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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EAC认证:调味剂香精香料俄罗斯CU-TR认证-TR CU 029/2012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28 | 1211 次浏览: | 分享到: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香精香料,食品助剂EAC认证-TR CU 029/2012 制定本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对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助剂在食品中的含量制定统一海关联盟要求,强制实施和实施,确保自由流通。

TR CU 029/2012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助剂的安全要求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2年7月20日第58号的决定批准

TR CU 029/2012“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助剂的安全要求”
前言

1.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食品添加剂、香精和助剂的安全要求》(以下简称技术法规)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通用规则协定制定的。

2、制定本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对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助剂在食品中的含量制定统一海关联盟要求,强制实施和实施,确保自由流通。

3、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对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助剂的含量和使用要求不得包含与本技术法规要求相抵触的要求。

4.如果在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助剂方面已经采用了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对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助剂提出了要求,则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助剂也必须符合所有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第1条 范围

1.本技术法规规定:
技术监管的对象;
技术法规对象的安全要求;
识别技术法规对象的规则;
用于评估(认证)技术法规对象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表格和程序。
 
第 2 条 目的

  1. 通过本技术法规的目的是:

  2. 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

  3. 防止误导购买者(消费者)的行为;

  4. 环境保护。

     

     

第3条 技术规范的对象

  1. 本技术法规的技术监管对象是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和流通的对象:

  2. 食品添加剂、复合食品添加剂;

  3. 调味剂;

  4. 食品助剂;

  5. 食品添加剂的含量、调味剂中的生物活性物质、技术助剂的残留量;

  6.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辅助设备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

  7. .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公民在家里和个人附属的仅供个人消费的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助剂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处置和使用过程。

     

第4条 定义


第5条 市场流通规则

食品添加剂、香精和助剂如果符合本技术法规以及适用于它们的其他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则可以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域内放行流通。
未经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食品添加剂、香精和技术助剂,不得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打EAC产品流通标志,不得投入市场流通。
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的食品添加剂、香精和技术辅助材料必须附有确认其安全性的文件和确保可追溯性的文件(运输文件)的信息,以及有关产品储存条件和保质期的信息。
 
第6条 识别规则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助剂的鉴定根据海关联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制定的规则进行。
 
第7条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加工助剂及其在食品生产中使用的安全要求


为了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辅助工具的安全使用,以及防止误导购买者(消费者)的行为,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辅助工具的使用不应增加食品对人类健康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程度;
调味剂的天然来源中所含的食品添加剂、技术助剂的残留量和生物活性物质的含量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对其中受管制物质的允许含量规定的要求;
只有在需要改进技术的情况下,以及有必要改善食品的消费特性、延长其保质期时,才应使用食品添加剂、香精和技术助剂,而这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实现。其他方式或在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剂的使用不应在食品的消费特性方面误导购买者(消费者);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加工助剂的使用不应导致食品的感官特性变差;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助剂应以达到技术效果所需的最低量用于生产食品;
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香精来掩盖原材料或成品的腐败和劣质和/或其伪造,和/或以误导购买者(消费者)为目的;
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的使用转基因生物和其他生物技术制造的食品添加剂、香精和技术辅助材料,必须符合关税同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香精和加工助剂的预包装和包装方式必须确保其在保质期内的安全性和标签中声明的消费者特性,受储存条件的限制。
 
包装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加工助剂时,必须使用符合海关联盟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技术法规要求的材料。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指标(有毒元素含量和微生物指标)和纯度等级必须符合本技术规程附录28的要求
 
含有食品原料的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指标,除微生物指标外,必须符合海关联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中对混合(多组分)成分食品的要求。海关联盟对TP TC 027/2011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规定。
调味剂及其成分的安全指标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 1 和 19 中规定的要求。
允许用作香料生产的原料:

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19的调味物质;
调味料的天然来源和/或由它们制成的调味料。
允许用于将食品调味剂释放到流通中的生产:
 
由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 19 的调味物质组成;
由天然来源的调味物质制成的调味制剂组成;
其他香精(包括本部分第1)、2)、3)、4)、5)项所列成分以外的成分;
上述口味的混合物。
 
酶制剂必须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铅含量不应超过5.0毫克/公斤;
微生物指标:
嗜温好氧和兼性厌氧微生物 (KMAFAnM) 的数量,CFU/g,不超过 - 5x104(用于植物、微生物(细菌和真菌)来源的酶制剂)、1x104(用于动物来源的酶制剂,包括凝乳);
0.1 克大肠菌群(BGKP,大肠菌群) - 不允许;
病原微生物,包括沙门氏菌,25 克 - 不允许;
大肠杆菌 25 克 - 不允许;
不允许维持可行的生产者形式;
微生物(细菌和真菌)来源的酶制剂不应具有抗生素活性;
真菌来源的酶制剂不应含有霉菌毒素(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 B1、T-2 毒素、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 A)。

为获得酶制剂作为来源和生产者,允许使用健康的家畜、栽培植物的器官和组织,以及符合附录26的细菌和低等真菌的特殊非致病性和无毒菌株
为规范酶制剂的活性,提高酶制剂在其组成中的稳定性,允许按照本技术规程附件2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酶制剂的生产,可以按照本技术规程附件27的规定使用工艺助剂作为固定材料和固体载体。
在成品食品中,不应检测用作技术助剂的酶的活性。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组合物中的生物活性物质和食品中加工助剂的不可去除残留物的含量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 3-8、10-18、20-27、29 的要求, 在海关联盟的021/2011“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针对027/2011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中。
所有摄入来源的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总含量不应超过本技术法规规定的最大允许水平。
由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化的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含量由标签(根据配方)和/或使用分析研究方法控制。
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含量的卫生标准见本技术规范附件3-18和29。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在某些类型的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以下限制和特点:
食品添加剂(染料和甜味剂除外),其使用按照 TD 规定,在这些技术规范的附录 3、6、7(二氧化碳 E290 除外)、8、12、15、16 和 17 中规定法规允许用于所有类型的食品,不包括:
a) 未加工的食品、蜂蜜、葡萄酒、动物脂肪、牛奶黄油、巴氏杀菌和消毒的牛奶和奶油、天然矿泉水、咖啡(速溶咖啡除外)和咖啡提取物、未调味的叶茶、糖、干意大利面(不含麸质和低蛋白),天然无味酪乳(除菌外);
b) 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 18 的食品,其中制定了符合 TD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及其允许使用水平;

染色料可用于: 保持食品的原始外观,其颜色因技术加工、储存、包装等而发生变化,为无色食品赋予颜色并改变其感官特性。
食品中染色料的最高含量是根据本技术法规附录 10 和 11 确定的,是指所用商业染料制剂中主要染料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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