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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测试认证集团/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Центр сертификации EAC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ОО ТЕСТ СЕР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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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卡车汽车OTTC认证:灯喇叭后视镜汽车配件CU-TR认证法规TR CU 018/2011汽车安全 -轮式机动车辆的安全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5 | 2943 次浏览: | 分享到:
OTTC认证,摩托车汽车汽车配件TR CU 018/2011汽车安全 -轮式机动车辆的安全受本技术法规管制的轮式车辆对象包括:用于公共道路的 L、M、N 和 O 类轮式车辆(以下简称车辆)以及底盘;影响车辆安全的车辆部件。

如果车辆的生产终止,相应地,车辆的型式认证的有效期到期,则可以为作为替换(备件)零件供应的具有有效期的部件提交合格证书申请不超过4年。符合性证书可以根据车辆生产结束时有效的要求水平颁发,前提是零部件的车辆制造商对控制程序状态的分析结果为肯定提交申请的证明。
认证机构对已停产(中止)生产(流通)的车辆替换件(备件)进行认证时,可以使用本规范UNECE、全球技术法规以及标准化领域的文件,因此,在自愿的基础上,确保满足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获得确认符合标准的证据车辆和车辆部件在车辆完成生产(进入流通)时有效。

 


 

 

六  产品在市场上流通的EAC标志


产品在市场上流通的EAC标志的图形表示由海关联盟委员会的决定确定。
市场上流通的产品EAC标志用于标记已颁发车辆型式认可(OTTC)的车辆,以及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合格证书或符合性声明(EAC Certificate or EAC Declaration)的车辆零部件。已发布技术法规。以任何方便的方式进行标记,以提供清晰的图像并排除磨损。
在标记车辆时,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必须位于制造商的铭牌上或单独的铭牌上。铭牌的位置在车辆类型认证(OTTC)中注明。
在标记组件时,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EAC标记必须直接应用于生产单元(如果技术上可能)和标签(如果有)以及包装和随附技术文档。如有可能,应在制造商商标旁边使用产品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流通的EAC标志。部件标记“E”或“e”(图1)相当于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标记产品流通的标记。如果部件上带有批准标志“E”或“e”的标记,则不需要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再使用流通标志标记此类部件。


TR ZU 018/2011 über die Sicherheit von Transportmittel auf R?dern




七    保障条款

 

八  最后条款

本技术法规在海关联盟所有成员国同时生效。
海关联盟成员国向相关方提供免费访问以数字形式证明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登记册。
自本技术法规生效之日起,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国家技术法规不再适用于本技术法规规定的对象。
自本技术法规生效以来,制造商必须在车辆的操作文件中注明进行附录8中规定的车辆检查所需的数据。


 

TR CU 018/201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关于轮式车辆的安全性”附录1
1. 车辆
1.1. 按类别对车辆进行分类

 

 

 

 


 

序号

技术法规的对象

1.

L 类 - 机动车辆,包括

1.1

轻便摩托车、摩托车、mokiki,包括:

L1类——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轮车辆,其特点是:

- 如果是内燃机 - 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 cm3 或

- 对于电动机,连续负载模式下的额定最大功率不超过4 kW。

 

L2 类 - 具有任何车轮布置的三轮车辆,其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50公里/小时,其特点是:

- 对于正点火的内燃机,发动机的排量不超过50 cm3,或

- 对于其他类型的内燃机,最大有效功率不超过4 kW,或

- 对于电动机,连续负载模式下的额定最大功率不超过4 kW。

1.2

摩托车、踏板车、三轮车,包括:

 

L3 类 - 发动机排量(对于内燃机)超过 50 cm3(或)最大设计速度(对于任何发动机)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4 类 - 车轮相对于中间纵向平面不对称的三轮车辆,其发动机排量(对于内燃机)超过50 cm3和(或)最大设计速度(对于任何发动机)超过50 公里/小时。

 

