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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坦符合性声明认证法规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2019年1月28日第20号 “关于以符合性声明形式强制确认产品合格性 ”的决议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决议
自201年1月28日起第 20号
“关于以吉尔吉斯坦符合性声明形式强制确认产品符合性的决议
吉尔吉斯坦以符合性声明形式强制确认产品符合性 "的决议
为使吉尔吉斯共和国立法与欧亚经济委员会监管法律框架相协调,落实吉尔吉斯共和国 “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监管基本原则 ”的法律第25条,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 “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的宪法法律第10条和第17条的规定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宣布
1. 规定以符合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要求符合性声明的形式对产品的符合性进行强制性确认,应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规定的以符合性声明的形式进行符合性评估的程序进行。
2. 规定以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声明形式对产品的符合性进行强制性确认时,应按照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规定的以符合性声明形式进行符合性评估的程序进行。
在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生效之前,对于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2005年12月30日第639号 “关于强制确认产品符合性 ”决议批准的《强制确认符合性产品清单》中所列产品,上述清单中规定的产品符合性可以通过符合性声明确认,如果符合性声明是通过符合性评估形式提供的。
申请人应根据确认产品符合既定要求的文件接受符合性声明。
3. 规定符合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登记应由授权机构或经认可的认证机构进 行,其认可范围包括所声明的产品。
4. 规定对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单一形式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的登记应由欧亚经济联盟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中心)统一登记册中的授权机构或经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其认可范围包括所申报的产品。
5. 确定吉尔吉斯共和国卫生部疾病预防和国家卫生防疫监督局及其下属机构为授权机构,负责登记符合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和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单一形式符合性声明(以下简称 “授权机构”)。
6. 根据附件批准《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要求符合性声明受理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7. 授权机构、经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应
1) 根据《条例》登记符合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
2) 对已登记的符合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进行登记;
3) 每月向吉尔吉斯共和国经济部(作为技术法规的授权机构)提交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符合性声明登记册中的数据,以及申请人违反强制性安全要求的案例信息。
8. 欧亚经济联盟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中心)统一登记册》中的授权机构、认可认证机构:
1) 根据2018年3月20日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决定批准的《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产品符合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要求声明的登记、暂停、更新和终止程序》N41,登记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单一形式的声明;
2)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7 年 9 月 26 日第 127 号决定批准的《欧亚经济联 盟颁发的合格证书和注册的合格声明统一登记册的形成和维护程序》,利用欧亚经济 联盟综合信息系统的手段,在欧亚经济联盟颁发的合格证书和注册的合格声明统一登 记册中输入注册的合格声明信息。
9.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宣布
1.规定以符合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要求符合性声明的形式对产品的符合性进行强制性确认,应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规定的以符合性声明的形式进行符合性评估的程序进行。
-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2007 年 10 月 23 日第 512 号 “关于以符合性声明形式强制确认产品符合性 ”的决 议;
-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2010 年 3 月 25 日第 178 号 “关于批准新的合格证和合格声明格式” 的决议第 3 段;
-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2013 年 7 月 1 日第 395 号 “关于对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若干决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的决议附件第 13 段;
-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2015 年 12 月 2 日第 815 号 “关于对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部分决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的决议第 2 段。
十一、本法令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十日后生效。
12. 12.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办公厅经济与投资司负责监督本决议的执行。
总理
M. 阿比加兹耶夫
附 件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决议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自 2019 年 1 月 28 日起 N 20
吉尔吉斯坦条例
关于通过符合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声明的程序
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条例
1. 本条例规定了接受符合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要求符合性声明的程序。
2. 2 符合性声明的接受应基于制造商或经销商自己的证据,或基于其自己的证据和在第三方参与下获得的证据。
3 制造商/经销商、进口商应根据确认产品符合既定强制性要求的文件接受符合性声明。
制造商/经销商、进口商有权从以下方案中选择一种符合性声明方案:
1) 方案 D 1 - 建议在接受国内或国外生产商或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注册的国外生产商代表(下称 “经 销商”)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的产品符合性声明时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接受申报的制造商/经销商、进口商应独立形成证据基础,以确认产品符合强制性安全要求。可使用的证据包括:技术文件;自己的测试和测量结果;原材料、材料、部件的合格证书或测试报告;监管法规为该产品提供的、由授权机构和组织签发的文件(卫生结论、兽医证书、消防安全证书(测试报告)等);作为申报产品符合性声明依据的其他文件。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由产品制造商/经销商、进口商根据该产品的计划发布期或批次实现期确定,但不超过 3 年;
2) 方案 D 2 - 建议适用于制造商/经销商根据自己的证据和第三方参与获得的证据接受符合性声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除自身证据外,整套技术文件中还应包括由第三方(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对申报产品进行的测试报告;
3) 方案 D 2a - 建议在与方案 D 2 相同的条件下申请,但除了自身证据和在第三方参与下获得的证据外,制造商/经销商、进口商还需提交其自身生产的产品或其部件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根据合同获得)。D 2 和 D 2a 计划下的符合性声明也可被接受,有效期最长为 3 年。
4. 对于一个制造商生产的特定产品或一组同类产品,并根据规范性法案和/或标准的安全要求作出声明,可接受符合性声明,在这种情况下,符合性声明(如有必要)应附有一个附件,其中载有该声明适用的特定产品清单,以及(或)声明中未包括的附加信息。
5. 产品制造商/经销商、进口商根据这些产品的计划发布期、保质期或一批产品的销售期确定的符合性声明接受期限,但不超过 3 年。
6. 制造商/经销商、进口商应接受规定格式的合格声明,并将其提交给吉尔吉斯共和国卫生部及其下属机构的疾病预防和国家卫生与流行病监督局或产品认证认可机构(以下简称 “注册机构”),同时附上本条例附件所列格式的通知。
7. 如果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或规范性法令规定应向注册机构提交符合性声明,则应在送交注册的合格声明中附上通知书和确认法人国家注册或自然人作为个体工商户国家注册的文件副本,以及确认产品符合既定要求的证据材料副本(试验、测量、研究结果)。
履行外国制造商/经销商、进口商职能的人员应另外提供一份与外国制造商签订的合同副本,其中规定他们有责任确保所供应的产品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