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测试认证集团/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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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俄语区域产品认证专家
TR CU 001/2011铁路机车车辆的安全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8月16日第769号的决定批准
第1条范围
一、海关联盟技术规范适合于新制造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专用铁路车辆,并在公用和非用铁路上流通使用,轨道为1520毫米,车速每小时速度高达 200 公里/(含)。
铁路机车车辆包括:
机车;
多车厢机车车辆及其货车;
机车往返客车机车(以下);
货车;
铁路专用车辆。
第 2 条 定义
第3条 市场流通规则
铁路机车车辆和其部件在符合本技术法规以及适用的其他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或欧亚经济共同体(以下简称 - EurAsEC)技术法规的情况下投放市场给他们。
未确认符合本技术规范要求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零部件,不得在其成员国市场上打上单一的产品流通标志,允许上市流通并投入运行。
第4条 安全要求
1. 本技术法规考虑到损害风险的程度,确立了对产品的最低必要要求,其实施确保:
a) 辐射安全;
b) 生物安全;
c) 防爆安全;
d) 机械安全;
e) 消防安全;
f) 热安全;
g) 化学品安全;
h) 电气安全;
i) 确保装置和设备运行安全方面的电磁兼容性;
j) 测量的一致性。
2. 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设计时,应通过计算、实验和专家方法,包括在同类产品的运行数据的基础上,对风险程度进行评估。评估风险程度的方法可以在标准或其他标准化文件(以下简称标准)中制定,这些文件包括在用于评估(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相关标准清单中。
3、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的安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来保证:
a) 在产品设计中实施复杂的研发工作;
b) 应用经过验证的技术解决方案;
c) 确定产品的指定使用寿命和(或)资源,并按照要求的频率进行技术维护和维修;
d) 基于经过验证的方法进行一组计算;
e) 产品设计和制造中使用的材料和物质的选择,取决于参数和操作条件;
f) 建立产品限制状态的标准;
g) 确定产品处置的条件和方法;
h) 评估产品的符合性。
4、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零部件在强度、稳定性和技术条件方面必须保证列车在允许值内以最高速度安全行驶。
5、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必须提供:
a) 符合铁路机车车辆的轨距;
b) 满足运行条件,考虑到外部气候和机械影响;
c) 与铁路基础设施和在该基础设施上运行的其他铁路机车车辆的技术兼容性;
d) 抗车轮脱轨;
e) 轨道弯曲部分的抗倾覆能力;
f) 防止自发离开停车场;
g) 在牵引和制动模式下传递动力的列车附着力;
h) 允许制动距离;
i) 不超过线性载荷、最大允许作用在轨道上的力、计算的轴向载荷;
j) 防止铁路机车车辆部件掉到铁路轨道上;
k) 符合最大允许牵引力、制动和加速度值;
l) 卫生流行病学和环境安全;
m) 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性,以确保装置和设备的运行安全;
o) 电气设备与铁路自动化和远程机械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施的铁路通信设备的电磁兼容性;
o)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p) 在允许的载荷条件和冲击下的强度;
c) 施加纵向和垂直设计动态载荷时没有塑性变形;
r) 低周和高周载荷条件下的抗疲劳性;
y) 电气设备在整个运行模式范围内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标称和边界供电模式下);
t) 使用机械化手段装卸货车、邮车和行李车的结构安全;
x) 从山上拆卸和(或)通过渡轮坡道时抓紧汽车;
v) 铁路机车车辆的部件和铁路运输基础设施的部件之间没有接触,这些在设计文件中没有规定;
w) 铁路机车车辆在铁路轨道弯曲部分的粘附,货车在联轴器和单车车沿非公共轨道移动的可能性;
w) 符合能效要求。
6. 在设计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时,设计者必须选择确保 CU 立法规定的对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有害危险影响的允许水平的解决方案成员国。
7. 设计者(开发者)选择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的结构必须在指定的使用寿命和资源、指定的储存期限内是安全的,并能承受它们可能受到的影响和载荷运行过程中受到。
8. 在设计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时,设计者必须提供紧急碰撞系统,以在铁路机车车辆发生碰撞和脱轨时保护服务人员和乘客。
9. 在设计铁路机车车辆时,设计者必须提供确保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运行安全的软件。
10. 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的设计变更时,不应降低设计时制定的安全要求,并由本技术法规规定。
11、铁路机车车辆及影响安全的部件的设计或制造技术发生变化,以及在延长使用寿命的现代化改造过程中,必须进行产品符合性的强制性确认。按照本车辆技术法规第6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12.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必须有清晰可辨的识别和警告通知和标识,这些必须在操作手册中重复和解释。
13、铁路车辆,根据设计文件,无论其生产年份如何,都必须有以下标志以确保产品识别:
a)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统一EAC标志;
b) 制造商的名称和其商标;
c) 产品名称和系列或型号名称、编号;
d) 生产日期;
e) 毛重;
f) 设计速度;
g) 关于所进行维修的铭牌或铭文;
h) 承载能力(用于货运、邮件和行李车);
i) 乘客座位数(用于运送乘客或操作和维修人员的铁路机车车辆)。
14.铁路机车车辆的零部件无论其生产年份如何,都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进行EAC标识以确保产品识别,包括:
a)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b) 制造商名称或其商标、产品名称;
c) 生产日期
如果由于设计的特殊性不能直接应用于铁路机车车辆部件,则允许仅在包装上和铁路机车车辆部件随附的操作文件中进行标示。
15、铁路机车车辆上安装的与国家规定的保证测量统一性有关的计量器具,必须是经批准的型号,并按照有关保证统一性的立法,具有检定标志和检定证书。
16、铁路机车车辆的轮对,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必须有标记和冲压的标志。
17、货车转向架的框架和横梁,按照设计文件,必须有以下铸造标志:
a) 制造商的条件编号;
b) 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
c) 根据制造商编号系统的框架和梁的序列号;
d) 钢种的常规名称;
18、货车转向架的车架、横梁,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加注制造厂标志,如采用焊接修复车架、横梁缺陷时,加注焊工标记。
19. 驾驶室、客车和多单元机车车辆货车的玻璃,按照设计文件,必须有以下标志:
a)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流通的EAC标志;
b) 制造商的名称和其商标;
c) 玻璃类型的名称;
d) 防护等级;
e) 有关认证的信息。
20. 标记和操作文件以生产产品的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国家语言和俄语进行。
21. 调试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时,需要一套操作和维修文件。
制成品须经强制性符合性确认,并在有适当操作手册的情况下放行流通,满足操作手册的要求和规定可确保其安全操作。
22、铁路机车车辆,其设备的位置和安装必须保证操作人员在运行、检查、维护、修理过程中的安全。
铁路机车车辆必须有专门的台阶、扶手或装置,以保证操作人员在运行、检查、维护和修理过程中的安全。
23. 铁路机车车辆的控制、监测和安全系统必须确保其在所有设想的操作模式下以及在操作手册中规定的所有外部影响下的可操作状态。
铁路机车车辆的控制和监测系统应排除操作人员可能出现逻辑错误的危险情况。
24. 管理、控制和安全系统应包括信号和信息手段,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的服务这可能导致威胁安全的情况状态的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