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测试认证集团/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Центр сертификации EAC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ОО ТЕСТ СЕРТ
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俄语区域产品认证专家
强化食品中益生菌微生物的含量应在1 g 或1 ml 此类产品中至少留下10个菌落形成单位(微生物细胞)。
第8条 特种食品安全要求
1.在婴儿食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食品的生产制造中,不得使用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原料;
婴儿食品的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按照附件10规定使用农药获得的食品原料。
2. 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食品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1、2、3 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特种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
3. 1岁儿童食品的稠度应符合该年龄儿童消化系统的年龄相关生理特征。
4、婴幼儿食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婴儿食品饼干的添加糖含量不得超过25%;
婴儿食品烘焙产品的盐含量不应超过0.5%。
5. 婴儿食品不应含有:
酒精含量超过 0.2%;
天然咖啡;
杏核;
醋;
甜味剂,但用于膳食治疗和膳食预防营养的特殊食品除外。
6、婴幼儿食品中的反式脂肪酸在母乳代用品中的含量不应超过总脂肪酸的4%。
7.在婴儿食品的生产制造过程中,禁止使用苯甲酸、山梨酸及其盐类。
8、在婴幼儿食品生产制造中,不得使用下列食品原料:
1) 酸度超过150度的特纳奶酪;
2) 大豆粉(不包括大豆分离蛋白和浓缩蛋白);
3) 受害虫感染并被外来杂质和害虫污染的粮食及其加工产品;
4) 经反复冷冻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屠宰产品;
5)经过反复冷冻来自渔业的鱼类和非鱼类物体的原料;
6) 机械去骨的生产性动物肉和机械去骨的禽肉;
7) 来自禽肉的含胶原蛋白原料;
8) 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副产品,但肝脏、舌头、心脏和血液除外;
9) 结缔组织和脂肪组织质量分数超过12% 的修整牛肉;
10)脂肪组织质量分数大于32%的修整猪肉;
11) 脂肪组织质量分数超过9%的修整羊肉;
12)第二类鸡和肉鸡的尸体;
13)保质期在6个月以上的各类动物肉、内脏(肝、舌、心)的冷冻块;
14) 公牛、野猪和瘦肉;
15)从网箱鱼和底鱼品种中获得的鱼原料;
16) 水禽蛋和肉;
17) 下水肉;
18) 有盐黄油;
19)植物油——棉籽、芝麻;
20)过氧化值大于2毫摩尔活性氧/公斤脂肪的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过氧化值超过2毫摩尔活性氧/公斤脂肪的橄榄油;
21) 浓缩扩散汁;
22) 香料(莳萝、欧芹、芹菜、香菜籽、罗勒、甜、白和多香果、牛至、肉桂、香草、香菜、丁香、月桂叶以及洋葱、大蒜除外,其含量由生产厂家);
23) 蛋粉(用于易腐食品);
24) 氢化油脂、饱和脂肪酸含量高的脂肪;
25)热香料(胡椒、辣根、芥末);
26) 蛋黄酱、蛋黄酱、植物油调味酱、植物油奶油、特殊油脂、油炸油脂。
9、在生产制造学龄前、学龄儿童婴儿食品中,不得使用下列食品原料:
1) 经过反复冷冻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屠宰产品;
2)经过反复冷冻渔业的鱼类和非鱼类原料;
3)机械去骨生产性动物肉和机械去骨禽肉;
4) 来自禽肉的含胶原蛋白原料;
5) 保质期6个月以上的各类动物肉、内脏(肝、舌、心)的冷冻块;
6) 结缔组织和脂肪组织质量分数超过 20% 的修整牛肉;
7) 脂肪组织质量分数超过70%的修整猪肉;
8) 脂肪组织质量分数大于9%的修整羊肉;
9) 公牛、野猪和瘦肉;
10) 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副产品,但肝脏、舌头、心脏和血液除外;
11) 水禽蛋和肉;
12) 浓缩扩散汁;
13)过氧化值大于2毫摩尔活性氧/公斤脂肪的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过氧化值超过2毫摩尔活性氧/公斤脂肪的橄榄油;
14)植物油:棉籽;
15) 氢化油脂;
16)热香料(胡椒,辣根,芥末)。
10.生产制造3-14岁儿童生物活性食品补充剂和幼儿儿童草本饮品(凉茶),只允许使用本技术法规附件8规定的草本原料。
11、在婴幼儿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允许使用本技术法规附件9规定的维生素和矿物盐。
12.在生产制造供各年龄段儿童食用的婴儿食品时,为了赋予特定的香气和味道,只允许使用天然食用香料(调味品)。
13. 本技术法规附录7中规定的对人类生命和健康构成危险的植物及其加工产品、动物源性物体、微生物、真菌和生物活性物质。
14. 生物活性食品添加剂 (BAA) 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1、2、3 中规定的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从植物和植物提取物中获得的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活性添加剂 (BAA) 日剂量的含量应在使用这些物质时确定的统一治疗剂量值的10% 至50% 之间作为药物。
第9条 滋补饮料的安全要求
爽肤饮料(包括能量饮料)以无酒精和低酒精饮料的形式生产制造。
作为滋补物质(成分)的来源,允许使用咖啡因和含有它的植物提取物、茶、咖啡、瓜拉那、马黛茶,以及具有滋补作用的药用植物及其提取物(人参、红景天、柠檬草、刺五加)。滋补非酒精饮料的成分中,滋补物质(成分)不得超过两种,滋补低酒精饮料不得超过一种。
在滋补饮料的生产制造中,允许使用矿物质、易消化的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维生素类物质、能量代谢的底物和兴奋剂。
滋补饮料中的咖啡因含量不应超过400 mg/dm^3。
第3章 食品的生产(制造)、储存、运输(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的要求
第10条 保障食品在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1. 制造商、销售商和履行外国食品制造商职能的人员有义务以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式进行其生产制)、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根据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种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要求提供服务。
2. 在实施与此类产品的安全要求相关的食品生产制造过程时,制造商必须根据 HACCP(在 HACCP -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控制点)在本文的第3部分中列出。
3. 为确保食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安全,应制定、实施和保持以下程序:
1)为保证食品安全采用必需的食品生产制造工艺流程;
2)食品生产制造工艺操作顺序和流程的选择应避免食品原料和食品受到污染;
3)在生产控制程序中确定技术操作和食品生产制造阶段的受控;
4)对食品原料、工艺手段、包装材料、食品生产制造所使用的产品以及食品的控制确保必要的控制可靠性和完整性;
5) 以确保生产制造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或海关联盟特定类型食品技术法规要求的食品的方式控制技术设备的运行;
6) 确保技术操作的受控阶段和食品控制结果的信息记录;
7)符合食品贮运运输条件;
8) 食品生产制造中使用的生产设施、技术设备和库存的维护处于排除食品污染的状态;
9) 选择方法并确保员工遵守个人卫生规则,以确保食品安全;
10)保证食品安全的方法的选择,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生产设施、工艺设备和库存的清洁、洗涤、消毒、灭虫和灭鼠的频率和实施方式的选择;
11) 在纸质和电子媒体上维护和存储文件,确认制造的食品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规定的要求;
12) 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11条 保障食品生产制造过程安全的要求
1. 为确保流通的食品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有义务执行安全程序在此类食品的生产制造中。
2.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安全保证和控制的组织,由生产者独立进行和有第三方参与。
3、为确保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者必须确定:
1)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可能导致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特种类型食品技术法规要求的食品进入流通的危险因素清单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