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测试认证集团/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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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俄语区域产品认证专家
8) 制造商在耐热内衣、耐热亚麻帽和耐热手套的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电弧热风险的防护性能和使用用途;
9) 关于防触电、暴露于静电、电场和电磁场的特殊服装和其他个人防护设备,以及防静电个人防护设备:
特殊服装和其他个人防护设备必须具有不超过 15 kV / m 的带电能力,并保护用户免受电击,以及暴露在强度超过最大允许水平的静电、电场或电磁场中;
工作频率范围内静电、电场或电磁场强度的衰减系数必须至少为30;
防止静电、电场和电磁场影响的特殊服装必须在整个操作期间保持其防护性能;
专门用于防止电场或电磁场影响的衣服的导电部分的电阻不应超过 10 欧姆;
指定的特殊服装必须有由棉织物制成的衬里,使使用者的身体与导电织物和金属部件绝缘;
指定特种服装的材料必须能够抵抗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4.7条第1款规定的机械应力和透气性;
用于制造特殊服装的扣件必须确保此类服装的部件之间可靠的电气接触并防止自发打开;
指定的特殊服装必须在制造商指定的条件下确保其整个使用期间内层的温度不超过+ 40°С;
制造防静电个人防护用品,应使用比表面电阻不超过10欧姆的材料;
屏蔽 PPE 必须在接触断开的电气设备时提供保护,防止电击流过人体,该电气设备是通电的、由电磁或静电方式感应的并且值高于 25 V;
屏蔽 PPE 必须通过导电特殊防护服、鞋类和手部保护装置的电流连接元件分流通过人体的电流,从而保护人体免受电击;
流经穿着屏蔽 PPE 的人身体的电流量不应超过工业频率的最大允许值 - 6 mA;
作为分流 PPE 的一部分,组装的屏蔽服的电阻不应超过 10 欧姆,手部保护的电阻 - 不超过 30 欧姆;
防护 PPE 中包含的手部防护、鞋类和服装必须使人体与导电元件绝缘;防静电个人防护设备的导电元件与地面之间的电阻必须为 10 至 10 欧姆;
中心垫与鞋底跑步侧之间的电阻应在 10 至 10 欧姆之间;
佩戴 PPE 套件以防止静电的人与地面之间的电阻必须至少为 10 欧姆;
防静电戒指和手镯必须在人地电路中提供 10 到 10 欧姆的电阻;
防静电个人防护设备必须排除静电火花的发生,其能量超过环境最小点火能量的 40%,或每脉冲充电超过环境每脉冲充电点火值的 40%;
消散静电荷的材料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阻尼半周期——小于4s或屏蔽系数S——大于0.2;
10) 制造商在特殊服装和其他防触电、暴露于静电、电场和电磁场的个人防护设备以及防静电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注明事故静电的限值,电场、磁场或电磁场,在该场中确保符合既定的最大允许暴露水平,工作频率范围内的弱磁系数,使用(目的)的区域和条件以及护理要求这种特殊的服装;
11) 关于个人眼睛保护(护目镜)和面部(面罩)免受电磁场影响:
这些个人防护设备的光学指示器的要求载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 4.3 节第 17 和 19 段;
眼睛和面部的个人防护装备必须从正面和侧面保护眼睛或面部;
指定的个人防护装备沿中心垂直线的最小视野必须至少为 150 毫米;
玻璃必须是无色的,提供对电磁场的保护,并能抵抗动能至少为 1.2 J 的冲击;
12) 制造商在防止眼睛和面部暴露于电磁场的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提供防护的电磁场强度,以及实现这种防护的条件;
13) 关于防止电流影响的绝缘个人防护设备(绝缘手套、绝缘靴和套鞋):
如果在制造商提供的整个使用寿命期间遵守使用条件,则防止电流影响的介电个人防护设备必须由保持其保护性能的介电材料制成;
防止电流影响的介电个人防护设备必须密封并能抵抗外部机械和化学因素以及湿气,并在操作过程中保持其保护性能;
