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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经济委员会决定
2017年3月3日第19号
欧亚经济联盟“化学产品安全管理条例”(TR EAEU 041/2017)
该技术法规是根据“2014年5月29日的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52条制定的,并考虑到“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2011年)”,确定:
化学品和混合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分类标准,以及由于其物理化学性质引起的危害;
信息系统的要素,包括标签和安全数据表的要求。
本技术规定的目的是在欧亚经济联盟关键地区(以下简称“联盟”)下制定化学产品要求的适用和执行规定,确保在联盟关税领域发行时自由流动。
一,适用范围
1.采取这项技术规定,以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财产,环境,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防止误导消费者(收购方)的行为。
2.本技术法规规定了联盟海关领土适用和执行在联盟海关领域流通的化学产品要求的规定和执行情况,以及评估其合规性,识别规则,术语要求,标签及其应用规则的规则和形式。 。
化学产品生产,储存,运输(运输),销售(加工)过程的要求在联盟(海关联盟)的技术规定中确定,其效果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化学产品。
3.本技术规定的有效性适用于联盟海关领域发行的所有化学产品,附件1列出的产品除外。
对于符合联盟(海关联盟)其他技术规定(对海关联盟)制定这些类型化学产品具体要求的某些类型的化学产品,如果涉及化学产品的分类要求,防范标签和安全数据表,则该技术规定的效果将得到延长,如果这些要求不是由联盟的其他技术规定(海关联盟)确定的。
二、基本概念
4.为了适用本技术规定,使用以下概念及其定义:
“生物累积” - 化学物质在生物物质中积累的能力;
“爆炸性化学产品”是指固体或液体化学产品,其本身能够与释放这种温度和压力的气体发生化学反应,并以使其对周围物体造成损害的速率;
“易燃液体”是指点火温度不高于93℃的液体;
“固态易燃化学产品” - 容易引起火灾或引起火灾或由于摩擦而导致燃烧的产品;
“危险标志” - 使用对比色,图形符号和解释性铭文的特定几何形状的彩色图像,旨在警告公民立即或潜在的危险,禁止,处方或许可某些行为;
“选择性毒性”是一种影响,导致单次和短期或反复和长期暴露的情况下,有机体的各个器官(靶器官)和(或)系统的功能中断;
“进口商”是国际电联成员国的居民,与国际电联成员国非居民缔结进口化学产品联盟关税地区的外贸合同,执行化学产品销售,负责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致癌性” - 化学产品引起突变(活细胞遗传结构的变化)的能力,可导致恶性肿瘤(肿瘤)的发展;
“致癌物” - 可引起或加速恶性肿瘤(肿瘤)发展的化学产品;
“分类” - 按危险标准确定化学产品与特定类别(亚类,类型)的一致性;
“腐蚀性化学物质” - 由于化学侵蚀,会严重破坏或破坏材料的产品;
“危险标准” - 从对人类,动物,环境以及财产的安全性的观点来看,化学产品状况的定量和(或)定性价值观,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危险影响的类型和程度的评估;
“诱变剂” - 可能导致活细胞和活生物体群体突变数量增加的化学产品;
“致突变性” - 化学产品引起突变的能力;
“新化学品” - 化学产品是新化学品或含有新化学品;
“新化学物质” - 化学物质,其中没有列入化学品和联盟混合物登记册的
“通知” - 将化学品及其混合物登记册中新化学品信息的程序;
“氧化剂” - 支持和加剧燃烧的化学产品,由于放热氧化还原反应引起其他物质的点火或有助于这种点燃(氧化化学产品本身不一定是易燃的(易燃));
“有机过氧化物”是含有二价结构的液态或固体状态的有机物质,可被认为是其中一个或两个氢原子被有机基团取代的过氧化氢产物的衍生物(有机过氧化物及其混合物是热不稳定的,这可导致它们自加速放热分解);
“基础化学品” - 不是添加剂或杂质的化学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构成该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被用作化学产品的名称及其详细识别;
“急性毒性”是指在将物质引入胃中后发生的负面后果,或将单一剂量的物质施用于皮肤,或在24小时内反复接触物质,或者吸入空气进入物质4小时;
“安全数据表”是指含有化学产品危险性质信息,制造商授权的制造商信息,制造商进口商,确保化学产品海关关税区域安全流通的警告措施和安全要求的指定表格的化学产品安全数据表。
“稳定性” - 化学产品对分解和转化过程的稳定性;
“自燃化学品” - 即使少量化学产品在与空气接触后的5分钟内可以点燃;
“消费者(收购者)”是指注册法人或个人作为个体企业家,以及意图购买(获取)化学产品的个人;
“预防措施” - 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防止接触危险化学品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联盟的化学品和混合物登记册” - 一个信息资源,其中载有关于化学品和混合物性质的资料,包括禁止,限制或允许在联盟关税区使用的资料;
“自加热化学产品”是液态或固体聚集状态的化学产品(除了自燃化学产品外),当与没有外部能量的空气接触时,能够自加热(自加热化学产品与自燃不同,因为它们仅大量点燃(千克),经过很长时间(小时,天));
“敏化作用” - 增加生物体对引起过敏反应的异生素的作用的敏感性;
“混合物”是由两种或更多种化学品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其中化学品彼此不反应;
“毒性” - 化学产品造成生物体破坏或死亡的能力,非机械影响;
“化学产品” - 化学物质或混合物;
“化学”是指处于天然状态或从任何制造过程获得的化合物和(或)其化合物,包括确保稳定性所必需的任何添加剂以及生产化学产品所产生的任何杂质,不包括任何溶剂可以分离而不影响化学品的稳定性或改变其组成(化学品包括化学品以浓度存在的化学产品) 80%(重量)以上,其余20%(重量)以下,被认为是杂质和(或)添加剂);
“慢性毒性”是一种毒性,导致重复和/或长时间暴露时活体的疾病和(或)死亡;
“生态毒性化学品”是一种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化学物质。
三、化学品鉴定规则
5.化学产品的鉴定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这些产品的进口商进行。
化学品鉴定包括:
a)建立化学品名称;
b)化学产品归属于化学品或混合物;
C)根据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以下的命名建立了化学名称 - IUPAC的命名法)和化学物质(CAS)的标识符,在美国化学学会(以下的化学文摘社的登记册 - CAS号)(如有);
d)根据IUPAC命名法和CAS号(如果有的话),确定混合物的化学成分,并鉴定可识别组分的每个组成成分;
e)在化学产品中建立浓度超过0.1%的新化学品的存在;
(e)将化学品中的化学品分配给:
新化学品;
禁止在联盟关税领土使用的化学物质;
化学物质,限于在联盟关税地区使用;
g)化学产品应用领域的定义;
h)其他必要信息。
7.当确定化学品的化学成分时,有必要确定:
a)基本化学物质;
b)添加剂和杂质的组成中的危险化学物质,如果其数量超过标准清单所列标准中规定的浓度,则确保遵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8.当确定混合物的化学成分时,有必要确定:
a)浓度大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