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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测试认证集团/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Центр сертификации EAC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ОО ТЕСТ СЕРТ 

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俄语区域产品认证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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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认证:口罩面罩手套防护服EAC认证-头盔安全帽防护镜安全鞋CU-TR认证法规TR CU 019/2011 关于个人防护装备的安全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7 | 30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个人防护装备出口俄罗斯及欧亚联盟市场需要EAC认证执行法规TR CU 019/2011 关于个人防护装备的安全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为了确保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以及防止在关税同盟领土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个人防护装备,无论其原产国为何,之前未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运行(新的)并已进入流通的个人防护装备。


保护性能;
尺寸(如果有的话);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指定,其要求必须满足个人防护装备;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生产日期(月、年)或失效日期的失效日期(如果已确定);
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3表3确定的防护等级和气候带信息,可以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如有必要);
有关处理个人防护设备的方法和要求的信息;
有关制造个人防护设备所依据的文件的信息;
制造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信息;

 

3) 信息应以任何压花方式(包括压花、丝网印刷、雕刻、浇铸、冲压)或用难以去除的油漆直接涂在产品上或粘贴在产品上的难以去除的标签上.允许以象形图的形式应用信息,可用作危险指标或个人防护设备的范围。在产品的整个保质期、使用寿命和(或)保证储存期内,信息在产品储存、运输、销售和用于预期目的期间应易于阅读、稳定;

4) 产品包装上的标记必须包含:

产品名称(如果可用 - 型号、编码、物品的名称);
制造商的国家名称;
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和商标(如有);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指定,其要求必须满足个人防护装备;
尺寸(如果有的话);
产品的保护性能;
产品的保养方式(如有必要);
生产日期和(或)失效日期(如果确定);
在储存过程中失去保护性能的个人防护设备的保质期;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限制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如果有)的危险或有害因素的价值;
因用户年龄、健康状况等生理特点限制使用;
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3表3确定的防护等级和气候带信息,可以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如有必要);
有关制造个人防护设备所依据的文件的信息;
制造商文档中的其他信息。
 
4.11.标记和操作文件以俄语进行,并且在成员国立法中存在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使用产品在其领土上销售的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国家语言产品的商号、注册商标、型号、品牌、型号、商品或产品海关编码、外国制造商的名称及其所在地可以使用拉丁字母。如有必要,允许其他语言的附加标记,前提是内容与文本相同。

4.12.个人防护装备的标记必须清晰易读并贴在产品表面(标签、包装),无需拆除包装、拆卸或使用工具即可进行检查。

4.13.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说明包含在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并且必须包含:

1)使用区域;

2) 根据暴露因素以及使用者的年龄类别和健康状况(如果有的话)对个人防护装备使用的限制;

3)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程序(复杂设计的个人防护用品);

4) 对使用者的资质要求、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准入程序(如有)

5) 符合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1的个人防护装备类型;

6)个人防护用品的名称;

7) 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和操作性能指标,符合需方(用户)的信息要求以及实现这些指标的条件;

8) 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信息;

9) 对个人防护装备进行维护和定期检查的程序(如有必要);

10) 海关联盟成员国使用的计量单位的个人防护装备尺寸信息(如果有);

11) 个人防护用品的储存规则、条件和条款;

12) 个人防护用品安全运输的要求(如有);

13) 个人防护装备处置要求(如有);

14)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15)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指定,其要求必须满足个人防护装备;

16)制造国名称和制造商名称,其法定地址;

17) 有关制造个人防护设备所依据的文件的信息;

18) 生产日期和/或保质期或保质期,如果已经确定,则允许标明储存期,强制性标明使用地点和确定日期的方法。制造或保质期结束;

19) 在储存过程中失去防护性能的个人防护用品的保质期;

20) 制造商在将产品用于预期目的时的保证。

4.14.皮肤科个人防护装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流通的皮肤科个人防护用品,按预期使用时,不应危害人类生命和健康,并具有暴露于特定有害生产因素的针对性效率;

