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测试认证集团/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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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俄语区域产品认证专家
2)生产制造过程关键控制点清单——食品生产制造过程的工艺操作参数;为防止或消除本部分第1条规定的危险因素而需要控制的食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安全参数(指标);
3) 关键控制点控制的参数限值;
4)生产制造过程关键控制点的监控程序;
5) 建立在本部分第3条规定的指标值与既定限值有偏差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的程序;
6) 对流通的食品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特定类型食品技术法规要求的检查频率;
7)工业场所的清洁、洗涤、消毒、灭鼠和灭虫的频率,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技术设备和库存的清洁、洗涤和消毒;
8) 防止啮齿动物、昆虫、杂种鸟类和动物进入生产设施的措施。
4. 制造商有义务保存和储存确保食品生产制造安全措施的实施文件,包括确认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原材料安全的纸质文件和或电子媒体。
证明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原料安全的文件,自签发之日起必须保存3年。
5、禁止在产区直接食用。
6.从事与食品生产制造相关工作的职工直接接触食品原料和食品的,上岗前必须接受强制预检和定期体检。根据海关联盟成员国立法进行身体检查。
七、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接触过传染病患者、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等,不得从事与食品生产制造有关的工作。
第12条 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供水要求
1、冷热水、蒸汽、冰的用量必须足够,以保证生产制造安全的食品。
2、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不同聚集态的水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以及与食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直接接触的水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成员国立法对饮用水的要求.
2)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和直接与食品(原料和包装材料接触的蒸汽不应成为食品污染源。
3) 用于生产制造食品的冰必须由符合海关联盟成员国立法规定的饮用水要求的饮用水制成。
3、供水要求:
1) 在与食品生产制造不直接相关的生产过程中(消防系统、制冷设备的冷却、蒸汽生产等),以及在食品原料的加工过程中出于技术需要(液压供应、洗涤)的植物来源材料,允许使用不符合饮用水要求的水。用于此类过程的管道不应用于供应饮用水,并且必须具有与饮用水管道相区别的特征;
2) 在密封容器中和使用适当设备对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热处理时,必须提供条件以防止食品被用于冷却这些容器和设备的水污染。
第13条 用于食品生产的食品原料的安全要求
1、用于生产制造食品的食品原料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特种食品的技术法规规定的要求,并具有可追溯性。
2. 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用于生产制造食品的情况下,应提供有关在种植适当植物、熏蒸生产设施和储存这些原料的容器中使用农药的信息以保护他们免受农业植物病虫害的侵害。
3. 接受接触兽药(天然和合成雌激素、激素类物质、促甲状腺药物(动物生长促进剂)、抗菌素等兽药)的生产性动物的未加工食品原料时,停药时间必须为从动物身上观察到这种药物根据使用兽药的说明书(考虑到使用的最长可能时间)建立。
4. 用于生产制造食品的食品原料和成分的储存,应在防止变质和保护这些原料和这些成分免受污染的条件下进行。
第14条 进行食品生产制造过程的生产设施的组织要求
1. 生产设施的布局、设计、布置和尺寸应确保:
1)进行技术操作的流动的可能性,不包括食品原料和食品、污染和清洁库存的逆流或交叉流;
2) 防止或减少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空气污染;
3) 防止动物,包括啮齿动物和昆虫进入生产设施;
4) 有能力对技术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维修,清洁、清洗、消毒、灭虫和灭鼠;
5) 实施技术操作的必要空间;
6) 防止灰尘积聚、颗粒脱落到制成的食品中、冷凝的形成、工业场所表面的霉菌;
7)食品原料、包装材料和食品的储存条件。
2. 进行食品生产制造的工业场所必须配备:
1) 自然和机械通风的方法其数量和容量、设计和执行可以避免污染食品,并提供接触过滤器和这些系统中需要清洁或更换的其他部分的途径;
2)符合海关联盟成员国家立法要求的自然或人工照明 ;
3)卫生间的门不得通向生产设施,在进入前厅前应设置工作服衣架,设置洗手盆和洗手装置;
4) 用冷热水供应洗手的洗脸盆,带有洗手装置和擦和干手的装置。
3. 生产设施内不得存放人员的个人和工业服装和鞋类。
4. 任何不用于食品生产制造的物质和材料的储存,包括清洁剂和消毒剂不允许在生产设施中使用。但确保当前工业场所和设备的清洗和消毒所需的清洁剂和消毒剂除外。
五、生产制造食品的生产设施的组成部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地板表面必须由防水、可水洗和无毒材料制成,易于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并能适当排水;
2)墙面必须采用防水、可水洗、无毒、可水洗、必要时消毒的材料;
3) 天花板或在没有天花板的情况下,位于生产场所上方的屋顶和结构的内表面应确保防止灰尘、霉菌和天花板或此类表面和结构的颗粒脱落,并有助于减少湿气凝结;
4)可开启的外窗横梁应配备易于拆卸的防虫网;
5) 工业厂房的门应光滑,由不吸水材料制成。
6. 生产设施外的门必须能够打开,除非消防法规另有规定。
7. 生产区污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和建造必须能够消除食品污染的风险。
八、禁止在该生产设施生产制造食品的同时修理生产设施。
第15条 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技术设备和仓库的使用要求
1.在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必须使用与食品接触的工艺设备和仓库,其中:
1) 具有确保生产制造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食品的设计和操作特性;
2) 使其能够进行洗涤和清洁和消毒;
3)由符合食品接触材料要求的材料制成。
2. 技术设备,如果需要实现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种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目标,必须配备适当的控制装置。
3. 与食品接触的加工设备和工具的工作面必须由不吸水材料制成。
第16条 食品废品贮存、处置条件要求
1. 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定期从生产设施中清除。
2、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分为以下几类:
a) 由动物组织组成的废物;
b) 生产性动物的废物;
c) 其他废物(固体废物、垃圾)。
3. 废物应按类别分开放置,有标记、完好、专用于收集和储存此类废物和垃圾的密闭容器。
4. 本条第3部分规定的容器的设计特性必须确保它们的清洁和清洗的可能性以及它们免受动物侵入的保护。
5. 从生产制造食品的生产设施的领土上清除和销毁生产设施中的废物不应导致食品、环境和对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威胁。
第17条 食品贮运运输、销售过程要求
1. 食品的运输由车辆按照此类产品的制造商制定的运输条件进行,在没有车辆的情况下—按照制造商制定此类食品储存条件。
2.使用车辆和集装箱运输各种食品,或食品与其他货物同时运输时,必须提供排除其接触、污染和感官特性变化的条件的食品。
3. 车辆和集装箱货舱的设计必须确保保护食品免受污染、动物(包括啮齿动物和昆虫)的侵入、清洁、洗涤、消毒。
4. 用于运输食品的车辆、集装箱和容器的货舱必须确保能够维持食品运输和储存的条件。
5. 车辆和集装箱货舱的内表面必须采用可清洗、无毒的材料制成。