介电个人防护设备的漏电流最大值不应超过9 mA;
鞋子必须有绝缘棉织物;
绝缘特殊服装的电阻必须至少为 4 kOhm,绝缘靴和套鞋 - 至少 2 kOhm,绝缘靴 - 至少 4 kOhm,对于绝缘手套,给定电压下的漏电流不应超过 9 mA;
必须按照电气安全规范文件规定的频率检查防止电流影响的介电个人防护设备,制造商也在产品文件中指明;
14)制造商在绝缘个人电流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注明使用目的和使用条件(目的),以及产品的失效日期、上次和下一次检查的期限。
4.8.关于增加能见度的特殊信号服装:
1) 增加能见度的特殊信号服应使用荧光和逆反射材料制成,安装信号元件的面积至少为 0.14 m,逆反射材料 - 至少 0.10 m,对于组合材料 - 至少0, 20 m;
逆反射材料在12'观察角和5°照明角下的逆反射系数必须至少为1类材料250 cd /(勒克斯米),2类材料至少为330 cd /(勒克斯米)复合材料不低于65cd/(勒克斯·米);
背景和复合材料的颜色特征必须在色度坐标范围内:
对于黄色荧光 (0.387; 0.610-0.356; 0.494-0.398; 0.452-0.460; 0.540);
橙色荧光 (0.610; 0.390-0.535; 0.375-0.570; 0.340-0.655; 0.344);
对于红色荧光 (0.655; 0.344-0.570; 0.340-0.595; 0.314-0.690; 0.310)。
背景和组合材料的亮度系数必须至少为:
对于黄色荧光 - 0.76;
对于橙色荧光 - 0.40;
对于红色荧光 - 0.25。
当以条纹形式执行信号元素时,它们必须至少有 50 毫米宽,并且它们的位置必须提供人体的视觉指示;
具有特殊信号增加能见度的服装材料在制造商规定的运行期间必须保持反射特性;
2) 制造商在特殊信号高能见度服装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注明用途、服装的防护等级和反光材料的防护等级。
4.9.综合个人防护装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制造商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对个人防护用品的每个组成部分以及单独包含在其组成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的要求;
2)集成个人防护装备所附的部件不应降低其他部件的防护和操作性能。个人防护设备一起使用时的特性必须由制造商在产品文件中注明,并带有必要的安全指标;
3) 制造商必须在产品的操作文件中用指示器表明集成个人防护设备的人体工程学特性的变化,这取决于它们的配置;
4)复杂的个人防护用品的部件连接的可靠性应保证产品在其部件的整个防护作用期间的安全运行;
5) 复杂的个人防护装备部件的接头(紧固)设计不应允许以任何其他方式连接这些部件,制造商提供的方法除外;
6) 制造商在集成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除了本段第 2) 和 3) 款提供的信息外,还必须说明防护性能和使用条件(目的)。
4.10.个人防护用品(皮肤科个人防护用品除外)的标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每套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可更换部件,都必须贴上标签。该标记直接应用于产品和消费品包装。如果包装是透明的并确保应用于产品的标记的易读性和易读性,则可以省略消费品包装上的标记。
如果标志不能直接贴在产品上,则将其贴在贴在产品上的难以去除的标签上。在无法将完整标记直接贴在产品本身上的情况下,允许不使用标记中的某些信息,前提是相关信息印在产品的单独包装上和硬纸上。去除贴在产品上的标签。
对于抗噪声衬垫和 PPE 眼睛,仅允许在单独的包装上进行标记。对于防止从高处坠落或从高处获救的 PPE 和带有绝缘或过滤前部的 RPE,允许仅在单个包装上进行标记,如果没有标记,则允许在组包装上进行标记,前提是所有组件均已标记;
2) 直接贴在产品上或贴在产品上难以去除的标签上的标记必须包含:
产品名称(如果可用 - 型号、代码、物品的名称);
制造商的名称和(或)其商标(如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