在进行型式认可时必须是海关联盟法律注册的制造商,并且是该成员国的居民具有一个国际车辆制造商的识别码,或者制造商的官方代表。
非海关联盟成员国制造商在欧亚联盟的的每个成员国应该任命一名代表,该代表与制造商一起负责确保投入流通的型式认证确保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制造商代表必须是海关联盟成员国注册的法人实体。
 
制造商的所有代表都应该在车辆类型批准证书(OTTC)中注明。
 
在对进口到海关联盟关税区的车辆进行型式认可(OTTC)时,申请人可以是上述外国制造商的代表之一,该制造商有权评估其产品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要求。
 
非关税同盟成员国居民的制造商,生产各种品牌和类别的车辆,有权为每个品牌和类别的组合指定制造商的不同授权代表,他们是合格评定的申请人。同时不允许为不同品牌、同一类别、具有相同国际制造商识别码的车辆指定制造商的不同授权代表。
 
其他制造商的各种品牌车辆的制造商有权指定一名授权代表,该代表可以成为每个品牌的申请人。这样的代表可以是法人实体—或制造商的官方授权代表—或该品牌的所有者。

如果执行合格评定工作的制造商授权代表的授权被终止,则证明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将被终止。
颁发车辆型号批准(OTTC)的先决条件是认证机构进行的制造商生产现场审核分析的结果合格,确认:

组织和技术措施以确保产品特性或生产过程参数的稳定性;
制造产品的定期检查和测试计划以确认其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有关车辆操作及其售前准备、维护和维修的法规的可用性;
在发现车辆检查或测试过程中发现不一致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恢复生产的和在运行中的车辆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如果在车辆的生产中使用了其他制造商的产品,则每个制造商的责任可以根据相互义务的协议在它们之间进行划分。在没有此类协议的情况下,最终产品的制造商负责产品完全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型式认可按以下顺序进行:
1) 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详细信息、车辆类型、以前颁发的车辆型式认可信息(以下简称申请)。对于一种车型,向一个认证机构提交一份申请。根据本技术法规附件12号的清单,申请文件附后;
2)认证机构15内对申请作出决定,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协议(合同)。该决定反映了:承认文件的可能性和充分性;需要进行测试以获得遗漏的证据;检查生产条件的必要性和时间安排;
3) 由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对提交的车辆样品进行确定、认证测试协议的执行,每一项都附有制造商制定并由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认证的技术说明;
4) 按照第27条对制造商的生产状况进行现场审核;
5) 认证机构对根据本技术法规附录2、3和6规定的要求,对符合性声明注册的颁发车辆合格证书(OTTC)并将其颁发给申请人;
6) 认证机构在满足本条第3) - 5) 款的基础上,准备关于颁发车辆型式认可(OTTC)的可能性的意见,前提是车辆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在签发证明符合性的证书文件(OTTC)时生效;
7)车辆型式认可(OTTC)由认证机构注册;
8) 海关联盟成员国家授权的政府机构—对车辆型号批准(OTTC)的批准和注册登记;
9) 认证机构在车辆型式认可(OTTC)有效期内对车辆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控制。

认证机构向申请人提供与合格评定相关的规则、程序和要求的所有信息。
测试报告是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签发符合性证书(OTTC)的基础。
车辆型式认可证书(OTTC)应当包括该证书的编号,但第35条、第36条和第39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根据认证机构的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说明进行审查,识别车辆样品并对其进行测试,编写测试报告,注册和监督。当应用程序中包含多个车辆改装时,通常具有预期的最坏情况性能对车辆改装进行测试。测试报告反映了将其结果扩展到应用程序中包含的其他车辆改装的可能性。
测试是根据UNECE法规、全球技术法规进行的,如果没有 - 根据包含测试规则和方法的标准清单中的标准,包括应用抽样规则满足海关联盟关于轮式车辆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和产品符合性的评估(认证)。如果没有这些标准,则采用适用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批准的测试规则和方法。

申请人准备的车辆样品以进行与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应商定的测试修改的协议。
在测试结束时,测试样品应该返回给申请人。

 

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根据所提交文件的检测结果和技术要求,拟定整车识别和检测结果的协议,并提交给认证机构。
 
为颁发车辆型式认可(OTTC)而进行的试验时,必须对整车的识别协议和试验结果进行登记,但按照本技术法规第35、59、65条规定颁发的除外。
 
自注册之日起至审核之日不超过2年的,整车识别和测试结果协议须经认证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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