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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测试认证集团/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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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认证:口罩面罩手套防护服EAC认证-头盔安全帽防护镜安全鞋CU-TR认证法规TR CU 019/2011 关于个人防护装备的安全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7 | 300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个人防护装备出口俄罗斯及欧亚联盟市场需要EAC认证执行法规TR CU 019/2011 关于个人防护装备的安全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为了确保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以及防止在关税同盟领土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个人防护装备,无论其原产国为何,之前未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运行(新的)并已进入流通的个人防护装备。

用于特殊服装的材料对火花和熔融金属飞溅的耐受性必须至少为 30 滴,为 1 级防护;

用于防止熔融金属飞溅的特殊服装和个人防护设备中使用的材料必须能够承受重量至少为 60 克的熔融金属飞溅达 30 秒,且金属不会粘附在材料的外层,并且不会损坏使用者的皮肤;

用于防止接触热的特殊服装和个人防护设备中使用的材料必须能够承受与加热至 250°C 的表面接触至少 5 秒;

2) 制造商在用于手免受对流热、热辐射、火花和熔融金属飞溅的特殊服装和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该个人防护设备的用途、防护等级和防护等级,包括最高温度;

3)关于手部暴露于低温的特殊服装和个人防护装备:

特殊服装,取决于气候区域、在寒冷中持续逗留的时间、鞋面材料的透气性以及考虑到所进行工作的严重程度,必须具有隔热性能:一组由以下材料组成的隔热材料特殊防护服、PPE 手、PPE 头和 PPE 腿,范围为 0.451 至 0.823 °С·m/W,或由防护等级确定的特殊服装材料包装的总热阻必须为至少 0.50°С·m/W;

特殊服装材料的顶层或包装的透气度不应超过40dm/m·s;

4) 制造商在防止暴露于低温的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注明在推荐气候带(区)内的操作条件;

5) 位于外衣和鞋内的自主热源,在制造商规定的整个运行期间,不应为人体皮肤表面温度升高超过 +40°C 创造条件,而工作表面热源升温不应超过+65°C;

6) 制造商在外衣和鞋内放置的自主热源的操作文件中,必须在热源表面标明其温度参数(标称、最低和最高温度)、源持续运行的持续时间以及实现这些参数的条件;

7) 关于防止高温和低温、接触加热表面、火花和熔融金属飞溅的脚(鞋)的个人防护装备:

鞋子必须防止火花和熔融金属飞溅的进入,并能抵抗短期暴露于明火;
钉扣法的鞋底扣件强度从暴露于高达+150°С的高温中降低的系数应至少为0.85;
用于暴露在低温条件下的鞋类必须在整个标准使用寿命期间在制造商指定的温度范围内(气候区)保持其保护性能;
鞋底的材料、鞋的各部分的紧固强度及其他参数的要求在第 4.3 条第 9 款中规定;
鞋底与鞋顶的紧固部位的强度至少为120 N/cm;
鞋底的材料必须至少具有 160°C 的耐热性;
 
8) 制造商在用于脚(鞋)从高温和(或)低温、接触受热表面、火花和熔融金属飞溅的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指明防护性能和使用条件(目的) ;

9) 关于在高温和(或)低温条件下使用的头部个人防护装备(防护头盔):

防护头盔必须防止熔融金属穿透头盔本体(本体在接触熔融金属或明火后 5 s 内不应着火);
设计用于在高温和(或)低温下工作的防护头盔必须在制造商规定的环境温度范围内保持其防护性能;
防护头盔在机械特性、穿孔和抗冲击性能方面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4.3条第13款的要求;
 
10) 制造商在高温和(或)低温头部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注明防护性能和使用条件(用途);

11) 关于防止熔融金属和热颗粒飞溅的眼睛(护目镜)和面部(防护面罩)的个人防护装备:

面罩沿中心垂直线的最小视野必须至少为 150 毫米;
眼睛(护目镜)和面部(防护面罩)的个人防护设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 4.3 条第 17 和 19 款的要求;
当测试封闭式护目镜和防护面罩对热固体渗透的抵抗力至少 7 秒时,它们完全渗透到防护眼镜的观察眼镜以及所有类型的框架中,并且至少 5 秒 - 进入观看面罩眼镜;
反射光谱红外区域的眼镜必须在 780 纳米至 2000 纳米的波长范围内具有 60% 以上的光谱反射率;
视镜的厚度必须至少为 1.4 毫米;

