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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坦合格认证(KG COC)和符合性声明(KG DOC)
附件 1
(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2022 年5 月 20 日第 267 号决议)附件1
附件 1(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 2022 年 5 月 20 日第 267 号决议)
程序
吉尔吉斯共和国产品符合性的强制认证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内阁2023 年 2 月 17 日第 78 号决议修改) 1.
1 适用范围
本《产品符合性强制确认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了吉尔吉斯共和国市场上进入流通的产品符合性强制确认的一般原则。
术语和定义
在本《程序》中,应使用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规范法》和 ISO 9000、ISO/IEC 17000 系列国际标准中规定的术语及其定义。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2023 年 2 月 17 日第 78 号决议修改)
3 一般规定
3.1 吉尔吉斯坦产品合格认证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
产品符合性的强制确认以下列形式进行
- 强制性合格认证(KG COC);
- 吉尔吉斯坦符合性声明(KG DOC)。
产品符合性的自愿确认以吉尔吉斯坦自愿认证(KG COC)的形式进行。
3.2 符合性确认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法》和本程序进行。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内阁2023 年 2 月 17 日第 78 号决议修改)。
3.3 吉尔吉斯坦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应由国家认证体系认可的认证机构在其认证区域内进行。
3.4 吉尔吉斯坦符合性声明的登记应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授权的组织或经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 CB)在其认可范围内进行。
3.5 符合性确认框架内的测试应由具有相关认可领域的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前提是产品认证中适用的符合性确认方案(以下简称 “产品认证方案”)或符合性声明中适用的符合性确认方案做出了规定,或由监管性法律法规做出了决定。
3.6 必须进行强制性合格确认的产品、合格确认的形式应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以下简称 “技术法规”)确定,如果没有技术法规,则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批准的必须进行强制性合格确认的产品清单(以下简称 “产品清单”)确定。
3.7 强制性合格确认应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如果没有技术法规,则应符合《产品清 单》规定的要求。
对于未列入《产品清单》的产品,由申请方根据申请方与 CB 签订的合同条款主动进行自愿认证,以符合标准要求和合同条款。
3.8 产品合格确认工作由申请方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或价目表支付费用。
3.9 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根据本程序第 4 款进行。
3.10 符合性声明的登记应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 2019 年 1 月 28 日第 20 号 “关于以接受符合性声明的形式强制确认产品符合性 ”的决议进行。
3.11 符合性确认文件应使用国家语言和官方语言,完全使用电子打印设备。
应使用 Times New Roman 字体打印合格证文本。有关颁发合格证书的公司信息的字体大小不得小于 9 点直体。其他信息的字体大小--不少于 10 点的直体字。
认证申请人或接受声明者的名称、制造商的名称、其法定地址和实际地址,以及产品制造活动实施地点的地址、工作实施对象地点的地址、提供服务的地点的地址(国家名称除外),以及产品名称(类型、种类、制造、型号、物品等)应使用国家语言或官方语言,或使用拉丁字母表示。
如果有申请人的正式申请和用国家和官方语言起草的合格证,则允许用外语起草合格证。
3.12 不允许在合格证和合格声明中加入本程序未规定的信息,不允许缩写文字(通用名称和缩写除外),也不允许对文本进行任何修改。
3.13 合格证书和合格声明自其在颁发的合格证书和注册的合格声明登记簿上登记之日起生 效。
3.14 合格证副本应由签发合格证正本的 CB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经济和商业部下属吉尔吉斯认 证中心签发的带有会计编号的表格签发。
每个认证中心都对其颁发的合格证书的登记副本进行记录。
已登记的合格声明副本应由接受声明的人员用 A4 尺寸的白纸(210 ? 297 毫米)制作,并由上述人员的负责人(根据法律由负责人授权的官员)签名并盖章证明。如果符合性声明副本由负责人授权的官员认证,则应在符合性声明副本上注明授权文件的名称和详细内容。
3.15 在进行所有必要的符合性确认程序后,在有文件确认产品符合安全要求的情 况下,产品应贴上符合性标志。
3.16 在确认产品符合性时,应保护认证申请人、证书所有者、接受符合性声明者 的财产利益,对在认证程序过程中或在登记符合性声明时收到的数据保密。
4. 吉尔吉斯坦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
4.1 吉尔吉斯坦产品认证应根据相关技术法规制定的产品认证计划进行,在没有技术法规或技术法规中没有制定产品认证计划的情况下,应根据本程序附件 1制定的产品认证计划进行。
吉尔吉斯坦认证机构无权根据产品标准对没有用国家语言(必要时用官方语言)向消费者提供强制性详细 信息的产品开展认证工作。
4.2 申请人
- 根据本程序附件 2,向 CB 提交产品认证申请,其认可范围包括对申报产品进行认证工作;
- 选择吉尔吉斯坦认证计划;
- 支付认证、测试和检查控制工作的费用(如认证计划要求);
- 提交以下文件
a) 制造商的技术文件(设计、技术、操作等)--适用于根据本程序第 4.5.1 段对生产状况进行分析的方案;
b) 质量体系文件(如有)和其他文件--取决于认证方案;
c) 产品供应合同(如有必要);
d) 装运文件--进口产品(包括油类产品:已确定样品的交货单,注明批次的工厂编号和装运批次的大小;质量护照,注明生产国安全指标认证确认书或合格证复印件,由签发吉尔吉斯坦合格证的原件持有人或OS盖章证明或公证);
e) 确认产品符合要求的文件(如果申请人根据简化认证测试计划申请认证):吉尔吉斯坦合格证(正本或由签发吉尔吉斯坦合格证的经认可的 CB 认证的副本)、测试报告(正本或由签发合格证的经认可的实验室认证的副本,同时考虑到其行为条款),由经吉尔吉斯坦认可的国内或国外测试实验室执行,确认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 向 OS 代表提交一批产品和测试样品供检查;
- 在产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制定、批准和执行纠正措施;
-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违法法典》,对不符合技术法规和/或标准强制性要求的认证产品的流通承担责任;
- 如在吉尔吉斯坦产品认证过程中与《认证委员会》有异议,可向《吉尔吉斯坦认证委员会》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对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向《认证委员会》的认可机构提出申诉,或对《认证委员会》和检测实验室的非法行为提出上诉,或向吉尔吉斯共和国法院提出上诉;
- 对吉尔吉斯坦认证中心和检测实验室的行为向法院提起上诉。
4.3 吉尔吉斯坦认证机构
- 接受申请,向申请人告知对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程序,向申请人提交按照既定程序批准的产品认证和测试工作的价格表,并签署实施认证工作的合同(协议);
- 审查提交文件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必要时通知申请人提交缺失的材料,并在签署认证工作合同(协议)和支付认证工作费用后一个工作日内,确定认证工作专家,根据本程序附录 3向申请人发出通知。
4.4 吉尔吉斯坦CB认证专家在接受申请、签署认证工作合同(协议)、支付认证工作费用和提交产品评 价所需文件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该批产品进行检查,选择产品样品进行检测(如有必 要)。
样品的数量、选择顺序应按照规定产品要求的文件以及规定选择和测试方法的文件执行。
在认证申请人和/或产品制造商代表在场的情况下,由 CB 对产品样品进行选择、贴标签、密封,并记录抽样程序,产品抽样行为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申请人和/或产品制造商代表,第二份根据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