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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海关总署 1999 年 12 月 10 日№06/972 批准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 "批准" 2000年1月21日 № 02/16-09
说明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强制认证货物(产品)进口的指令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2011年6月28日第P-1、01-02/16-10号决议(2011年7月28日第901-4号条例) - СЗ РУ, 2011, № 30, Art.)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 2000 年 2 月 26 日注册。注册号:901]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2016年6月1日№№P-3,01-02/16-45《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进口需强制认证的货物(产品)的指令失效及其修改和补充》的决议(2016年7月1日№901-5号公告),本指令自2016年10月5日起失效。
参见上一版本。
该指令是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1994年8月12日第409号《关于批准强制性认证产品清单,认证程序,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进口和从其境内出口需要确认其安全性的货物》和2004年7月6日第318号《关于简化产品认证程序的补充措施》制定的。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Uzstandart "机构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 2004 年 7 月 28 日第 10/8 号和第 01-02/16-31 号决议(2004 年 8 月 16 日第 901-2 号条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汇编》,2004 年,第 33 号,第 376 条)。
1 总则
1.1 本指令适用于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11年4月28日第122号批准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产并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清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汇编》,2011年,№18,第178条),属于外贸活动的对象,并根据海关制度 "自由流通(进口)放行 "的强制性认证的进口货物。
(乌兹别克标准化、计量和认证机构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 2011 年 6 月 28 日№P-1,01-02/16-10 号决议第 1.1 段(2011 年 7 月 28 日№901-4 号条例)-СЗ РУ,2011 年,№30,第 320 条)。
1.2 本指南中使用的术语:
"货物"--作为销售或交换对象的任何动产,包括车辆;
见上一版本。
(乌兹别克标准化、计量和认证机构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于2011年6月28日颁布的法令№P-1,01-02/16-10(reg. № 901-4 from 28.07.2011)-СЗ РУ,2011,№30,Art.320)排除了第1.2点的第三段)。
参见上一版本。
(乌兹别克标准化、计量和认证机构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2011年6月28日法令№P-1,01-02/16-10(reg. № 901-4 of 28.07.2011)- NW RU, 2011, № 30, Art. 320)第1.2段的第4、5和6款被排除。
"放行"--海关当局将已通过海关清关的货物或运输工具移交给个人全权处理;见上一版本。
"认证机构"--"Uzstandart "机构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各州和塔什干市的属地机构,以及 "Uzstandart "机构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产品和服务认证法》在共和国境内外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Uzstandart "机构和国家海关委员会 2003 年 1 月 10 日№10/1 和№01-02/16-5(15.01.2003 起条例№901-1)决议版本第 1.2 项第 8 段 - 规范性法案公告,2003 年,№1-2)。
产品认证"(以下简称 "认证")--确认产品符合既定要求的活动;
"合格证书"--根据认证制度规则颁发的文件,以确认认证产品符合既定要求。
2. 海关当局与认证机构的互动程序
2.1 根据2011年4月28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第122号决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汇编》,2011年,第18号,第178条)批准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产并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清单》中所列商品的海关清关,只有在持有认证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本指令第1.1段规定的海关制度进行。
(乌兹别克标准化、计量和认证机构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 2011 年 6 月 28 日决议第 2.1 段№№P-1,01-02/16-10(2011 年 7 月 28 日条例№901-4)-СЗРУ,2011 年,№30,第 320 条)。
2.2 符合性证书或其由认证机构认证或公证的副本(以下简称副本)应提交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由海关对申报人的货物进行清关。
2.3 合格证应针对一个名称的货物或一组类似货物签发,其效力应适用于实际进口到乌兹别 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整批货物,但不得超过合格证规定的数量。
(乌兹别克标准化、计量和认证机构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 2011 年 6 月 28 日第 P-1,01-02/16-10 号决议第 2.3 段(2011 年 7 月 28 日第 901-4 号法规)-СЗРУ,2011 年,№ 30,第 320 条)。
2.4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在清关时应检查
a) 合格证的真实性、有效期以及合格证必填项的正确性;
b) 报关单第 44 格所列数据与提交的合格证是否一致;
c) 合格证上注明的货物代码和名称与进口货物的实际名称和代码是否一致。
(2011年6月28日乌兹别克标准化、计量和认证机构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决议第2.4段 "c "分段(№№ P-1,01-02/16-10 (reg. № 901-4 dated 28.07.2011) - СЗ РУ, 2011, № 30, Art. 320)。
参见上一版本。
2.5 在货物申报、申报人申报以及通关过程中,海关当局应完全遵循 TN VED 的货物归类原则。
(第 2.5 点载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Uzstandart "机构和国家海关委员会 2004 年 7 月 28 日第 10/8 号和第 01-02/16-31 号决议(2004 年 8 月 16 日第 901-2 号条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汇编》,2004 年,第 33 号,第 376 条)。
2.6 如果必须确认上述所有数据,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行货物,并将合格证退还货主。
2.7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的认证应根据海关监管立法进行。
参见上一版本。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 2011 年 6 月 28 日第 P-1,01-02/16-10 号决议(2011 年 7 月 28 日第 901-4 号条例)-СЗ РУ,2011 年,№ 30,第 320 条)第 2.7 点第二段除外。
参见上一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