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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5 | 2945 次浏览: | 分享到:
OTTC认证,摩托车汽车汽车配件TR CU 018/2011汽车安全 -轮式机动车辆的安全受本技术法规管制的轮式车辆对象包括:用于公共道路的 L、M、N 和 O 类轮式车辆(以下简称车辆)以及底盘;影响车辆安全的车辆部件。


 
在统一的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登记册中注册符合性声明是产品进入流通的基础,它确认产品的符合性。


以本技术法规附录19规定的强制性认证(EAC Certificate )形式确认组件的符合性可能包括,具体取决于方案:
1) 组分样品的鉴定;
2) 对代表部件类型的产品样品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验证;
3) 确认生产企业采用生产和控制方法确保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已通过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拟放行流通产品符合性确认的类型;
4) 符合性证书(EAC Certificate )的注册和转移给申请人;
5) 认证机构对认证组件类型的控制(如果认证方案提供)。
申请人为确认符合性而向认证机构提交的文件的组成由本技术法规的附录第12号规定。
认证机构向申请人提供与符合性确认相关的规则、程序和要求的所有信息。
认证机构对车辆零部件类型的符合性确认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认证的可能性。拒绝进行认证的原因可能是向认证机构提交的一套文件不完整。
认证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证据,从针对特定部件提供的认证方案中,根据特定的认证方案作出认证决定。
缺乏证明产品符合技术法规规定的与这些产品有关的任何要求的证据材料并不妨碍提交申请,认证机构在对申请做出决定时会考虑这一点.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的审议结果,认证机构向申请人发出决定,该决定反映:
1) 提交的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的充分性;
2)适用的方案和符合性确认的必要条件;
3)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认可的可能性;
4) 需要进行测试以获得缺失的证据。
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测试以获取缺失的证据,认证机构应与申请人和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就其进行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供额外的技术信息。
为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认证测试所需的规定信息由申请人按照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车辆部件类型的技术说明的形式提供,并且包含测试方法的文件。

车辆部件的型式样品的测试是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代表认证机构进行的。
测试是在车辆部件的样品上进行的,其设计和组成与投入流通的部件的设计和组成相同。申请人提供了如此多的产品样品,这是执行UNECE法规、全球技术法规、国际或国家标准规定的符合性确认程序所必需的,其中包括抽样规则。

除非这些文件另有规定,用于测试的部件样品的选择由认证机构、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或代表与产品制造商和购买者有关的第三方的其他主管组织的代表进行。抽样是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通过随机抽样进行的。在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取样进行测试时,会对其进行识别,并制定包含其识别特征的抽样行为。抽样证明由申请人签字。
 
测试可以由制造商和产品购买者的认可测试实验室的代表使用测试手段进行以规定的方式认证。
 
在测试结束时,对于他们的任何结果,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起草测试报告并将其提交给认证机构。
 
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用于确认测试和获得的结果的组件或其他材料的测试样品(照片、视频等)存储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
 
与测试相关的文件在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的档案中至少保存5年。

如果这由认证计划提供,则认证机构根据本技术法规第27段分析生产状态(工厂审核)。
生产状态分析(工厂审核)的主要问题清单和生产条件检查程序由本技术规程附录第13号规定。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生产中存在条件,保证产品的特性和指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持续放行的证据材料:

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的合格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范围应当包括进行合格评定的产品。
先前由认证机构进行的生产条件验证文件。
 
对生产状况的分析结果在结论中得出。
 
在确定符合性确认对象的频率和制定控制计划时,会考虑生产状态的分析结果。

如果认证方案规定对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则申请人在认证申请中指明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将被认证的标准或其他文件。
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确保制造的产品符合技术文件和本技术法规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满足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的要求并保持其正常运作。
 
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是由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的,在认证结果合格后,颁发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证书。
 
如果申请人提交了由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以规定方式认可的现有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证书,则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认证机构根据所有必要的证据材料,准备对申报的产品类型的申请人颁发符合性证书的可能性的意见,并起草符合性证书。
符合性证书可能有一个附件,其中包含它适用的特定产品和其组件的清单。
 
如果认证申请中包括不同制造商的不同产品的几种类型的部件,则允许签发一份通用合格证书,在附件中在每个项目之后或之后注明符合性证书涵盖的产品及其制造商列表。与同一制造商生产的产品相关的多个项目。
 
除了制造商之外,还可以根据合同向购买产品的卖方颁发制造产品合格证书,前提是卖方拥有制造商提供的确认产品来源的文件。
 
合格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如果为特定批次的产品颁发合格证书,则其有效期未确定,其效力仅适用于特定批次。在这种情况下,符合性证书表明该批次产品的显着特征 - 识别号、有关供应合同的信息或其他信息。如果供货协议未规定具体产品的数量和类型,合格证的有效期可按照供货协议规定,但不超过1年。
 
经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相应申诉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可提前终止。
 
有关颁发的合格证书和颁发的合格证书终止的信息将转移到合格证书登记册。

认证机构对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组件的符合性进行控制,如果认证计划规定了这种控制,则在生产拟放行的产品的生产设施中进行。在关税同盟统一关税区内流通,以获得制造商的客观证据:
确保车辆部件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和颁发的合格证书;
独立或在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的参与下,定期以足够的数量对车辆的制造部件进行检查和测试,以确认其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确保检查或测试结果的登记以及认证机构相关文件的可用性;
分析检查或测试的结果,以确保车辆部件特性的稳定性,同时考虑到工业生产中允许的偏差;
确保,如果在任何样品的任何检查或测试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项,则重新取样并重复相应的检查或测试,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恢复车辆部件的符合性投入流通。

按照第47 - 54、56 和57条规定的方式对已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部件的符合性进行控制。
认证机构可以通过颁发新证书将先前颁发的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签发新时期合格证书的依据是对提交的文件的审查结果、控制测试报告、生产状态分析的结果,以及根据这些结果拟定的其他文件。认证和控制认证类型的组件。对新一期产品进行认证时,强制性认证方案的选择和工作范围由认证机构根据已积累的获证产品信息及其生产情况决定。
符合本技术法规第26条规定要求的车辆制造商或制造商官方代表有权获得车辆制造商官方供应商提供的原装零部件的合格证书基于车辆型式认可的合格结果。
在以下条件下,作为车辆售后服务的替换(备件)部件提供的部件可以根据车辆的型式认可结果颁发合格证书:
 
供应给整车厂的零部件和为汽车售后服务供应的零部件的标识;
提交车辆制造商的信函,确认作为备件供应的部件的制造商是车辆部件的供应商,或部件制造商或其授权经销商在将其交付给装配厂时的声明车辆,已颁发车辆类型批准(OTTC)或证明作为备件供应的部件与为相应车辆组装供应或供应的部件相同的证据。
 
认证机构决定为批准车辆类型而提交的证据的适用性,以确认每个特定情况下各个更换(备件)部件组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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