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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EAC认证:调味剂香精香料俄罗斯CU-TR认证-TR CU 029/2012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28 | 1212 次浏览: | 分享到: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香精香料,食品助剂EAC认证-TR CU 029/2012 制定本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对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助剂在食品中的含量制定统一海关联盟要求,强制实施和实施,确保自由流通。

根据本技术法规附件9的规定,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染色料;除本技术法规的附录 9 和 10 中规定的那些外,根据 TD 规定使用的染料可用于所有类型的食品;
对于食品着色,允许使用水不溶性清漆,其中染料的最大含量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 10 和 11 中可溶性染料的含量;
对于标记肉类、标记鸡蛋和奶酪,允许使用以下染料:甲基紫(根据国际染料分类 - CI 42535)、罗丹明 C (CI 45170)、酸品红 (CI 45685),以及食品中的食用色素根据本技术法规的附录 11;
对鸡蛋着色,只允许使用本技术法规附录 11 规定的食用色素;
零售面粉的生产中不得使用加工面粉的物质(特殊品种除外:煎饼粉、松饼粉等);
不得在牛奶、黄油、面粉、面包(经包装长期储存的除外)、用于生产食品的生肉的生产中使用防腐剂;
食品中二氧化硫含量低于 10 毫克/千克(升)(使用脱硫原料或二次投入时)按不具有防腐作用的残留量估算;
肉制品生产中的亚硝酸盐应仅以固化亚硝酸盐混合物(溶液)的形式使用或作为复杂食品添加剂的一部分使用;
甜味剂应用于: 在能量值降低且不添加糖的食品中,在为建议限制(排除)糖消耗的人群使用的膳食产品中,在具有特定化学成分的专业产品中,以及在以增加食品的保质期。
 
调味剂的范围和最大用量由其制造商根据本技术法规制定的标准在技术文件中确定,并考虑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生物活性物质的允许含量;食品制造中调味剂的用量不应超过调味剂制造商规定的值。
 
本技术法规附录 20 规定了食品中植物原料(调味制剂)香料和/或植物原料中生物活性物质的允许含量水平。
 
当用作药用植物调味物质和/或药用植物调味制剂的天然来源时,它们在 1 kg (l) 食品中的含量(以干燥原料或其中所含的生物活性物质计)不应超过具有药理作用的量。

不允许在食品生产中使用下列化合物作为调味物质:木耳酸、β-细辛酮、异维素、金丝桃素、辣椒素、苦瓜素、香豆素、门托呋喃、甲基丁香酚(4-烯丙基-1,2-二甲氧基苯) , pulegon, 黄樟素 (1-allyl-3,4-methylenedioxybenzo), 氢氰酸, thujone (alpha and beta), teucrine A, estragol (1-allyl-4-methoxybenzo)。
 

在食品生产中,使用天然来源的调味物质,以及由它们制成的调味剂和调味剂,有以下限制:
菖蒲 (Acorus calamus L., CE 13) 的四倍体形式不允许用于食品和调味品的生产;
苦瓜 (Quassia amara L., CE332) 和 Pikrasma (quassia) high (Picrasma excelsa (Sw.) Planch., CE 2092) 只允许用于非酒精和酒精饮料和烘焙产品的生产,quassin 含量为根据本技术法规的附录 20 进行监管;
药用海绵 (Fomes officinalis (Vill.Fr.) Ames 或 Laricifomes officinalis (Vill.Fr.) Et Pouz., CE2061a, CE359)、圣约翰草 (Hypericum perforatum L., CE 234)、紫杜布罗夫尼克 (Teucrium L. chamaedrys) . , CE449) 只允许用于酒精饮料的生产。 teucrine A 的含量见本技术法规附录 20;
 
本技术法规的附录 21-27 中规定了使用技术辅助工具的卫生标准。
 
在食品生产中,还允许使用按照本技术规定附件2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作为技术辅助方法。


第8条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辅助剂的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的要求


第9条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工艺辅助剂的标识要求


第 10 条 合格评定(认证)

通过满足其安全要求和海关联盟TR CU 021/2011“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29/2011食品添加剂、香精和技术助剂要求。
研究(测试)和测量方法是根据包含研究(测试)和测量的规则和方法的国家标准清单在标准中规定,包括应用和满足本技术法规和评估要求所需的抽样规则(确认)。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加工助剂根据海关联盟TR CU 021/2011“食品安全”技术规定进行合格评定(认证)。

在评估(认证)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助剂的符合性时,提供了额外的信息:

关于复杂食品添加剂的成分(按照本技术规则附件3-8、10-18和29的标准食品添加剂的成分和含量说明);
关于香精成分,说明调味物质、调味制剂、载体和标准化生物活性物质含量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 20,标准化食品添加剂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 3-8、10-18 和 29技术法规;
在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辅助工具的组合物中使用转基因生物和从转基因生物中获得的成分;
关于纳米材料和纳米技术产品的使用

在评估(认证)酶制剂的一致性时,另外提供以下内容:
 
有关药物来源及其特征的信息,包括主要活动和附加活动;
微生物菌株的特征-酶的生产者:
分类规定(菌株的通用和特定名称、编号和原始名称;关于培养物收集中的沉积和修改的信息);
有关产毒性和致病性的信息(对于菌株-属的代表,其中有条件致病微生物);
 用于生产转基因微生物菌株的酶制剂的信息
 
新型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助剂国家注册时,在本条第4-5部分规定的信息基础上,增补一种新型产品对人体健康的安全性信息: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物质的特性、来源和化学式、成分、理化性质、生产方法、主要物质的含量(纯度、存在和杂质含量) ),实现技术效果的机制以及与食品物质相互作用的可能产物;
对于从调味物质的天然来源获得的调味剂 - 来源的使用部分,主要成分的组成和含量,包括生物活性成分,用于食品或药用目的,剂量;
毒理学特征;对于单个物质 - 在动物机体中的代谢;
使用新型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助剂的技术原理,优于已用食品的优势,拟使用的食品清单,达到技术效果所需的剂量;
包含既定安全指标、确定食品添加剂的方法和新型技术助剂(其转化产品)或主要成分和生物活性物质(如果有)的技术文件
 
对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国家控制(监督)是根据海关联盟成员国的立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 10.7)
 
第11条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第12条保障条款

TR CU 029/2012技术法规“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助剂的安全要求”附录 1
 
调味品的安全要求
调味品中有毒元素的含量不应超过下列指标:
铅 - 5.0 毫克/公斤;镉 - 1.0 毫克/公斤;
砷 - 3.0 毫克/公斤;汞 - 1.0 毫克/公斤
 
烟熏香精必须满足以下附加要求:
1)苯并(a)芘的含量不应超过2μg/kg(l);
2)苯并(a)蒽的含量不应超过20微克/千克(升)。

在微生物参数方面,调味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口味类型

КМАФАнМ КОЕ/г, не более

不允许的产品重量,g

Плесени, КОЕ/г, не более

酵母, КОЕ/г, не более

注释

(大肠杆菌)

致病性,包括 沙门氏菌

水性香精,液体和糊状 (1)

5 х 10^2

1,0

25

100

霉菌和酵母结合

基于糖、树胶、盐和其他产品的干香精

5 х 10^3

0,1

25

100

100


基于淀粉和香料的干香精

5 х 10^5

0,01

25

500

100

香料 - 亚硫酸盐 -
0.01 克中不允许含有导管梭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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