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测试认证集团/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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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俄语区域产品认证专家
乌兹别克斯坦认证方案
乌兹别克斯坦认证方案根据第 1458 号《产品认证规则》和第 1513 号《某些类型强制性认证同质产品认证规则》选择。乌兹别克斯坦测试认证公司在工作中采用第3、第4、第7、第7A、第8和第9号认证方案。
方案 1 - 用于标准样品的乌兹别克斯坦认证,规定对乌兹别克斯坦认可实验室中的产品进行强制性指标(主要是安全指标)测试。该计划也用于没有明确界定的无指定用途产品。
方案 2 - 用于标准设计乌兹别克斯坦认证,规定在认可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测试,以验证强制性指标。该方案通过检测贸易中(从消费者处)抽取的样品对产品进行检验控制。
方案 3 - 用于制成品乌兹别克斯坦认证,规定在乌兹别克斯坦认可实验室中对产品进行测试,以验证强制性指标,并对生产进行检查。该方案规定在企业进行检验控制,对从制造商处提取的产品进行检测,并使用合格标志(STZ)。
方案 4 - 用于制成品乌兹别克斯坦认证,包括在乌兹别克斯坦认可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测试,以验证强制性指标和对生产进行检查。
该方案通过对贸易(消费者)和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合格标志(STZ)的应用,对产品进行检验控制。
方案 5 - 用于制成品乌兹别克斯坦认证,规定对乌兹别克斯坦认可实验室中的产品进行测试,以验证强制性指标、检查生产或评估质量体系。该方案规定通过产品测试和生产检查(或质量体系评估)进行检查控制。
方案 7 - 适用于单批次产品乌兹别克斯坦认证,涉及产品乌兹别克斯坦认可实验室测试。
方案 7A - 适用于一个外贸协定(合同)框架内的产品(车辆除外)乌兹别克斯坦认证,并规定对乌兹别克斯坦认可实验室中的产品进行检测,以检查强制性指标。
方案 8 - 适用于每种单一产品的乌兹别克斯坦认证。
方案 9 - 适用于产品认证,并规定了产品符合其安全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符合性声明。在该计划中,制造商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乌兹别克斯坦合格标志(STZ)。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认证计划 3、4、5、7、7A、8、9 认证的产品可贴上乌兹别克斯坦合格标志(STZ)。
乌兹别克斯坦认证的服务
乌兹别克斯坦国内产品认证
进口产品的乌兹别克斯坦认证、
支持注册和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合格证书、
制造商乌兹别克斯坦符合性声明认证
承认外国合格证书、
复杂的生产认证问题解决方案。
乌兹别克斯坦认证程序
乌兹别克斯坦强制认证和乌兹别克斯坦自愿认证
乌兹别克斯坦认证产品和规范性文件清单由国家机构操作系统的认证认证范围内确定。
根据2011年4月28日第122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令批准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产和进口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清单》,必须进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产和进口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清单》确定。在强制性认证中,将对产品的安全性、互换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进行检测。
应申请人要求,乌兹别克斯坦可对上述清单中未列出的产品以及为出口而生产的产品进行乌兹别克斯坦自愿认证。 乌兹别克斯坦自愿认证期间检查的产品参数由国家机构 的操作系统根据申请人的意愿确定。 申请人有权选择进行产品自愿认证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国际、国家间、国家(RUz)、任何国家的国家标准以及合同条件。如果特性清对产品的要求不同,则会在申请决定中注明。
乌兹别克斯坦申请的提交和审议
为了签订乌兹别克斯坦认证工作合同,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机构提出产品认证申请。信件注册登记后,寄给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操作系统提交产品认证申请(申请表--附件 B)提交。
在提交申请的同时,申请人应向国家机构操作系统提交以下文件:
- 乌兹别克斯坦国内制成品
制成品的规范性文件副本;
产品标签样本(产品信息);
相关物品的注册保护文件(证书、专利或其附件)复印件,确认产品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或其使用许可协议的复印件(如有)。
- 乌兹别克斯坦进口产品:.
申报产品的规范性文件副本(如有);
产品标签样本(产品信息);
确认产品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权利的相关物品注册保护文件(证书、专利或其附件)副本或使用许可协议副本(如有);
带有抵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标志的运输文件副本(提单、发票、 发票、卫生保健结论);
外贸协议(合同)复印件,其中注明进口货物的具体数量以及产品供应商和收货人之间的协议(y)(根据 7A 方案对产品进行认证时)";
如果有,附有检测报告的卫生流行病学结论副本,其中包含国家卫生监督机构 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以及关于客户端规定的其他要求的信息。
在提交乌兹别克斯坦产品认证申请时,如果提交了确认产品中使用的知识产权(证书、专 利或其附件)权利的相关客体登记保护文件的副本或使用许可协议的副本,则不 得在此类产品认证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和验证。(2023 年 6 月修订)
此外,对于符合《通用技术条例》(GTR)要求的设备,申请人应额外提交相关 GTR 中规定的信息。
如果申请者未能提交上述文件,国家机构的操作系统有义务正式通知申请者,并以此为由拒绝开展乌兹别克斯坦认证工作。
此外,禁止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批准的定期更新的卫生和流行病状况不佳国家名单中的国家进口受卫生和流行病控制的产品,也可作为拒绝执行认证工作的依据。
乌兹别克斯坦认证机构应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以确保:
(a) 客户和产品信息足以执行认证程序;
(b) 认证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任何误解均已解决,包括就标准或产品信息达成一致。
包括就标准或其他规定达成一致意见;
(c) 已确定所需的认证范围;
(d) 有开展所有评估活动的资源;
(e) 认证机构有能力进行认证。
如果认证计划引入了影响客户的新要求或修订要求,认证机构会将这些变化通知客户,同时保留对客户和认证机构双方满足要求的控制。
申请的受理由专业部门的专家进行,考虑到产品的特殊性、生产方法和申请人的建议、交货量和时间、测试方法、生产的特殊性、违反其稳定性的风险以及该产品对消费者的潜在危险。认证方案根据第 1458 号 "产品认证规则 "和第 1513 号 "某些类型的强制性认证同质产品认证规则 "进行选择。在工作中,乌兹别克斯坦采用第 3、4、7、7A、8 和 9 号认证方案。
在根据第3号方案对制成品进行认证时,要对产品样品进行检测,以评估强制性指标是否符合《客户端生产许可证》的要求,检查生产状态,并利用从制造商处提取的样品对认证产品进行检查控制,以及应用合格标志(STZ)。
在根据第4号方案对制成品进行认证时,要进行产品测试,以验证强制性指标、检查生产状态,以及通过从制造商和贸易商(消费者)处选择样品对认证产品进行检验控制,并使用合格标志(STZ)。
在根据第7项方案适用于批量产品认证,规定对从受检批量产品中抽取的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适用于整批受检产品。
在根据第7A号方案适用于一个对外贸易协定(合同)下的产品(车辆除外)认证,并规定对 AIL 中的产品进行检测,以验证强制性指标。
在根据第8号方案适用于规定对认证样品进行检测。
在根据第9号方案进行产品认证(根据申请人的符合性声明确认符合性)时,将根据第 1465 号 "产品符合性安全要求声明程序规定 "对申报产品进行鉴定,并对提交的文件(测试报告、质量体系证书)进行分析。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产的产品的合格性确认是根据2011年4月28日SCM№122(附件Z)批准的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产的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制造商通知程序规定 "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