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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测试认证集团/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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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食品EAC认证:食品CU-TR认证法规TR CU 021/2011 食品安全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8 | 2427 次浏览: | 分享到:
所有的食品出口俄罗斯必须EAC认证法规TR CU 021/2011 食品安全 海关联盟相关技术法规对食品的标签、包装材料、生产与食品接触的食品的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必须符合考虑在内。在使用本技术法规时,必须考虑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该法规对某些类型的食品及其相关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补充和阐明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1、将新型食品登记信息录入新型食品注册系统。

新型食品注册是登记食品注册的组成部分,由国家新型食品注册系统组成,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维护。用于海关联盟成员新型食品国家注册。
2、新品种食品国家注册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1)对新型食品的描述;
2) 国家注册决定的日期和编号。
 
3. 提交的新型食品国家注册申请及其所附文件构成国家部分新型食品注册登记信息在政府内永久保存一种新型食品的注册。
 
4、通过注册的新型食品以电子数据库的形式进行维护,防止损坏和未经授权的访问。
 
新型食品注册信息公开发布,并发布在互联网上每日更新的专门搜索服务器上。
 
第 30 条 兽医和卫生检查
 
1、未经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在海关联盟关境内放行流通前,须经过兽医和卫生检验,但海关联盟鱼类食品技术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附有包含确认安全信息的文件。
 
动物源性加工食品不接受兽医和卫生检验。
以兽医和卫生检查的形式,评估动物源性非工业生产的食品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食品的要求执行。
 
2. 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的兽医和卫生检查是为了:
 
1) 确定食品产品和相关生产制)、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的安全要求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
2) 建立动物源性农场(生产设施)的兽医福利。
 
3. 兽医和卫生检查及其结果的登记根据海关联盟国家立法以及海关联盟关于兽医和卫生措施的协议进行。
 
第31条 生产设施的国家注册登记
 
1. 经济活动参与者只有在生产设施进行国家注册后,才有权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进行本技术法规第 32 条规定的食品生产制造过程制造过程进行。


2. 生产设施的国家注册由授权机构——海关联盟成员(以下简称生产设施注册机构)根据海关联盟发出的生产设施国家注册申请进行。
 
3、申请人向本技术法规第32条规定的食品生产制造计划所在地的生产设施登记机关提出生产设施国家注册登记申请。
 
4、纸质申请书必须由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授权代表签字,并符合本技术法规第32条的要求。
 
5. 生产设施的国家注册申请及其所附文件可以通过邮件、附件清单和回执或电子形式发送。
 
6. 所附文件的纸质副本必须由申请人签字证明。申请人对所附文件中所含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7. 自收到生产设施国家注册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生产设施登记政府机关有义务核实已注册的生产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并按照国家立法规定的方式进行检查。
 
8. 生产设施登记机关根据对已登记生产设施的检查结果,对生产设施进行国家登记决定,为其分配识别编号,并将该生产设施登记在食品生产注册系统中注册,或发布命令以消除已确定的违规行为。
 
9. 消除时效规定的违规行为后,申请人书面通知生产设施登记机关履行时效并消除已查明的违规行为。消除已识别违规行为的通知必须包含有关消除已识别违规行为的事实和方法、防止已识别违规行为的措施的信息。通知按本条第 3、5 部分规定的方式发送。
 
10. 生产设施登记机关有权在收到符合规定的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第7条规定的方式对规定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排除所有已确定的对违法行为作出生产设施国家登记决定或作出拒绝生产设施国家登记决定。
 
11. 生产设施的国家注册证书有效期不受限制。

12. 拒绝注册生产设施的依据是未能遵守该命令以消除已识别的违反本技术法规要求和关税同盟其他技术法规要求的行为,这些行为未涵盖。对生产设施的国家注册的拒绝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含违反技术法规要求的说明。对生产设施国家注册的拒绝必须亲自提交给申请人的代表,或通过邮件发送给申请人并确认收到。
 
13、生产设备国家注册登记机构,如认定生产过程因国家控制(监督)不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可以由关税同盟成员国司法当局的决定执行对生产设备登记机关终止其国家注册登记。
 
14、申请人有权对生产设施登记机关的决定向法院提起上诉。
 
第32条 经国家登记的食品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须经国家注册,从事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原材料的接收、加工活动,即以下食品生产制造过程:
 
a) 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屠宰、加工、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屠宰产品用于生产制造食品;
b) 接收生奶、生奶油和生脱脂奶和在乳制品生产制造过程中对其进行加工;
c) 禽蛋及其加工产品的生产制造和加工;
d) 水产养殖产品的生产制造和加工以及水生生物资源的捕捞,植物源产品除外。
 
第33条 生产设施国家登记申请
 
1. 生产设施国家注册申请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 名称和地址(对于法人实体)、姓氏、名字、父名、注册地址、身份证注册文件数据(企业);
2)生产设施的实际地址;
(三)拟实施的本技术法规第32条规定的食品生产制造工序清单;
4)法人登记注册证书资料(法人);
5)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证书资料(个体工商户)。
 
2. 生产设施的国家注册申请表明该生产设施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
 
3. 申请人对生产设施国家注册申请中所含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4. 生产设施国家登记申请表由生产设施登记机构制定。经批准的生产设施国家注册申请表必须以电子数字形式在公共信息系统中正式公布。
 
第34条 生产设施国家注册确认文件
 
1. 生产设施国家注册的事实是为生产设施分配一个识别号,并将有关生产设施的信息包含在生产设施登记册中,以生产需要国家登记的食品。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按照规定的形式向其提供国家注册食品生产设施登记簿摘录(以下简称摘录)。

2. 摘录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 标识号,该标识号被记录在食品生产设施登记册中,须经国家登记;
2) 姓名和地址(对于法人实体)、姓氏、名字、父名、身份证件的详细信息(企业);
3) 生产设施的实际地址;
4)本技术法规第32条规定的食品生产过程清单,拟实施的食品生产过程清单。
 
3. 声明的形式由生产设施注册机构制定。经批准的声明表必须以数字形式在公共信息系统中正式发布。
 
第35条 申请人及生产国家注册食品的生产设施事实数据变更的告知程序
 
1、申请人有义务在14日内,按照第31条第5款规定的方式,将下列变化情况通知生产设施信息登记机关:
 
1) 法人所在地的变更;
2) 变更个体工商户的姓、名、父名、注册地址、身份证件资料;
3) 法人实体的重组。

2、本技术法规第33条第1款第3款规定的事实数据,在本技术法规第32条规定的范围内扩大在生产工序清单的方向上发生变更时,申请人有义务通知在计划实际开始实施本技术法规第 32 条规定的清单中的新生产工艺之前至少 30 天向生产设施登记机关通报这些变化,但未在国家注册食品生产设施登记簿中注明,以及国家注册证书(如果有)。申请人必须在变更此类数据的通知后附上本技术法规第33条第1款,第4款、第5款规定的变更文件或新文件。
 
生产设施登记机关有权核查生产国家登记食品的生产设施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技术法规规定的生产制造工艺要求。对于某些类型的食品联盟,自收到申请人消息之日起 30 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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