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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卡车汽车OTTC认证:灯喇叭后视镜汽车配件CU-TR认证法规TR CU 018/2011汽车安全 -轮式机动车辆的安全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5 | 2940 次浏览: | 分享到:
OTTC认证,摩托车汽车汽车配件TR CU 018/2011汽车安全 -轮式机动车辆的安全受本技术法规管制的轮式车辆对象包括:用于公共道路的 L、M、N 和 O 类轮式车辆(以下简称车辆)以及底盘;影响车辆安全的车辆部件。


制造商逃避执行本款的行为,可以作为认证机构决定终止证明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有效性的依据。

在控制过程中,分析如下:
1)国家对流通产品的控制(监督)结果;
2) 制造商根据先前对生产或控制条件的检查结果制定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3) 产品在设计变更影响安全参数时的符合性评估结果;
4) 产品样品符合批准的技术规范的识别数据;
5) 为确认产品符合技术法规要求而进行的试验范围和结果;
6) 用于确认合格评定中检查的参数在运行过程中持续性的测试结果;
7) 工艺过程阶段产品质量控制的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8) 产品质量声明的信息,包括已识别的因维护和修理而导致的故障和故障的数据。

在产品制造商(销售商)的控制过程中,对其进行识别,产品样品可以在制造商的实验室或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测试。
测试通常是对预期最坏情况测试结果的修改。

如果根据鉴定结果,产品被评估为不符合评定程序的类型,或者在检验过程中进行的测试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已确定的不合格事实被记录在案,并向制造商发出命令以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
控制的结果记录在一个法案中。
如果确定:

产品对应于通过合格评定程序的类型;
提供适当的文件(技术控制记录、控制测试结果等),确认产品持续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产品控制的积极结果是维持证明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的有效期(对于车辆也是更新)的基础。
 
如果确定需要提供:
与车辆类型批准或先前生产条件或控制检查中确定的组件的合格证书不一致的情况尚未消除,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未达到要求的结果;
未经认证机构同意,对技术文件(设计、技术、操作)或产品设计进行更改,导致其与通过合格评定程序的类型不一致;
没有在要求的项目内进行控制试验。
 
如果有必要采取纠正措施,该法案必须包含适当的建议。
 
控制的不符合的负面结果或制造商拒绝执行它,可以成为认证机构终止证明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有效性的依据。

根据控制的结果,制造商制定必要的纠正措施计划,以消除已识别的与实施条款的不一致之处,并在颁发的证书移交给制造商之日起10天内提交此类计划给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审查提交的计划,并在必要时将其意见发送给制造商,并确定检查这些措施实施的程序。

在与认证机构商定的消除不符合项的必要纠正措施计划中,确定的条款结束时制造商提交一份关于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估。

当认证机构收到负面控制结果,以及产品不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时,认证机构应在30天内向制造商及其官方代表发出需要恢复发布到流通中的合规性和建议,包括关于产品召回的建议。
收到此通知后,产品制造商必须在10天内向认证机构发送纠正措施计划以恢复合规性。
 
认证机构在10天内协调指定的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如果认证机构认为所采取的措施不充分,则在向制造商及其官方代表发出书面通知后30天,暂停或终止合格证书的有效性,并通知制造商及其官方代表、技术秘书处和国家控制(监督)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机构,根据认证机构关于终止符合性证书的决定,取消车辆的型式认可(OTTC)以本技术法规附录第16号规定的形式发出取消文件的通知。
 
车辆型式认可(OTTC)终止时,认证机构应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及其官方代表,以及国家控制(监督)机构。
 
有关证明符合本技术法规的文件的终止信息发布在国家授权政府机构的官方印刷出版物上。
 
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机构,应登记并保存一份关于证明符合本技术法规的文件终止通知的统一登记册。