2)皮肤科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性是通过对成分、微生物指标、有毒元素含量水平、毒理学安全、临床和实验室安全、消费者包装和消费者(购买者和使用者)信息的一套要求来保证的;

3) 禁止使用有机硅、矿物研磨剂、易燃易挥发有机溶剂,每种物质的用量超过 10% 作为皮肤科产品个人防护装备的成分,以及禁止用作香水成分的物质和化妆品;

4) 允许使用染料和染料盐、防腐剂、紫外线过滤剂和其他允许用作香水和化妆品成分的物质作为个人皮肤病保护的成分;

5)具有抗菌作用的皮肤病用个人防护用品必须对革兰氏阴性菌和革兰氏阳性菌——传染病病原体(卫生指示种——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具有抗菌(抗微生物)活性;

6) 具有抗真菌作用的皮肤病个人防护装备必须对病原体——皮肤癣菌病-T、念珠菌病、其他致病性皮肤癣菌真菌(卫生指示形式——白色念珠菌)具有抗真菌(杀真菌)活性;

7) 暴露于低温下的皮肤病个人防护设备(冻伤手和脸霜)必须耐低温并能承受至少 3 个冷冻和解冻循环(从 -20°C 到 +20°C),应不会分层并改变其感官和物理化学特性。规定的防止暴露于低温的方法不应在皮肤上形成薄膜并干扰正常的气体交换,最低应用温度应在标签中注明;

8)个人皮肤科防护用品1克或1厘米内嗜温需氧菌和兼性厌氧菌总数不应超过1000个菌落形成单位;

9) 1克或1厘米个人皮肤病防护用品中酵母、酵母样和霉菌的含量不应超过100个菌落形成单位;

10) 1g或1cm产品中不应检出肠杆菌和致病性葡萄球菌;

11) 皮肤科个人防护用品中应不含铜绿假单胞菌;

12)皮肤科个人防护用品中砷的含量不超过5毫克/千克,铅——不超过5毫克/千克和汞——不超过1毫克/千克;

13) 皮肤科个人防护用品不应具有皮肤吸收、刺激和致敏作用;

14) 不允许在暴露于放射性物质和电离辐射的条件下使用皮肤再生、修复和清洁类型的个人防护设备。

4.15.皮肤科个人防护用品的标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皮肤病个人防护装备的标记直接应用于产品的消费者包装,和(或)产品的包装,和(或)标签,和(或)标签,以特定方式采用的方式PPE,并且必须包含:

产品的名称和用途,但不允许在名称中表明它是其他已知产品类型的产品;
制造商名称及其所在地,产品的国家和(或)原产地名称,以及申请人的名称和所在地(如果后者不是制造商);
净重、标称体积、数量;
制造商的批号;
成分清单;
有效期(从生产日期算起);
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单一标志;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指定,其要求必须符合皮肤病学的个人防护设备;
有关正确使用和储存的信息以及警告;
 
2)皮肤科个人防护用品的成分清单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皮肤病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成分清单前应标有“成分”或“成分”字样;
个人防护设备皮肤科的成分根据化妆品成分的国际命名法 (INCI) 使用拉丁字母或国家的国家语言 - 关税同盟成员;
个人防护用品皮肤科的成分按照配方按质量分数递减的顺序列在清单中。香水(芳香)成分表示为单一成分;
皮肤科个人防护用品中质量分数小于1%的成分,按质量分数大于1%的成分顺序排列;
着色剂按照颜色索引或可接受的名称以任何顺序列在其余成分之后;

3) 表示个人皮肤病防护用品的有效期,应使用“有效期(使用)至(月、年)”或“保质期……(月、年)”等字样。制造日期(月、年)》。特定名称的个人皮肤病防护设备的有效期由制造商确定;

4) 除了皮肤病用个人防护设备的成分清单外,信息必须用俄语表示,如果成员国立法有相关要求,则用国家(州)语言在其领土内销售产品的成员国。产品的商号、注册商标、型号、品牌、型号、商品或产品代码、外国制造商的名称及其所在地可以使用拉丁字母。如有必要,允许其他语言的附加标记,前提是内容与文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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