L5 类——车轮相对于车辆纵向中平面对称的三轮车辆,其发动机排量(对于内燃机)超过50 cm3 和(或)最大设计速度(对于任何发动机)超过50 公里/小时

 

如果一个车轴车轮的接触面中心与路面的距离小于460mm,则该车辆归为 L3 类。

1.3

四轮摩托车,包括:

 

L6类——四轮车辆,除电池质量外,其空载质量不超过350公斤(电动汽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其特点是:

- 对于正点火的内燃机,发动机的排量不超过 50 cm3,

- 对于其他类型的内燃机,最大有效发动机功率不超过 4 kW,或

- 如果是电动机,则为电动机在连续负载下的额定最大功率,不超过 4 kW。

 

L7 类 - 除 L6 类车辆外的四轮车辆,其空载质量不超过 400 公斤(用于货物运输的车辆为 550 公斤),不包括电池的质量(如果是电动汽车)且最大有效功率电机不超过 15 kW。

2.

M 类 -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用于载客的车辆

2.1

M1 类 - 用于载客的车辆,除驾驶员座位外,不超过8个座位的乘用车。

2.2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专用客车及其底盘,包括:

 

M2 类 - 用于载客的车辆,除驾驶员座位外,还有超8个座位,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不超过5吨。

 

M3 类——用于载客的车辆,除驾驶员座位外,还有超过8个座位,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超过5吨

 

除驾驶员外,载客量不超过22人的M2和M3类车辆分为A类供站立和就座的乘客乘坐,B类供仅乘坐的乘客乘坐。

M2 和 M3 类车辆除驾驶员外可容纳超过22名乘客,再细分为 I 类:为站立的乘客提供专用区域,并提供快速换乘的乘客,II 类:主要用于载客乘客,并且能够在过道和不超过双人乘客座位的区域内运送站立的乘客,

III:以及用于运送专供座位的乘客。

3.

N 类 - 用于运输货物的车辆 - 卡车及其底盘,包括:

N1 类 - 用于运输货物的车辆,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不超过 3.5 吨。

N2 类 - 用于运输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超过 3.5 吨但不超过 12 吨的货物的车辆。

N3 类 - 用于运输货物且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超过 12 吨的车辆。

4.

O类——L、M、N类车辆的挂车(半挂车),包括:(ASMAP备注)
O1 类 -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不超过 0.75 吨的拖车。

 

O2 类 -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超过 0.75 吨但不超过 3.5 吨的拖车。

 

O3 类 -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超过 3.5 吨但不超过 10 吨的拖车。

备注

1. 载客、载货的,不包括驾驶座,座位数不超过8座的车辆,属于以下类别:

M1,如果设计提供的乘客人数乘以一名乘客的常规质量(68公斤)的乘积超过与乘客同时运输的货物的估计质量;如果不满足此条件则为 N类。

为载客和载货而设计的车辆,除驾驶员座位外,还有八个以上座位则属于M类。

 

2. 对于轴居中的半挂车和挂车,在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下,通过与牵引车相连的最大负载半挂车的轴或轴传递到地面的静态垂直载荷并且假设拖车的轴位于中心位置。

 

3. 就本附件第 1.1 段而言,位于特种车辆(随车起重机、配备有工作平台的升降机的车辆、拖车等)上的设备和装置等同于货物。

 



欧亚联盟车辆合格评定类型:


根据TR CU 018/2011关于轮式车辆安全的技术法规有四种类型的车辆认证证书可以证明车辆符合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车辆型式批准证书Vehicle Type Approval – OTTS(也叫OTTC)

OTTS(也叫OTTC)该证书是俄罗斯联邦和欧亚经济联盟境内进口的对新车和量产车辆安全的重要证明。车辆型式批准证书Vehicle Type Approval – OTTS(也叫OTTC)将作为机动车在俄罗斯境内自由流通的进口和放行以及进一步销售和交警上牌注册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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