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测试认证集团/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Центр сертификации EAC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ОО ТЕСТ СЕРТ
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俄语区域产品认证专家
6. 车辆、集装箱货舱应定期进行清洁、清洗、消毒,确保车辆和集装箱货舱不成为产品污染源。用于清洗车辆和集装箱货舱内表面的水必须符合关税同盟成员国立法规定的饮用水要求。
7. 储存食品时,必须遵守制造商制定的储存条件和保质期。制造商建立的储存条件必须确保食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
8. 食品不得与异种食品、非食品类产品混放,以免污染食品。
9. 储存的食品必须附有关于这些产品的储存条件、保质期的信息。
10.从事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等相关工作的职工直接接触食品原料和食品的人员,根据海关联盟成员国的法律进行强制性初审工作和定期体检。
11.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接触过传染病患者、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等不得从事与储存、运输、销售食品有关的工作。
12. 销售食品时,必须遵守其制造商规定的此类产品的储存条件和保质期。
13. 如果出售的食品没有包装在消费包装中,或者包装所附的传单上提供了一些相关信息,则卖方有义务将有关此类产品的信息提供给消费者。
第 18 条 不合格食品处理过程的要求
1. 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某些特种类型食品的要求的食品应可回收利用。
2. 由海关联盟成员国家兽医监管机构授权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授权人员使用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动物饲料类食品技术法规要求。
3. 第5条第4部分规定的食品在处置前必须进行储存,其条件排除未经授权的访问的可能性,并且必须说明。
4. 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国家技术法规要求的食品所有者,按照国家主管(监督)机构的指示处置第5条第4款规定的选择处理方法和条件。
海关联盟成员依据国家立法的强制性要求将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技术法规要求的食品带入不适合其任何用途和应用的状态,以及排除其对人类、动物和环境的不利影响(进一步 - 破坏)以任何技术上可用的方式进行。
不符合规定用途的食品被毁坏,有发生和传播疾病或人畜中毒的危险,污染环境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食品的所有者海关联盟针对各种食品的技术法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授权的国家控制(监督)机构 ,该机构发布了关于处置食品的命令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要求的食品的地点选择、时间、方法和条件的处置的规定。
7. 受感染的食品对人和动物有危险,在销毁前或销毁过程中应进行净化。
8. 处理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食品的要求的食品时,包括国家授权机构规定的保质期已过的食品国家控制(监督)—制造商或进口商、或卖方有义务服从国家控制(监督)机构决定后者发布了处置命令确认按照国家立法规定的方式处置此类食品。
第19条 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的获取工艺要求
1. 生产性动物的屠宰在专门为此目的指定的地方进行。
在执行屠宰的生产设施中,必须遵守对生产制造肉类和肉类产品的生产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的卫生和兽医卫生要求,旨在确保生产安全的食品和非食品产品,以及防止不可接受风险的发生。
2. 生产性动物的屠宰以确保生产性动物受到人道待遇的方式进行。
3. 允许屠宰生产性动物用于食用,其健康状况根据联盟成员国的立法以及构成联盟法律的国际条约和法案,在兽医和卫生措施的应用领域,允许将其屠宰产品用于营养目标。
不允许将经过防虫药物处理的生产性动物和用于育肥、治疗、预防疾病的兽用药物产品用于食用目的的屠宰,在等待期结束之前,将它们从身体中取出的动物。
在用于食用目的的屠宰前,生产性动物需要进行屠宰前控制。
生产性动物的屠宰前饲养基地必须包括检疫部门、隔离器和卫生屠宰场。在没有卫生屠宰场的情况下,允许在特定日期或轮班结束时在生产性动物初加工车间屠宰送去扑杀的生产性动物,当所有屠宰的屠体和其他健康生产性产品动物被移出车间。
4. 在屠宰前,生产性动物必须接受屠宰前兽医检查。
5、屠宰后的生产性动物尸体和其他未经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应当进行屠宰检验和兽医卫生检验。
屠宰生产性动物而获得的未经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不应有动物传染病和各种物质中毒的特征变化。
6. 用于生产制造食品的其他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原料,除捕获的水生生物资源外,必须从生产性动物中获得,其健康状况应根据联盟成员国的立法以及构成联盟在兽医和卫生措施应用领域的法律的国际条约和法案允许将此类原材料用于食品目的。
7. 本部分自2020年7月11日起失效——EEC 理事会于2019年8月8日N 115.
8. 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种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对获取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的过程提出了附加要求,确立了对此类食品的要求,并与生产过程的要求相关,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
第20条 确保食品符合安全要求
1. 食品符合本技术法规是通过满足其安全要求和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食品的安全要求来确保的。
2. 食品的测试方法在包含测试标准清单中规定,包括应用和满足本技术法规要求所需的抽样规则以及合格食品的评估(认证)。
第5章 符合性的评估(认证)
第21条 食品和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的符合性评估(认证)形式
1. 评估(认证)食品(本条第3部分规定的食品除外)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以下列形式进行:
1)食品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 );
2) 专业食品的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
3) 新型食品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
4)兽医卫生检查。
2. 食品的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评估(认证)要求,食品类型应该以国家监督(控制)的形式进行,以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特种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规定的要求,但过程除外第32条规定的食品生产制造过程。此类生产制造过程生产设施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的形式进行符合性评估(认证)。
3. 非工业食品和拟出售的餐饮企业(公共餐饮)的食品在提供服务中的符合性评价(认证),以及这些食品的销售过程,在由这些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建立的对食品产品要求的遵守情况的国家监督(控制)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形式进行。
第22条 食品产品合格评定(认证)申请人的规定
1. 申请人在评估(认证)食品的符合性时,除国家控制(监督-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外,可以是根据海关成员国立法在其境内注册的法人实体或企业或根据与外国制造商达成的授权协议履行其职能(授权代表),以确保供应的食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和适用于其的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并承担以及对其不遵守此类技术法规要求的责任。
2. 申请人有义务确保食品符合本技术法规和其他适用于其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