以前颁发的车辆型式认可(OTTC)终止时的型式认可一般按本技术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车辆型式认证(OTTC)的持有者在其有效期内有义务将所有计划中的车辆设计变更通知认证机构。
基于对这些变化的评估,认证机构决定是否可以保留所颁发的车辆类型批准的有效性,或者是否有必要将车辆类型批准扩展到具有以下特征的修改:其设计的变化。在分销期间是否需要发布整车的识别协议和测试结果的决定由认证机构做出。

如果所有提交的证据的考虑结果是肯定的,认证机构准备一个结论,其中包含对提交的证据的充分性的合理理由,以延长车辆类型批准的有效性,以及个人符合性证书,在此基础上制定新版本的文件。如果申请人确认新的改装符合车辆型式认可之日生效的要求,则广泛的车辆型式认可的有效期仅限于车辆型式认可的有效期原车型式认可(OTTC)。
如果申请人确认所有改装符合广泛车型认可登记之日制定的要求,则广泛车型认可的有效期应按照第42 段。
 
在文件注册号的末尾输入分发代码,由字母“P”和分发的序列号组成。
车辆型式认可登记不准确的更正,由签发原始文件的认证机构主动提出,或根据车辆型式认可持有人的申请进行。

如果车辆型号符合新车型批准时有效的要求清单,则根据申请将车辆型号批准延期。
为延长车辆型式认可的有效期,申请人向签发初始文件的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附上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份说明未按照本技术法规第 59-60 条规定的方式确认的车辆设计变更或变更清单的信函;
定期控制测试的协议副本,在评估车辆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时记录的参数的定期测量,由制造商在车辆类型的有效性期间执行批准;
车辆型式认可有效期内车辆生产过程变化的描述(如有),或有关其缺失的信函;
有关制造商和认证机构主动采取的纠正措施的信息或关于他们缺席的信函;
在车辆型式认可有效期内收到的车辆质量索赔信息,以及正在采取措施消除已识别出的与本技术法规要求不符的情况或信函缺席;
如有必要,提供车辆的新改装清单,建议额外延长车辆型式认可的有效期,并附有适当的技术说明和证明材料。
认证机构还考虑:
以前颁发的车辆类型批准(OTTC)的副本;
根据前一车辆型式认可(OTTC)或合格证颁发前的生产状态分析结果得出的结论;
对产品的控制结果采取行动,对产品的合格评定是按照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的,以及在车辆型式批准有效期内进行的检验测试。
认证机构根据对提交的文件的分析,可以得出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结论,或者可以要求提交额外的证明材料。
如果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被认为是足够的,认证机构将准备一份意见书,其中包含延长车辆型式认可有效期的理由,并在下一个时期重新颁发个别合格证书,如果必要的,将它们扩展到新的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准备新的文件。
在车辆类型批准注册号(底盘类型批准)的末尾,输入一个扩展代码,由字母“P”和扩展序列号组成。
 
在延长车辆型式认证以及个别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时,是否需要制定整车的识别和测试报告,由认证机构决定。
 
车辆型式认可和底盘型式认可的有效期延长不超过3年。

经申请人确认符合车辆型式认可(OTTC)登记之日确定的要求后,可以将车辆型式认可(OTTC)的有效期延长新的有效期。

车辆型式认可(OTTC)的有效期仅适用于在其有效期内投入流通的车辆,以及通过测试以评估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车辆,无论他们随后的销售期限。
小批量车辆的型式认可仅适用于指定批次的车辆。

根据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的适当申诉,车辆型式批准以及个别合格证书的有效性可能会提前终止。
 
2. 单车上市前是否符合要求的验证
 
由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以技术形式对每辆车进行识别后,在其投入流通之前验证是否符合单车的要求。检查设计,进行必要的测试。
只检查整车。

申请人是车辆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或将车辆进口到海关联盟关税区的人或其代表。
在检查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在批量生产条件下制造的车辆时,在与车辆制造商达成协议,在投放市场之前对其设计进行了个别更改时,制造商的代表是制造商的代表这些对车辆设计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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