12) 制造商在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防护性能和使用目的。

4.7.防止电弧、非电离辐射、电击以及暴露于静电的热风险的个人防护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关于防止电弧热风险的特殊防护服:

防止电弧热风险的衣服应与内衣一起使用,头部、面部、手部、脚部的 PPE;
特殊防护服对电弧热风险的防护水平,在 5 次洗涤(干洗店) - 干燥后确定,在 50 次洗涤(干洗店) - 干燥后不应比初始水平降低 5%;
特殊防护服材料对电弧对机械影响的热风险的电阻指标值和透气性指标在洗涤(干洗)-干燥 50 次循环后下降不应超过 20%;
特殊防护服材料在 50 次洗涤循环后抵抗电弧热风险的比表面电阻值(干洗店) - 干衣机不应超过 10 欧姆;
特种服装、耐热手套、耐热亚麻布、耐热被子必须由具有恒定耐热性能的材料制成,并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 4.6 条第 1 款的要求。防止对流热和热辐射;
用于制造防止电弧热风险的个人防护设备的材料的剩余燃烧时间,暴露在火焰中 10 秒时,不应超过 2 秒,炭化长度不应超过 100 毫米;
当用户暴露在密度为 5 到 100 cal / cm(从 20.93 到 418.6 J / cm ) 产品文件中规定的;
为制造防止电弧热风险的特殊防护服,必须使用耐热和耐火的非金属配件,或者必须用防火材料层覆盖配件;
防止电弧热风险的特殊防护服材料必须耐磨损,用灰色衬布进行至少 4000 次循环、至少 800 N 的断裂载荷、至少 40 N 的撕裂载荷、至少 40 N 的透气性至少 30 分米/米·秒;
产品接缝处的断裂载荷必须至少为 250 N;
用于制造防止电弧热风险的特殊防护服的紧固件必须设计成防止它们在热暴露后自发打开;
在制造商规定的储存期内,在制造商提供的条件下,必须保持特殊的电弧热风险防护服的耐热性能,而无需用户采取额外措施;


2) 制造商在针对电弧热风险的特殊防护服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指明可导致二度烧伤的入射能量的最大值、使用区域和条件(目的),以及此类特殊衣物的保养要求

3) 关于防止电弧热风险的个人防护装备(防护面罩):

面罩不得有导电突起,面罩的视镜厚度至少为1.4毫米,沿面罩中心垂线的框架中视镜的观察区域必须在至少 150 毫米;
防护罩的防护罩必须由燃烧速度不超过1.25毫米/秒的材料制成;
防护面罩必须从正面和侧面保护面部;
视液镜的外侧必须有耐热边缘,以防止电弧时点燃;
防护罩的视镜必须保持在面罩的任何位置,提供对波长至少为 313 nm 的紫外线辐射的防护,对红外线辐射的防护 - 根据本技术法规第 4.6 段的第 11 小节并能抵抗至少 0.6 J 动能的单次冲击,为了抗震性能 - 至少 1.2 J,当暴露于高速粒子时,防护罩必须满足第 19 条的要求本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第 4.3 款;
 
4) 制造商在个人防护设备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电弧热风险人员的防护性能和使用目的;

5) 关于与衣服一起使用以防止电弧热风险的脚(鞋)个人防护设备:

鞋底必须具有耐油和耐汽油性能,并能承受不低于 +300°С 的温度影响至少 60 秒,时间由测试方法确定;
鞋尖必须提供至少 5 J 能量的冲击保护;
鞋子不得含有金属零件,所有接缝处必须用耐热线缝合,天然毛皮或人造耐火绝缘材料可用作冬季鞋子的取暖器;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 4.3 条第 9 款规定了鞋底材料、鞋部件紧固强度及其其他参数的要求;
 
6) 制造商在足部电弧热风险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防护性能和使用条件(目的);

7) 防电弧热风险的耐热内衣、耐热手套和耐热棉被必须保护使用者免受二度烧伤,由具有本款第 1 款规定的耐热性能的耐火材料制成海关联盟本技术规定第4.6条规定,暴露于明火10s后不得燃烧、熔化和阴燃,5次水洗(干洗)后必须保持耐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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