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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测试认证集团/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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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灯具防爆电机防爆电器EAC认证:TR CU 012/2011 爆炸性环境中工作设备的安全性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4 | 32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12/2011规定了爆炸性环境下设备运行的要求,确保爆炸性环境下设备的安全使用。

6) 雷击;

7) 放热反应,包括粉尘层的自燃。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发生爆炸的所有风险因素,并且必须确定爆炸性环境的点火源。考虑到危险因素的评估,应选择确保设备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防爆类型的方法。
 
5、在紧急模式下提供防爆设备保护的装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保护装置的功能必须独立于操作所需的任何测量或控制装置。必须使用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技检测排除保护装置的故障;

2)紧急停机必须能直接激活相应的控制装置,无需中间软件指令;

3)保护装置的应急控制装置必须配备联锁再启动机构或其他装置。只有在重新启动联锁装置特殊复位后才能执行新的启动命令并恢复正常操作;

4) 所使用的控制装置和指示器的设计应确保与爆炸风险相关的最高操作安全水平;

5) 具有测量功能的装置在设计和制造时必须考虑爆炸性环境中的操作要求和使用条件,并满足保证测量均匀性的要求;

6) 应该可以检查读数的准确性和具有测量功能的设备的功能;

7) 具有测量功能的设备的潜在点火源的紧急阈值必须低于发生爆炸和爆炸性环境点燃的极限条件,同时考虑安全系数、操作条件和错误技术文件中建立的测量系统;

8) 其控制的防爆设备软件必须考虑与程序错误相关的风险。
 
6、防爆设备交付给消费者时,必须附有制造商的技术文件,其中必须包括:

1) 防爆设备的名称和型号(类型、品牌、型号)、影响安全的参数和特性、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

2) 使用其目的的信息;

3) 安装、装配、调试或调整的说明;

4) 设备使用说明和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措施(包括调试、按预定目的使用、维护、各类维修和技术调查、旨在降低有害生产因素强度和定位的防护设备 、运输和储存条件);

5) 使用寿命指标和分配的资源;

6) 严重故障、人员可能的错误、导致设备紧急模式的列表,以及防止这些错误的措施;

7) 极限状态参数;

8) 检测到该设备出现故障时应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9) 需要附加设备和附加元件(电缆密封套等)的信息;

10) 如果技术特性决定了其爆炸安全要求,应保证设备技术特性得到保存;

11) 包装、保护、运输和储存条件的要求、指定的储存期限、状态复检的预定期限的说明、更换具有过期保质期的单个元件、零件、组件;

12) 设备处置要求;

13) 储存、运输和处置的规则和条件;

14) 操作人员要求;

15) 制造商所在地、联系方式;

16) 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人员的姓名和地址,联系方式;

17) 生产日期。
 
必须提供纸质技术文档。也可能附有一套关于电子媒体的技术文档。

7. 设备必须标有:
 

1) 制造商名称或其注册商标;

2) 指定设备类型;

3) 序列号;

4) 合格证编号;

5)防爆标志。特殊防爆安全标志图片见附件2。

 
8. 制造商的标记和技术文件以俄语和国家语言(海关联盟成员)进行,如果国家立法有相关要求- 关税同盟的成员。

 
9. 标记必须贴在本设备或铭牌的表面,不需拆卸或使用工具即可检查,并在设备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保持完整。

 
10. 由制造商决定或根据供应合同(协议),设备标志可包括对其安全使用很重要的附加信息,包括:
 

1) 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

2) 允许长期工作电压;

3) 电流类型的常规名称(如果未标明额定频率);

4) 电击防护等级的常规标识;

5)外壳的防护等级;

6) 额定功耗或额定电流;

7) 重量;

8) 外形尺寸;

9) 生产日期。

 

第 5 条 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1. 通过直接满足其欧亚联盟国家安全要求,以及在没有这些要求的情况下 - 确保设备符合欧亚联盟的技术法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因此,在自愿基础上,应该确保遵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包含测试规则和方法的标准和所需的抽样规则,进行爆炸性环境中操作设备的符合性评估(认证)。

  2. 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清单由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


第6条 符合性认证


EAC认证方案模式

认证方案

Description 描述



1C

用于批量生产。 EAC证书的签发期限最长为5年。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样品测试并进行工厂制造现场审核。 EAC证书是在测试报告、技术文件审查和工厂审核结果的基础上颁发的。
年度监督审核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控制。

3C

用于批量或单次交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样品测试。

4C

用于单个单次交付。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样品实际测试。


授权代表

 

Bevollm?chtigter Vertreter

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制造商无权要求对压力设备和压力容器进行符合性评估,以符合以下要求关于压力设备的安全。

为了能够进行合格评定,外国制造商必须委托一个授权代表欧亚经济联盟的一个成员国。这代表外国制造商有兴趣与欧亚经济联盟的认证机构就产品的安全和质量以及遵守技术法规进行合作。





 


第7条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X标志


第8条 保障条款

  1. 海关联盟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限制、禁止不合格的防爆设备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进入流通,并从市场上撤出此类设备。不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参照* 8.1)

     


TR CU 012/201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关于爆炸性环境中工作设备的安全性”的附录 1
 
决定设备爆炸安全的指标分类


一、危险区域分类
1、危险区域分类是为了选择防爆设备,根据其防爆等级,保证该设备在相关爆炸区域的安全运行。
 
2. 根据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环境存在的频率和持续时间,爆炸区分为以下几类:
1) 对于爆炸性气体环境——0、1 和 2 级;
2) 用于爆炸性粉尘环境 - 20、21 和 22 级。


2、 设备分类分组
 
根据应用领域,设备分为以下几组:


1) I 组设备 - 用于矿井及其地表结构的地下作业的设备,对沼气和有害可燃粉尘。根据设计,I 组设备可以具有三个保护级别之一;
2) II 组设备——用于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危险的场所(矿井及其地表结构除外)的设备。根据设计,II 组设备可以具有三个保护级别之一。 II 类设备可细分为 IIA、IIB、IIC 子类,具体取决于其拟用于爆炸性混合物的类别;

3) III 组设备 - 用于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危险的场所(矿井及其地表结构除外)的设备。根据设计,它可以具有三个防爆级别之一。 III 类设备可根据其适用的爆炸性环境的特性细分为 IIIA、IIIB、IIIC 类。
 
三、设备按防爆等级分类
 
1. 设备根据成为火源的危险性及其在爆炸性环境中的使用条件,根据防爆等级进行分类:
 
1)“特别防爆”(“非常高”);

2)“防爆”(“高”);

3)“增加的防爆可靠性”(“增加”)。

2. 防爆级别“特别防爆”(“非常高”)适用于设计为按照制造商制定的运行参数运行的设备,即使在以下情况下也能提供所需的防爆级别不可能发生的故障,在存在爆炸性保护装置的情况下仍能正常工作,所需的防爆级别由第二个独立的保护装置提供,或者在两个保护装置失效的情况下提供所需的防爆级别彼此独立发生。

此防爆级别的设备旨在用于存在沼气和可燃粉尘(I 组设备)或现场和他们的部分(II 类和 III 类设备),其中由气体、蒸汽、雾尘或灰尘、纤维、挥发性物质等形式的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形成的爆炸性环境长期或经常存在。


3. “防爆”(“高”)防爆级别适用于设计为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操作参数运行并在正常运行中提供所需防爆级别和功能的设备,并具有公认的可能损坏。
 
当环境中的沼气浓度达到规定的浓度时,必须能够安全断开该保护级别的 I 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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